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向慧和周春梅法官的大名被各類媒體爭相報導。因找法官為其官司打招呼被拒而心生怨恨、行兇殺人,這種殺人動機讓普通民眾無不詫異。什麼樣的冤屈值得一個女子化妝潛伏、死命報復?
據媒體報導,行兇女子向慧的勞動爭議申訴案件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向慧想打贏官司,遂要求其同學周春梅法官幫忙去給審理案件的法官打招呼,但周春梅沒有答應,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判決沒有錯,不願打招呼。向慧因此懷恨在心。在湖南省高院駁回向慧的再審申請後,向慧動了殺機,在小區地下車庫將周春梅法官殺害。
按常理,即使要報復也應該向讓其丟了飯碗、失去生活來源的單位進行報復,為何要向與勞動爭議案件毫無干係的法官實施報復呢?是我們對當今社會的人情世故理解的不夠深刻,還是有其他尚未查明的情節呢?筆者試圖從這起勞動爭議案已公開的一二審法院和湖南省高院的裁判文書中找尋一些線索,結合近期媒體的公開報導,嘗試還原出勞動爭議到故意殺人的紛爭始末。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7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
2000年8月,向慧入職湖南省郵電科技研究院。2000年10月,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工商登記註冊成立。向慧在湘郵科技先後從事綜合員、研發工程師、售前技術員等工作。2007年12月10日,向慧與湘郵科技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從2007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向慧)嚴重違反甲方(湘郵科技)的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012年12月10日,向慧與湘郵科技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2019年3月11日9時許,向慧因對公司崗位調整不滿,在公司辦公樓6樓辦公室內手持木棍(長約40cm、直徑3cm)對公司副總祝建英實施毆打,將其頭部等處毆打致傷。同日,向慧在湘郵科技的釘釘員工群、羽毛球群、瑜伽交流群發表了其對公司領導的負面評價。2019年3月14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作出高公(麓)決字[2019]第008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向慧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500元。
2019年3月26日,向慧向湘郵科技領導發送郵件,請求休病假或事假一個月。該公司領導回復稱,已經收到請假信息,但告知向慧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如果請病假需提交相關病例資料並提交請假條請公司領導審批。在相關部門領導沒有審批同意前,不得無故缺勤,否則按曠工處理。2019年4月26日,向慧與傷者祝建英就打人事件達成和解協議書,並向支付了醫藥費及部分賠償款。
2019年5月5日,在徵求湘郵科技工會意見後,湘郵科技行政管理部向向慧出具《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向慧單方面毆打公司員工,又散布不實言論惡意造謠中傷相關領導,違反了國家勞動法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為由,於2019年5月5日解除與向慧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其在2019年5月10日前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向慧向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於2019年9月16日作出長勞人仲案字(2019)第2419號裁決書,裁決:湘郵科技支付向慧年休假工資5443.29元,並對向慧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向慧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向慧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間剋扣的工資90180元,同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至本案勞動合同恢復之日的正常工資;
2、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撤銷解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0450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剋扣的餐費300元,同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勞動合同恢復之日的餐補;
5、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7182.9元;
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19年12月3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限被告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向慧工資43541.84元;
二、限被告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向慧未休年休假工資9425.28元;
三、駁回原告向慧其他訴訟請求。
向慧因與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
2020年5月28日,長沙中院作出(2020)湘01民終317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向慧不服長沙中院判決,向湖南省高院申請再審。
