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客戶端6月8日電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是否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不過,記者日前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時明確指出,確認勞動關係之訴,不屬於時效適用範圍。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同時,該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朱逸聰對記者表示,對於勞動者來講,在工作中受傷之後,要想獲得工傷賠償等權益,首先得要確定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屬一年仲裁時效限制,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有觀點認為確認勞動關係之訴屬確認之訴,根據民法理論,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故確認勞動關係之訴也不應受仲裁時效期間限制。但也有觀點認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朱逸聰律師說,特別是農民工等群體,比如患了塵肺病之後好幾年才去維權,這就會面臨這一問題。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一些法院針對這一問題確實存在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此外,還有一些地方發文明確勞動者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例如,去年12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發布的《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會議紀要》 明確,依據《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不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年3月底,在審理北京清水企業管理中心與王某勞動爭議時認定,確認勞動關係之訴,不屬於仲裁時效適用範圍。
王某表示,自2008年3月入職北京清水企業管理中心開辦的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礦(該煤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礦企業已於2012年12月25日註銷)後,一直從事井下採掘工作,疑似患有矽肺,需要確認勞動關係後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清水第一煤礦雖然沒有與他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為他繳納社會保險,並按月發放工資,雙方依法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為此,王某在2019年7月2日向北京市門頭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北京清水企業管理中心之間存在勞動關係。該仲裁委不予受理後,王某又向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12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王某與北京清水企業管理中心開辦的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礦於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北京清水企業管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認為王某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請求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此外,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應該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礦已經註銷,其只是該煤礦的開辦單位,並非勞動爭議案件的適格主體。
今年3月底,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時認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在撤銷或歇業後,應當由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作為被訴人參加訴訟活動。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北京市清水第一煤礦已經辦理註銷登記,北京清水企業管理中心作為其主辦單位,系該案的適格被告。另外,該案系確認勞動關係之訴,不屬於時效適用範圍。於是,該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工人日報 楊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