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安裝和運行條件、標誌、標籤、包裝等。 本標準適用於安裝在公路、城市道路的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的生產、檢測和驗收。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423.1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A:低溫(GB/T 2423.1-2001,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B:高溫(GB/T 2423.2-2001,idt IEC 60068-2-2:1974)
GB/T 2423.3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Cab:恆定溼熱試驗(GB/T 2423.3-2006,IEC 60068-2-78:2001,IDT)
GB/T 2423.5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Ea和導則:衝擊(GB/T 2423.5-1995,idt IEC 60068-2-27:1987)
GB/T 2423.10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試驗方法 試驗Fc:振動(正弦)(GB/T 2423.10-2008,IEC 60068-2-6:1995,IDT)
GB/T 17626.2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GB/T 17626.2-2006,IEC 61000-4-2:2001,IDT)
GB/T 17626.4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試驗(GB/T 17626.4-2008,IEC 61000-4-4:2004,IDT)
GB/T 17626.5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湧(衝擊)抗擾度試驗(GB/T 17626.5-2008,IEC 61000-4-5:2005,IDT)
GB/T 17626.11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電壓暫降、短時中斷和電壓變化的抗擾度試驗(GB/T 17626.11-2008,IEC 61000-4-11:2004,IDT)
GB/T 21255-2007 機動車測速儀 GB/T 50198 民用閉路監視電視系統工程技術規範 GB 5061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
GA 24.4 機動車登記信息代碼 第4部分:車輛類型代碼
GA 24.7 機動車登記信息代碼 第7部分:號牌種類代碼
GA 36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
GA 408.1 道路交通違法管理信息代碼 第1部分:交通違法行為分類與代碼
GA 408.3 道路交通違法管理信息代碼 第3部分:交通違法地點編碼規則
ISO/IEC 15444:2000 信息技術--JPEG2000圖像編碼系統(Information technology--JPEG 2000 image coding system)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車輛信息 vehicle information
包括車輛的通過時間、地點、行駛方向、號牌號碼、號牌顏色等數據。
3.2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 intelligent monitoring and recording system of vehicles on highways
能夠對受監控路面的車輛信息進行自動採集和處理的設備。
3.3 特徵圖像 feature image
用於號牌識別的彩色圖像,圖像中包含車輛前部特徵。
3.4 全景圖像 panorama image
包含車輛全貌、車型、顏色及裝載情況等特徵的圖像。
3.5 號牌信息 information of vehicle license plate
