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房字[2001]3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房產測繪管理,規範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和國家測繪局聯合發布的《房產測繪管理辦法》和《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吉林省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省區域內的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產測繪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現行的《房產測量規範》和《房產圖圖式》等有關技術標準、規定,接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並對其提供的房產測繪成果承擔質量責任。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建立科學的質量技術保證體系,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房產測繪技術水平,採用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和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的全省統一的房產測繪數據採集軟體,實現計算機成圖和測繪成果的數位化,建成統一的數據格式,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數據逐級匯總,建立科學的房產管理資料庫。
第五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遵循「質量第一、服務用戶」的原則,保證提供合格的房產測繪成果。禁止違規測繪、弄虛作假和粗製濫造房產測繪成果。
第六條 房產測繪人員應當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遵紀守法、愛崗敬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房地產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阻撓房產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房產測繪活動。
第二章 房產測繪委託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應當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包括:
1、新建的國有房產、集體房產及各類自管房產(含涉外房產)。
2、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房屋。
3、集資聯建的房屋。
4、城市居民、個人建設的房屋。
5、其他初始登記的房屋。
(二)自然情況變化的房屋,包括:
1、新建的房屋。
2、拆除的房屋、部分拆除的房屋、倒塌、滅失的房屋、毀滅的房屋。
3、改建的、擴建的房屋(含結構、層數、面積變化的房屋)。
4、因道路、廣場等變化,邊界發生變動的房屋。
5、自然狀況變化的其他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得害關係人要求測繪的房屋,包括:
人民法院判決的房屋、拍賣的房屋、權利人需要或因故要求公證的房屋,利害關係人要求對相關房產進行測量的房屋等。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房產測繪單位進行。
第九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
第十條 委託房產測繪的,委託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籤訂書面測繪合同,合同(或委託測繪書)中應明確委託測繪的房產項目內容。
第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是獨立的經濟實體,進行業務活動中,與委託人不得有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實行有償服務,測繪費由委託人支付。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測繪單位憑收費許可證收費。
第三章 房產測繪資格管理
第十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實行資格審查認證制度。
凡承擔房產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有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方可承擔房產測繪業務。
第十四條 房產測繪資格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乙級測繪資格全國範圍內有效;丙級測繪資格市、州範圍內有效;丁級測繪資格縣(市)範圍內有效。
第十五條 房產測繪資格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初審意見、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提出初審意見、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受本行政區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單位的申報材料,並提出基本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是獨立的法人單位;
(二)有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房產測繪資格的審查內容、業務範圍和分級標準,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房產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每半年集中進行一次。
房產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序:
(一)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直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 申請;申請乙、丙、丁級房產測繪資格的,應當向所在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均須提交以下文件:
1、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產測繪資格書面申請報告2份;
2、《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四份;
3、法人證明資料(批准成立單位的文件或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術骨幹(具有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文件;
5、主要儀器設備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8、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測繪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應措施,質量保證體系等有關證明文件;
9、單位住所證明;
10、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省、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申請房產測繪資格材料後,應對申請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基本申請條件的予以退回;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通知其補充齊全。
市(州)測繪行政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乙、丙、丁級房產測繪資格單位的申報材料籤署意見後,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申請甲、乙、丙、丁級房產測繪資格材料後,應當於5日內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後,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籤署審查意見。合格的,由省測試行政主管部門在20日內上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不合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內,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四)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乙、丙、丁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後,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籤署審批意見。合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內頒發房產《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內,將申報材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五)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取得乙、丙、丁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與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領取房產《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工本費、公告費。
第二十條 房產《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覆審,國家或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和換證。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和換證時,應徵求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房產《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或變更業務範圍的,依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成立的房產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房產《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房 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的房產測繪業務技術培訓,取得執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單位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採取欺騙、虛報的手段辦理房產《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持有房產《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房產《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限額承擔房產測繪任務。
各等級房產測繪資格的作業限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房產《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國家或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持證單位進行年度檢驗。年檢時,應當徵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年檢的內容、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承擔省內房產測繪任務的持證單位,要按《吉林省測繪管理條例》規定,施測前應當向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房產測繪任務登記。測繪任務登記的範圍和方法,按《吉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房產《測繪資格證書》不得轉讓、轉借、出租或者擅自塗改其所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持有房產《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房產測繪任務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其房產《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持有房產《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有關房產測繪的技術規定、要求等技術文件的制訂和審核。
第三十一條 省測試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共同負責組織對全省房產測繪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委託經國家認可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全省房地產測繪成果的監督檢驗、委託檢驗和發生質量糾紛的仲裁檢驗。
第三十三條 房地測繪單位在實施具有一定規模的較大面積房地產測繪任務前,應當編寫設計書。
對省級測繪任務登記限額以上或國家和省、市級重點的房產測繪項目的技術設計書,應當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並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後,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四條 房產測繪生產所用的計量器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計量法規、規章的規定,經過法定授權的計量檢定部門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在生產中所使用的計算機、作業軟體和需用的其它各種物資,應能保證滿足產品質量的需求。
第三十五條 房地測繪成果質量應始終堅持執行「二級檢查、一級驗收」制度。檢查驗收依據和質量評定標準,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 《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向委託人提交的成果資料有:
1、房產測繪專業技術設計書。
2、成果資料索引及說明。
3、控制測量成果資料。
4、房屋及房屋用地調查表、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5、圖形數據成果和房產原圖。
6、技術總結。
7、檢查驗收報告。
同時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及房產圖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時,可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仲裁鑑定,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第三十八條 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測繪成果,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的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及方法等內容進行抽查,經抽查合格後的房產測繪成果方可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抽查情況將作為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房產測繪成果目錄。
第三十九條 向國(境)外團體和個人提供、贈送、出售本省未公開的房產測繪成果資料,委託國(境)外機構印製房產測繪圖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吉林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及國家安全、保密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未取得房產《測繪資格證書》,擅自從事房產測繪業務或者承擔房產測繪任務超出房產《測繪資格證書》所規定的業務範圍、作業限額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房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持有房產《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除賠償用戶損失外,同時並外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給予降級或的;
1、在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現行國家規範、標準和規定的;
2、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3、房屋面積測算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房產《測繪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 房產測繪成果在驗收檢驗、監督抽檢或仲裁檢驗中不合格的,按國家頒布的《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省、市(州)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1-2年受理其房產測繪資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當事人各方對仲裁機構做出仲裁鑑定結果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產測繪資格審查、監督管理和檢驗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