2020年9月4日,湖南省高院作出(2020)湘民申2112號民事裁定書, 裁定駁回向慧的再審申請。
2021年1月12日7時30分,向慧在周春梅所住小區的地下車庫內將其殺害。
另據華商報報導:
「知情者透露,行兇的女子是周某某的初中同學加閨蜜,兩人也是湘潭大學同學,只是所學專業不同。因兇手在長沙一家公司工作時與公司副總產生矛盾,在糾紛中其持械把副總打成輕微傷,公安對其實施了行政拘留,公司也將其除名。行兇的女子因此而不服打官司,一審輸了,二審也輸了,直到要求再審。為贏官司,兇手找法官周某某要求幫忙,周某某認為法院判決沒有錯,不給她幫忙,兇手因此而懷恨在心,動了殺機。據透露,行兇者化裝成求職者應聘小區保潔員,上班5天,摸清了周某某家的情況,於12日早上在小區地下車庫殺人。」
至此,整個報復殺人案的始末似乎水落石出,但上述情況也並不能合理解釋向慧為何要向周春梅進行報復。
從向慧的訴訟請求來看,其5項訴請的金額總計在28萬餘元(剋扣的工資90180元+二倍工資差額90450元+餐費1500元+未休年假工資17182.9元+恢復勞動關係期間工資84000元;),最終被法院支持了52967.12元,目標與結果相差23萬元左右。
到底是司法不公還是訴請不當呢?我們不妨按其訴請逐項分析一下。
訴請一: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間剋扣的工資90180元,同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6日至本案勞動合同恢復之日的正常工資;
【本院認為】根據向慧提交的《湘郵科技2017年度員工薪酬定崗定級標準》及《2018年度軟體開發部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確定向慧2017年的定崗定薪標準為78000元,2018年的定崗定薪標準為84000元。而湘郵科技根據績效考核,2017年僅向向慧支付工資52160.2元,扣罰工資25839.8元,2018年發放工資71908.8元,扣罰工資12091.2元。2019年,因湘郵科技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向慧的定崗定薪標準,應承擔不利後果,故按向慧主張的2018年薪酬標準予以支持。2019年1月至5月5日,湘郵科技共計支付向慧工資22711元,尚欠5610.84元。因此判定,湘郵科技應向向慧共計支付拖欠的工資43541.84元。
【法話石說】
剋扣工資部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單位不能提供2019薪資標準的情況下,以向慧提供的2017、2018年度薪資標準來認定其2017-2019年的薪資標準合法有據且對勞動者有利。結合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否認了單位按績效考核結果扣減工資的做法。向慧的本項訴求已被一審法院充分支持。
恢復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該訴求與其第二項訴求緊密相關,作為一項獨立訴請或第二項訴請的一部分更為恰當。
訴請二: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撤銷解除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院認為】關於湘郵科技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問題。本案中,2019年3月11日9時許,因對公司崗位調整不滿,向慧對湘郵科技領導祝建英實施毆打,並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時向慧還在公司相關微信群發表不當言論。其後果比較嚴重,影響比較惡劣。向慧的行為違反了《湖南湘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手冊(2018版)》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第7項規定,故湘郵科技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約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並無不當,是湘郵科技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體現。向慧訴請求確認湘郵科技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話石說】
該勞動爭議案發生的起因是單位欲調整向慧的工作崗位而產生爭執,向慧在衝突中將其領導打成輕微傷並被行政拘留。一審法院援引單位規章制度來認定解除合法。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即使單位並無明文規定,基於情理考量,法院亦會認可單位的單方解除行為。因此,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無須恢復其勞動關係,向慧請求支付恢復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自然喪失依據。
訴請三: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0450元;
【本院認為】向慧、湘郵科技於2007年12月10日,向慧與湘郵科技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於2012年12月10日續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向慧對湘郵科技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及續訂勞動合同書上自己的籤名予以認可。故湘郵科技並不存在未與向慧籤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向慧主張的湘郵科技在本案前未向其提供該勞動以及未提供其籤收勞動合同的記錄,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該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情形,不予支持。
【法話石說】