包含漢字字符、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及號牌顏色。
3.6 號牌自動識別 automatic recognition of vehicle license plate
根據車輛特徵圖像進行計算機處理並自動提取號牌信息。
3.7 車輛圖像捕獲率 capture ratio of vehicle image
車輛圖像捕獲率為所記錄的有效車輛數與實際通過車輛數的百分比。
註: 有效車輛數是指車輛圖像中包含特徵圖像和全景圖像要求的車輛數。
3.8 號牌識別準確率 accuracy recognition ratio of vehicle license plate
車輛號牌識別準確率為號牌信息識別正確的車輛數與號牌信息有效的車輛總數的百分比。 註:
(1)號牌信息有效是指車輛號牌完整、清晰、安裝規範,且無遮擋、無汙損。
(2)號牌信息識別正確是指下列情況: ① 單排字符結構的號牌信息識別結果全部與實際號牌信息相符; ② 軍隊、民用雙排字符結構的號牌,其識別結果為下排序號的識別結果與實際號牌信息相符; ③ 武警號牌信息識別結果為序號的識別結果與實際號牌信息相符。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組成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一般由車輛檢測單元、圖像採集單元、數據處理存儲單元、傳輸單元和輔助照明單元等組成。
4.1.2 外觀
各部件外表面應光潔、平整,不應有凹痕、劃傷、裂縫、變形等缺陷。金屬機殼表面應有防鏽、防腐蝕塗層,金屬零件不應有鏽蝕。
4.2 電氣部件
4.2.1 電源
電源額定電壓:AC220V,50Hz。
4.2.2 開關
應安裝具備過載、漏電、短路保護功能的電源總開關,開關的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值應滿足AC250V、20A的最低容量要求。
4.2.3 防雷措施
系統設備(室內設備和室外設備)應採取防雷措施。
4.2.4 布線
內部導線應有適當保護,以保證這些導線不會接觸到可能會引起導線絕緣損傷的部件;當導線需穿越金屬孔時,金屬穿線孔應進行倒角,不得有鋒利的邊緣,導線應裝有襯套。所有終端和設施接線要布置整齊,使用線夾、電纜套、電纜卷或管道固定好,線束內的線路要編紮好,走線安排要做到任何接線總成的拆除不會影響到與該總成無關的線纜。
4.3 功能
4.3.1 車輛圖像記錄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應能準確記錄通行車輛的特徵圖像和全景圖像,並在全景圖像中標明車輛信息。 在監控區域內對5km/h~120km/h行駛的車輛圖像捕獲率應達99%以上,其中車輛通行資料庫應符合附錄A中表A.1的格式要求。 當監控區域為同向相臨的2個(含2個)以上車道時,車輛圖像捕獲應能滿足通行車輛騎、壓車道線行駛的情況。 車輛圖像捕獲時應不受雨、雪、霧等天氣、環境光和相臨車道通行車輛的影響而出現誤記錄。
4.3.2 車輛號牌識別
4.3.2.1
系統在實時記錄通行車輛圖像的同時,應具備車輛號牌自動識別功能,其用於號牌識別的字符庫應齊全,即應能識別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號牌,至少包括GA 36規定的號牌(除摩託車號牌、低速車號牌、臨時號牌、拖拉機號牌外)、武警汽車號牌和軍隊汽車號牌等。
4.3.2.2
白天車輛號牌識別準確率應不小於90%;夜間車輛號牌識別準確率應不小於80%。
4.3.3 自動報警
應具有布控緝查車輛自動報警功能,其資料庫格式應符合附錄A中表A.3的格式要求,當系統識別出來的車輛號牌結果符合條件時,能現場報警和遠程報警。
4.3.4 速度測定
具有速度測定功能的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其測速範圍和道路實測誤差應符合GB/T 21255-2007的相關要求,其資料庫格式應符合附錄A中表A.2的格式要求。
4.3.5 數據檢索
應提供按車輛信息檢索的應用平臺,按不同權限對資料庫進行操作,並提供模糊查詢、數據備份和數據列印輸出功能。
4.3.6 流量統計
能夠按車道和時段進行車輛流量統計,並以報表形式輸出。
4.3.7 數據傳輸和遠程維護
能通過網絡實現數據傳輸、遠程訪問和遠程系統維護。
4.4 圖像和存貯要求
4.4.1 格式
圖像文件應採用JPEG格式。
4.4.2 數量
