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命名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命名與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省非遺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的施行,對於深入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稱非遺)區域性整體保護,加強規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命名與管理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保護傳承具有重要意義。一、起草背景2019年3月1日,《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正式施行。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省級及以下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規範,積極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建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既是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重要補充,也是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探索和實踐。2011年,我省在歷史文化積澱深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地域特色的地方建立了11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為全省非遺區域性整體保護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和實踐,急需進一步加強政策指導,進一步明確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進一步規範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申報、設立、建設、管理等工作,進一步夯實整體性保護的主體責任,明確和落實整體性保護的主要任務和措施。二、起草依據和過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和《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重點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了專門起草小組,由廳非遺處和省非遺保護中心的有關同志組成,吸納了規劃、非遺、文物、城建等領域有關專家參加。二是實地調研。到我省歷史文化積澱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地區進行調研,多次召開專家會,集體學習研究《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學習借鑑其他兄弟省份經驗,對《管理辦法》的整體架構、核心內容等進行討論,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三是廣泛徵求意見。按照有關程序,先後徵求了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文化和旅遊部門、雄安新區公共文化服務局,省非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文化和旅遊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的意見,報廳政策法規處進行了法規性審查。在採納吸收相關意見的基礎上,對《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了完善,形成了《辦法(送審稿)》。三、《辦法》文本結構及主要內容(一)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主要內容為制定依據、概念解釋、指導思想、理念目標等。(二)第二章為申報與設立。共12條,這一章是《辦法》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主要內容為申報範圍、申報條件、申報原則、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申報主體、綱要內容、組織評審、實地考察、公示設立、總體規劃、成果驗收等。(三)第三章為建設與管理。共18條,主要內容為管理機構、機構職責、落實辦法、管理制度、調查記錄、理論研究、分類保護、傳承機制、設施建設、教育普及、展示傳播、合理利用、文旅融合、鄉村振興、隊伍建設、自評備案、檢查評估、動態管理等。(四)第四章為附則。共3條,主要內容為解釋部門、施行時間等。
【來源:滄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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