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NGO的相關概念有不少。比如"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等等。一般來講我們這裡所指的NGO是"非營利組織",並且我們這個欄目裡將不會對這些概念作嚴格區分。下面引用兩本NGO研究著作的相關描述對這些概念作簡單介紹。以下的定義在學術界有較大爭議,僅作參考。
摘自王名、劉國翰、何建宇所著《中國社團改革》
非營利組織研究在中國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目前學術界對於不少相關概念尚沒有明確而統一的概念。本節有必要首先介紹論文將涉及的相關概念及其相互關係。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市場部門)之外的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這些組織的集合就構?quot;非營利部門",或者稱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共同構成現代社會的三大支柱。儘管有學者認為"第三部門"與"非營利部門"所涵蓋的範圍不完全一樣,但這兩個概念經常被交替使用。現在,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最受認同的是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推薦的"結構一運作定義",認為凡符合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和志願性等五個特性的組織都可被視為非營利組織。
"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也是中國學者常用的概念,而且經常把該概念與非營利組織交替使用。"非政府組織"最早是指得到聯合國承認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後來發達國家中以促進第三世界發展為目的的組織也被包括進來,現在主要指發展中國家裡以促進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己任的組織,尤其是那些草根層次的組織。從這個意義上說,非政府組織是一個比非營利組織狹窄得多的概念。
"民間組織"是中國官方使用的概念,官方翻譯為"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這體現了政府希望"政社分開"的改革取向,但"民間組織"並不完全等同於上文提到的"非政府組織"。在中國,民間組織包?quot;社會團體"(簡稱"社團")和 "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社會組織。其中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根據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摘自鄧國勝著《非營利組織評估》
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提出的,它著眼於組織的基本結構和運作方式。凡符合以下5個條件的組織即是非營利組織:一是組織性。組織性意味著有內部規章制度,有負責人,有經常性活動。純粹的非正規的、臨時積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認為是非營利領域的一部分。非營利組織應該有根據國家法律註冊的合法身份,這樣才能具有契約權,並使組織的管理者能對組織的承諾負責;二是民間性。非營利組織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主導的董事會領導。但這不意味著非營利組織不能接受政府的資金支持;三是非利潤分配性。非營利組織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非營利組織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須繼續用於組織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員(原文是組織締造者)中進行分配;四是自治性。非營利組織能控制自己的活動,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五是志願性。無論是實際開展活動,還是在管理組織的事物中均有顯著程度的志願參與。特別是形成有志願者組成的董事會和廣泛使用志願工作人員。
NGO、NPO與社會團體三者關係
NGO和NPO是從兩個角度來說明社會團體的性質,這兩個概念都是中國近年從西方引進的,對他們的內涵和外延以及概念的解釋目前還沒有形成共識性的看法。許多美國人喜歡用NPO一詞;而包括聯合國的各種文件在內,在其它許多國家的官方文件裡使用最多的仍然是NGO一詞。中國傳統文化往往把這兩類組織稱為公益組織或慈善組織,按照上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NPO、NGO和社會團體三者內涵互相交叉,業內人士認為沒有本質差別,只是稍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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