應記錄全景圖像和特徵圖像各1張,當記錄的圖像能同時滿足全景圖像和特徵圖像要求時,允許僅記錄1張圖像。 具有速度測定功能的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應將全景圖像和特徵圖像合成為一個圖像文件。
4.4.3 解析度
所記錄的全景圖像解析度不低於720×288像素點,特徵圖像解析度不低於720×288像素點。
4.4.4 清晰度
特徵圖像的號牌圖像水平解析度一般應不低於100個像素點,
清晰度應能滿足人工對車輛號牌信息認定的要求。全景圖像應能滿足人工對車輛類型、顏色和輪廓及裝載情況認定的要求。
4.4.5 編碼
特徵圖像和全景圖像存貯的圖像編碼應符合ISO/IEC 15444:2000的要求,壓縮因子不高於70。
4.4.6 存貯容量
按每部車輛至少存貯特徵圖像和全景圖像各一張計算,其磁碟應具備不少於120萬輛車的圖像存貯能力。當超出最大存儲容量時,自動對車輛信息和圖片進行循環覆蓋。
4.4.7 防篡改功能
圖像文件應具有防篡改功能。
4.5 電氣安全
4.5.1 電源適應性要求
在AC 220V±44V、50Hz±2Hz的電源條件下,系統應能正常工作。
4.5.2 絕緣要求
施加500V直流試驗電壓,電源電極或與電源電極相連的其他導電電路和機櫃、安裝機箱等易觸及部件(不包括防雷器間)的絕緣電阻應不小於10MΩ,經恆溼試驗後,絕緣電阻應不小於5MΩ。
4.5.3 耐壓要求
受試系統在1500V、50Hz的耐壓試驗中不應出現擊穿現象,試驗後系統應無電氣故障,功能應正常。
4.5.4 接觸電阻
系統的接地端子或接地觸點與可觸及金屬件之間的接觸電阻不應超過0.5Ω。
4.6 電磁抗擾度性能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所採用的控制機在靜電放電、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浪湧、電壓短時中斷等電磁騷擾環境下不應出現電氣故障,試驗結果評定應符合GB/T 17626.2、GB/T 17626.4、GB/T 17626.5和GB/T 17626.11中2級要求,即允許其基本功能暫時降低或喪失,但在試驗中、試驗後應能自行恢復正常,系統內已貯存的圖像、數據不應丟失。
4.7 氣候環境適應性
所有安裝在室外的設備應能承受高溫、低溫、恆溫、恆溼各項氣候環境試驗,試驗中及試驗後設備應無任何電氣故障,功能應保持正常。 在承受雨淋試驗中及試驗後,室外設備均應正常,並無滲水或積水現象。在承受鹽霧試驗後,含攝像機的防護罩和燈具不應有嚴重鏽蝕情況。 在承受粉塵試驗中及試驗後,含攝像機的防護罩和燈具內無大量積塵。
4.8 機械環境適應性
在承受各項機械環境試驗後,系統應無永久性結構變形;零部件應無損壞;應無電氣故障,緊固部件應無鬆脫現象,插頭、通信接口等接插件不應有脫落或接觸不良現象;其功能應保持正常。
5 檢驗方法
5.1 檢驗條件
如未標明特殊要求,所有試驗均在下述條件下進行:
環境溫度:0℃~+40℃;環境相對溼度:45%~90%;系統供電電源:AC 220V、50Hz。
5.2 一般要求檢查
目視檢查組成、外觀。
5.3 電氣部件檢查
目視(必要時使用器具)檢查電源、開關、防雷裝置、導線、布線等。
5.4 功能測試
5.4.1 車輛圖像記錄功能測試
進行實車試驗,試驗車輛分別以5km/h、60km/h、100km/h、120km/h的速度進行測試,而且上述各速度點測試次數不少於20次,計算車輛圖像捕獲率。 當監控區域為同向相臨的2個(含2個)以上車道時,試驗車輛應測試騎、壓車道線行駛的情況。 當車輛圖像捕獲可能受雨、雪、霧等天氣、環境光和相臨車道通行車輛的影響時,試驗車輛應測試相應條件下的行駛情況。 檢查系統記錄的車輛特徵圖像和全景圖像信息。
5.4.2 車輛號牌識別測試
5.4.2.1 字符識別測試
將包含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號牌的正投影靜態圖像(號牌的圖像水平解析度不低於100個像素點且不大於160個像素點)調入待測系統進行字符識別驗證,或將包含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號牌的動態錄像調入待測系統進行字符識別驗證。
5.4.2.2 實車動態識別測試
5.4.2.2.1 測試環境條件
在天氣晴朗無霧,號牌無遮擋、無汙損的條件下進行測試,白天測試時的環境光照度應不低於200lux,晚上測試時輔助照明光照度應不高於100lux。 試驗車道為單車道,寬度為3.75m。
5.4.2.2.2 號牌安裝要求
試驗車上的號牌安裝應能體現我國道路上行駛的各類型車輛的號牌安裝位置,安裝應規範。
5.4.2.2.3 試驗方法
