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2020-12-04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一、起草背景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 長橋海 三角海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3月31日,州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條例》施行座談會,州委書記姚國華出席會議並講話,要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全面統籌實施,牽頭研究制定三海條例實施辦法,形成具體可行的執法機制,推動依法規範執法,切實提高執法效率和質量,確保條例每項規定都落到實處、見到實效。」5月6日,州委書記姚國華主持召開八屆州委常委會第140次會議,要求:「抓緊制定《三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推動『三海』保護管理工作取得實效。」5月12日,州委辦公室印發《州委常委會會議議定事項督辦通知》,要求2020年12月31日前出臺《三海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起草過程

  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及時交由州水利局牽頭負責。州水利局成立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實施辦法》起草小組。7月下旬完成起草調研工作後,多次修改形成初稿;9月中旬由州政府辦行文組織州級各相關職能部門對照《條例》細化相關內容;9月下旬起草小組又分赴三海實地走訪調研,廣泛聽取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10月初,由州政府辦向各相關部門和蒙自、個舊、開遠市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起草小組再次匯總採納各單位提出的意見建議,修改形成論證稿;10月22日召開論證會,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10月23日,州水利局召開局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了《實施辦法(草案)》,在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核後,於10月26日報州政府辦規範性文件科組織開展合法性審查,最終形成此送審稿呈報州政府常務會審議。11月15日,州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30日,州人民政府以紅政規(2020)3號文件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針對《條例》規定的條款內容作進一步細化明確,沒有新增《條例》規定之外的處罰條款,全文共36條。其中:

  第一條至二條,主要明確制定依據及管理範圍。

  第三條至第八條,主要針對三海一、二級保護區劃定和履行保護管理職責、規劃編制等分工,以及經費保障等內容作了細化明確。其中,明確由三海保護管理局具體承擔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三海保護管理職責,並分設3個行政執法中隊,實行雙重管理體制。細化一、二級保護區分別由三海保護管理局,所在地市、鄉兩級人民政府和州、市兩級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保護管理職責。保護治理經費及工作經費納入州、市兩級財政預算保障。

  第九條至第二十六條,主要針對《條例》第二章保護管理中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截汙治汙、漁政、船隻安全、水政水資源監管、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等內容,逐條從職責分工、具體任務和行政許可等操作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主要就三海保護管理局執法裝備等保障作了細化明確。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作了重申。

  第三十四條,主要從保障各單位履職盡責的角度提出:州人民政府對負有三海保護管理職責的州級相關各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履職不到位的單位,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負有保護管理三海職責的單位,應根據《條例》和《實施辦法》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規定。

  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主要明確《實施辦法》條款的解釋單位及實施時間。

  四、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

  (一)《實施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即紅河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三海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由三海保護管理局具體承擔保護管理職責。一級保護區以三海保護管理局為主進行管理;二級保護區以州、市有關部門、鄉鎮(街道)為主進行管理。

  (二)《實施辦法》明確了州人民政府對負有三海保護管理職責的州級相關各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對履職不到位的單位,由有權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負有保護管理三海職責的單位,應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或者管理規定。

  (三)《實施辦法》不自設處罰條款,行政處罰嚴格遵守了《條例》《水法》《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四)《實施辦法》送審稿經州人民政府合法性審查,不違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主體合法;沒有超越州人民政府法定權限;沒有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不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州人民政府權力或者減少州人民政府法定職責的情形;不違反市場公平競爭的內容;不違反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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