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1年,1年的仲裁時效可以發生中斷。
仲裁時效發生中斷的意思是,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發生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向國家有關部門請求過救濟或者用人單位之前同意履行義務的情形時,過去的仲裁時效清零,這些情形消滅後開始重新計算1年仲裁時效。
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內通過電話、微信、快遞等方式主張過權利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等這些情形,從發生到結束的過程很短,情形一出現可能就消滅了,所以會從情形出現就開始重新計算1年仲裁時效。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在監察大隊處理投訴的過程中訴訟時效一直處於中斷狀態,勞動監察大隊告知勞動者無法處理,中斷情形消滅開始重新計算仲裁時效。
所以仲裁時效是法律對勞動者權利的一種限制,當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應當積極主動維權,不要等到法律的保護期超過了才行使。雖然法律規定了仲裁時效可以中斷,但需要勞動者拿出證據證明自己在一年內主張過權利或向國家部門尋求救濟,特別是電子證據不利於保存,容易丟失,加大了仲裁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