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北京頭條記者7月16日從農業農村部獲悉,我國今年在內蒙古、甘肅、新疆三個省(區)選擇6個縣開展試點工作,著力探索耕地地力補貼與農膜回收的掛鈎機制,充分調動農民撿拾回收農用薄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下一步將在充分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加大示範推廣力度,推動構建農用薄膜回收的長效機制。
農用薄膜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我國農用薄膜覆蓋面積大、應用範圍廣,在增加農作物產量、提高品質、豐富農產品供給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地區農用薄膜殘留汙染嚴重,成為制約農業綠色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去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根據中央決策部署和《土壤汙染防治法》的要求,農業農村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將從今年9月1日起實施。
該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汙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督促生產者依法依規執行好相關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定期開展農用薄膜質量監督檢查;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為了便於農用薄膜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辦法》對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在相關環節的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生產者應當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在產品上添加企業標識,標明推薦使用時間,建立出廠銷售記錄製度。二是銷售者應當依法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採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依法建立銷售臺帳。三是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籤標註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生產企業、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
為落實不同主體的回收責任,《辦法》規定: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欽
[ 北京頭條客戶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