勞動仲裁申請書中有兩個部分至關重要,一個是勞動仲裁申請項,另一個是勞動仲裁申請書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實務中,不少勞動者的勞動仲裁申請書內容長篇大論,對用人單位的不滿之詞洋洋灑灑數千次,但是實際並無重點,甚至與勞動仲裁申請項關係不大。更嚴重的是此種操作很容易暴露自己的仲裁策略,導致庭審時陷入被動。
而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審查案件時,也被弄得雲裡霧裡。甚至有些代理律師寫的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是要麼披露過多不必要的案情,要麼該說明白的事實並未說清。其實勞動仲裁申請的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並沒有那麼難,勞動者或者代理律師只要結合案情抓住這幾個技巧,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寫作可以輕鬆搞定。
一、必要表述事項簡潔,要點齊全
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必要表述事項指的是勞動爭議中普遍需要表述的事項。而且在事實與理由部分的開始部分就要闡述清楚。該必要事項包括以下方面:1.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的具體時間,擔任何種工作;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已籤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籤訂時間及勞動合同履行期限;3.勞動者工資收入情況。
勞動者在寫作上述三個要點時,務必做到文筆簡潔,要點齊全。例如有的勞動者表述時闡述自己數十年如一日在用人單位工作,為公司立下了多少功勞等等闡述。此類表述並未明確出自己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而所謂的為用人單位所做的貢獻可能與案件並無任何關係,只會讓審判人員在尋找案件重點上一頭霧水。下面舉例闡述表述方式:
申請人xxx於xx年xx月xx日入職xxx有限公司從事xx工作。xx年xx月xx日與xxx有限公司籤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截止日為xxx年xx月xx日。申請人xxx剛入職時的工資為xxx元,後調整為xxx元。
二、圍繞勞動仲裁申請項寫事實
除必要闡述事項外,勞動者其他在事實與理由部分要表述的內容為與勞動仲裁申請項有關的事實與理由。所謂事實與理由,其本質是勞動者要闡述所提出申請項的事實依據。
基於以上原因,勞動者在寫該部分內容時,只需要講述與勞動仲裁申請項目有關的事實部分,對於其他無關的事實部分要儘可能不表述。一方面由於言多必失,另一方面容易影響審判者對案件焦點問題的判斷。
例如,勞動者提出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的勞動仲裁申請項,病假的要點如下:1.疾病名稱及接受治療的時間;2.病休期限;3.何時提交的病休材料。表述舉例如下:
申請人xx於xxx年xx月xx日因患xxx病至xxx醫院接受治療,xx醫院出具病休證明一份,證明書載明申請人應病休xx日。申請人xx在xx年xx月xx日向公司提交了病假材料。
例如,勞動者提出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申請,則要表述的要點如下:1.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期限(必要事項中已明確的可省略);2.用人單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間;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舉例如下:
xx年xx月xx日,公司以xx形式告知申請人xxx已被辭退,辭退理由xx(辭退理由並不明確的,可以表述為未告知任何理由對勞動者實施了辭退)。
以上舉例表述僅供參考。當然在具體寫作時,勞動者還要注意各事實部分之間的邏輯聯繫和時間順序的問題。防止出現闡述上的顛三倒四現象。
三、務必結合證據寫事實與理由
勞動者在寫事實與理由時務必要注意結合當前所持有的證據進行寫作。對於證據確鑿的事實且對方很難通過其他方式防範的情況,勞動者在表述時要結合法律措辭,務必做到準確應用法律概念。對於對方可能進行事先防範甚至做偽證的事實,在寫作該部分事實時要故意做相對籠統的表述,在庭審中再結合證據做更清晰地闡述。
例如,勞動者索要加班工資的案件中,如果勞動者關於加班事實的證據較少,而且可能用人單位會偽造或毀滅證據。勞動者此時只需要闡述加班時間的事實,但是不要闡述具體的加班時間點及自己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加班。勞動者所持有的加班證據只在勞動仲裁開庭時再出示。
四、法條闡述部分如何處理
事實與理由部分的表述往往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實務中不少勞動者甚至代理律師將法條列述的較為詳細,實際並無太大必要。此種情況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語言技巧一筆帶過,不需要過多闡述(涉及可能影響勞動仲裁立案的申請項的除外)。因為實務中法律適用問題仍然需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來最終確定且過多暴露自己的法條適用策略,也容易導致作為被申請人的用人單位事先有所防範,不利於案件的庭審。
五、控制字數,儘可能一頁A4紙搞定
前文已述,繁瑣的事實與理由部分不僅容易導致審判人員無法找到訴求重點,同時還可能因此影響立案,或者過多的暴露訴訟策略,導致庭審變得異常被動。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具體信息項並不具有可變更性,因此在整個勞動仲裁申請書中,事實與理由部分是勞動仲裁申請書中唯一可以控制字數的部分。
實踐證明,百分之九十的勞動仲裁申請書,一般不需要佔用超過一頁A4紙的情況就可以表述清楚。當然因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眾多導致的頁數增多屬特殊情況。勞動仲裁申請書起草完畢後,勞動者或代理律師要結合仲裁申請項、所持有的證據、對方可能提出的疑點、相關法律規定等方面因素,刪減事實與理由部分的非必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