試驗時,僅允許單車通過試驗車道,行駛軌跡應分別在車道的左側、中間、右側,車身不應超出試驗車道。 試驗時,車輛速度應覆蓋20km/h~120km/h的速度範圍,並應均勻選取。 試驗用號牌應覆蓋4.3.2.1規定的所有號牌種類和5.4.2.1規定的字符,號牌種類和字符採用的機率應均勻。採用前號牌進行號牌識別測試。 白天、夜晚各進行100次試驗。
5.4.2.3 圖庫/錄像動態識別測試
按照5.4.2.2的要求製作號牌識別用圖庫/錄像,白天、夜晚的均包含不少於2000輛車,號牌的圖像水平解析度不低於100個像素點且不大於160個像素點。 將號牌識別用圖庫/錄像調入待測系統進行動態識別測試。
5.4.3 自動報警功能檢查
根據試驗車號牌,設定報警車輛號牌信息,並實車檢查系統報警情況。
5.4.4 測速功能試驗
詳見GB/T21255-2007的5.4。
5.4.5 數據檢索功能檢查
檢查數據檢索軟體的權限管理、模糊查詢、數據備份和數據列印輸出功能。
5.4.6 流量統計功能檢查
檢查流量統計軟體的統計功能(分別按照車道、時段統計)和報表輸出功能。
5.4.7 數據傳輸和遠程維護功能檢查
檢查系統遠程控制軟體的數據傳輸、遠程訪問和遠程系統維護。
5.5 圖像和存貯檢查
利用計算機相關軟體檢查圖像的格式、數量、解析度、清晰度、編碼、存儲容量和防篡改功能。
5.6 電氣安全試驗
5.6.1 電源電壓適應性
按表1設置系統電源電壓值及工作時間。
5.6.2 絕緣測試
系統不通電,開關置於接通位置。分別在電源電極或其他導電電路和機櫃、安裝機箱等易觸及部件(不包括防雷器)之間及施加500V直流試驗電壓,穩定1min後,測量絕緣電阻。
5.6.3 耐壓測試
系統處於不通電狀態,開關置於接通位置。分別在電源電極或其他導電電路和機櫃、安裝機箱等易觸及部件(不包括防雷器)之間及施加1500V、50Hz試驗電壓,試驗電壓應在5s~10s中逐漸上升到規定值,在規定的電壓上保持1min。
5.6.4 接觸電阻
將從空載電壓不超過12V產生的、至少為10A的電流分別接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觸點與可觸及金屬之間,測量接觸電阻。
5.7 電磁抗擾度試驗
5.7.1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5.7.1.1 試驗裝置
試驗用靜電放電發生器應符合GB/T 17626.2要求。
5.7.1.2 試驗方法
受試系統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2要求,試驗速率為2s放電一次,每個放電點應對正極性和負極性各放電10次,試驗等級為2級。
5.7.2 電快速瞬變脈衝群抗擾度測試
5.7.2.1 試驗裝置
試驗用電快速瞬變脈衝群發生器應符合GB/T 17626.4要求。
5.7.2.2 試驗方法
受試系統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4要求,試驗電壓選擇正極性或負極性,試驗持續時間為2min,試驗等級為2級。
5.7.3 浪湧抗擾度測試
5.7.3.1 試驗裝置
試驗用雷擊浪湧發生器和耦合/去耦網絡均應符合GB/T 17626.5要求。
5.7.3.2 試驗方法
受試系統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5要求,試驗時,正極性和負極性各加5次幹擾,每次浪湧的重複率為1次/30s,試驗等級為2級。
5.7.4 電壓短時中斷抗擾度測試
5.7.4.1 試驗裝置
試驗用信號發生器應符合GB/T 17626.11要求。
5.7.4.2 試驗方法
受試系統通電正常工作,機殼按使用要求接地。試驗配置應符合GB/T 17626.11要求,短時中斷試驗等級為0%UT ,持續時間為20個電壓周期,共進行5次試驗,每次試驗之間最小間隔為25s。
5.8 氣候環境試驗
5.8.1 高溫試驗
5.8.1.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2的要求。
5.8.1.2 試驗方法
將連接完畢的室外設備放入高溫試驗箱,在+70℃±2℃的溫度下連續放置24h,其間系統連續通電工作。
5.8.2 低溫試驗
5.8.2.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1的要求。
5.8.2.2 試驗方法
將連接完畢的室外設備放入低溫試驗箱,在-20℃±2℃的溫度下連續放置24h,其間系統連續通電工作。
5.8.3 恆定溼熱試驗