法院認定的事實用白話說就是:雙方已籤了勞動合同,只是單位沒有給向慧提供一份。向慧因此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而在訴訟中,單位又拿出了有向慧籤字的勞動合同。顯然,向慧的該項訴請不能獲得支持。
筆者在此再次提醒單位HR:既然籤了勞動合同就要給員工一份,既然敢籤就要敢給,給了也不要怕,天塌不下來。
訴請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剋扣的餐費300元,同時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勞動合同恢復之日的餐補;
【本院認為】向慧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工作福利包含餐費補貼,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湘郵科技剋扣了其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的餐費,故對向慧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法話石說】
誰主張誰舉證,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事實要用證據還原,沒有證據等於瞎說。
訴請五: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5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7182.9元;
【本院認為】向慧2000年8月入職湘郵科技處,依法享有10天年休假,根據湘郵科技提交的向慧年休假記錄,向慧2017年已休年休假5天,剩餘5天未休,湘郵科技應支付向慧未休年休假工資2988.5元(78000元÷12個月÷21.75×5天×2=2988.5元)。2018年已休年休假1天,剩餘9天未休,湘郵科技應支付向慧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5793.1元(84000元÷12個月÷21.75×9天×2=5793.1元)。向慧2019年5月5日離職,依法享有年休假3天(125天÷365天×10天=3天),已休年休假2天,剩餘1天未休,湘郵科技應向向慧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資643.68元(84000元÷12個月÷21.75×1天×2=643.68元)。綜上,湘郵科技應向向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9425.28元。
對於2016年未休年假工資,因向慧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湘郵科技保管相關休假記錄的義務為兩年,故向慧應承擔不利後果,向慧訴請的2016年未休年假工資不予支持。對湘郵科技提交的向慧2019年3月7日的年休假單,該休假單上並無行政管理部門及主管副總裁的意見。2019年3月13日,向慧向湘郵科技領導發送郵件請休年假13天,但湘郵科技未予回復,無法證明向慧已休年假13天。湘郵科技主張向慧2019年休事假1個月,經審查,向慧雖然通過郵件向湘郵科技領導提出了請假申請,但湘郵科技領導未予同意並要求向慧提交請假手續,湘郵科技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向慧休事假,向慧亦否認休假事實。故對湘郵科技的該項抗辯,不予採信。
【法話石說】
向慧主張的2017-2019年未休年假工資已得到支持。單位雖主張向慧有休年假和事假,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而不被採信(再次說明了證據的重要性)。2016年的未休年假工資之所以未被支持是因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籤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超過兩年以上的部分,單位無舉證責任,應由勞動者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未能舉證的則其主張不被支持。
至此,向慧五項訴請中的合理部分即拖欠工資和未休年假工資均已得到支持,不被支持的訴請要麼屬於訴請不當要麼是無證據支撐。
從勞動仲裁到再審申訴,向慧沒有請律師。湘潭大學畢業的她,刻苦自學法律,為了打贏這場官司拼盡了全力。僅二審判決書中引用向慧的上訴理由就洋洋灑灑高達3500餘字,看似條理清晰,實則牛頭不對馬嘴。她認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簡單粗暴的把勞動者推向社會,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益。她還表示,她是家庭唯一的就業人口,由於長期遭受公司的不公正對待,她一直處於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2013年還被納入長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納入公司困難職工家庭,一旦失業,勢必讓家庭生活更加艱難;她還說,自己已經40多歲,疊加疫情影響,再就業更不現實。以情感人並非不可,就訴訟而言,這僅是加分項,法院審理案件還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程序法到實體法的理解與運用,從證據收集、文書寫作到法庭上的舉證、質證和辯論,絕非一日之功。
也許是這一切沒有人告訴她,亦或是她早已沉浸在「有理」走遍天下的自以為是之中,而作為法官的閨蜜也無法叫醒一個深信「有關係才能打贏官司」的人。
敗訴的結果無法接受。20多萬的訴請落差、昔日閨蜜的「無情」拒絕,最終讓向慧的心理發生了扭曲。面對「司法如此不公」,她要報復法院,而昔日閨蜜是她能接觸到的法院人。
於是,喪失理智的她向周春梅舉起了屠刀。這也許是目前報復殺人的唯一解釋。
昨日,中央政法委長安劍表示,兇手必受嚴懲!正義永不低頭!
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也紛紛發出司法最強音:
最高檢:春梅,公訴席上,我們必定替你討回公道!
最高法:司法權威絕不容許遭到暴力挑釁!我們深信,此種犯罪行為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等待向慧的恐怕只剩下從重從快了。
希望這次,能有律師為她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