5.8.3.1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GB/T 2423.3的要求。
5.8.3.2 試驗方法
將連接完畢並處於不通電狀態的室外設備放入試驗箱,在溫度為+40℃±2℃、相對溼度為90%~95%環境中保持24h後,再接通電源工作24h。試驗後,按5.6.2的方法進行絕緣電阻的測試。
5.8.4 雨淋試驗
接通室外設備工作電源正常運行,按正常位置放置,雨淋試驗噴水量為24.5 L / h ,雨淋試驗擺管以不小於120º的角度來回擺動,擺動周期為5S±2S,持續時間為2h。
5.8.5 鹽霧試驗
將室外設備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試驗箱內。試驗箱溫度為+35℃±2℃, 鹽霧溶液質量百分比濃度為5%±0.1%,鹽霧沉降率為1.0mL/h·80cm2~2.0mL/h·80cm2,在48h內每隔45min噴霧15min進行試驗。試驗後用流水清洗掉試樣表面的沉積物,再在蒸餾水中漂洗,洗滌水溫不應超過+35℃,然後在室溫中恢復放置1h。
5.8.6 粉塵試驗
將未通電的室外設備放入粉塵試驗箱,試驗箱溫度應保持在0℃~+35℃,相對溼度為45%~80%,試驗箱中每立方米內應含保持滑石粉2kg。每15min揚塵5s,持續2h後取出。
5.9 機械環境試驗
5.9.1 振動試驗
5.9.1.1 試驗設備
試驗裝置應符合GB/T 2423.10的要求。
5.9.1.2 試驗方法
將連接完畢處於非工作狀態的室外設備安裝在振動試驗臺上,在上下方向進行定頻振動試驗,振動頻率為33Hz,頻率誤差為±2%,振動加速度值9.8m/s2,持續時間為1h。試驗後室外設備的基本功能及外觀結構。
5.9.2 衝擊試驗
5.9.2.1 試驗設備
試驗裝置應符合GB/T 2423.5的要求。
5.9.2.2 試驗方法
將連接完畢並處於工作狀態的室外設備安裝在試驗臺上,在上下方向分別進行峰值加速度為98m/s2,脈衝持續時間為11ms的半正弦波脈衝擊3次。試驗後檢查室外設備的基本功能及外觀結構。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的檢驗分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6.2 型式檢驗
6.2.1 檢驗條件
型式檢驗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進行: —— 產品新設計試生產; —— 轉產或轉廠; —— 停產後復產; —— 結構、材料或工藝有重大改變。
6.2.2 檢驗要求
進行型式(定型)檢驗需由申請者提供: —— 說明書中應給出詳細的操作、維護、維修說明、接線圖或電氣原理圖,還應給出會影響使用者人身安全的有關提示信息; —— 試驗用系統3套; —— 其他試驗用系統部件。
6.2.3 結果判定
按表2的規定進行型式檢驗,如果有一項試驗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型號系統型式檢驗不合格。
表2 試驗項目、順序表
6.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由生產廠家按表2選擇進行,如有不合格項應進行返工或返修。
7 安裝和運行條件
公路車輛智能監測記錄系統安裝和運行應遵循以下原則: —— 工程施工應符合GB/T 50198的要求; —— 系統平均無故障時間不少於3000h; —— 所採用的夜間補光燈具禁用閃光燈,並不得對駕駛人員造成直接強光刺激; —— 接地應符合GB 50619的要求; —— 建議安裝在車道正上方,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高於6.0m ; —— 建議配置後備不間斷電源,所有機殼接地應完好。
8 標誌、標籤、包裝
8.1 標誌、標籤
系統設備的外包裝應體現如下內容: —— 中文產品名稱和型號、額定電源電壓、電源頻率、額定功率等主要電氣參數; —— 製造商名稱、詳細地址、產品產地、商標或標識; —— 產品所執行的、符合的標準編號及標準名稱。
8.2 檢驗合格證
出廠產品應有檢驗合格證,檢驗合格證應有如下內容: —— 產品名稱、型號; —— 製造商名稱; —— 執行的產品標準編號; —— 出廠檢驗結論、檢驗日期; —— 檢驗員標識或檢驗員代號。
8.3 包裝
包裝箱應符合防潮、防塵、防震、運輸的要求。 單個包裝箱內應有使用說明書、保修卡、產品合格證或檢驗標誌及裝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