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公司、5名直接責任人涉嫌合謀,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ODS物質(消耗臭氧層物質)324噸,被蘇州海關輯私分局查獲。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11月22日、11月30日兩次開庭審理了該案,尚未宣判。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因案情重大、複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最終以涉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提起公訴。
隨著庭審的推進,一起手法隱蔽的走私案逐漸浮出了水面。
三企業被控共謀走私ODS物質起訴書顯示,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間,青島保稅區金利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青島金利爾」)分別與常熟金星佳業化工產品有限公司(下稱「常熟金星佳業」)、杭州宏賀化工產品有限公司(下稱「杭州宏賀」)合謀,逃避海關監管,採取偽報品名的方式,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口的ODS物質總計324.4噸。
其中,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間,青島金利爾業務經理白某昌和常熟金星佳業外貿部經理馬某合謀,分別經過各自公司老闆秦某美、朱某華同意,
分6票將296.4噸國家限制進出口的ODS物質R141b,偽報成不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製冷劑R404A,走私出口到沙烏地阿拉伯。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青島金利爾業務經理白某昌經過公司老闆秦某美同意,與杭州宏賀銷售人員盛某合謀,
分2票將28噸屬國家限制進出口的ODS物質R12偽報成不屬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製冷劑R134a,走私出口至埃及。起訴書顯示,2015年8月,蘇州海關緝私分局對白某昌、秦某美、馬某、朱某華、盛某等5人先後採取強制措施。經蘇州海關緝私局偵查終結,於2016年4月29日向蘇州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因案情重大、複雜,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指控,青島金利爾、常熟金星佳業分別走私ODS物質324.4噸和296.4噸,情節嚴重。盛某作為杭州宏賀的直接責任人走私ODS物質28噸。上述3家公司及5名直接責任人均應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ODS物質如何走私出國據公開資料顯示,
破壞大氣臭氧層的化學物質,英文簡稱ODS。目前有八大類96種,可應用於冰箱、空調、滅火器材、泡沫、髮膠等產品中。其中,R12中文名為二氯二氟甲烷,R141b中文名為一氟二氯乙烷,兩種製冷劑均屬於破壞臭氧層物質,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既然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生產、貿易企業為何還鋌而走險?
青島金利爾總經理秦某美在庭審中稱,2014年前後,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該公司業績低迷,當業務經理白某昌告訴她,國外有客戶想採購ODS物質時,她寄希望藉此提振公司業績,遂默許了「走私行為」,但對具體細節「一概不知」。
那麼,ODS物質是如何順利走私出國的呢?
青島金利爾業務經理白某昌稱,該公司是「一家中間代理商」,系生產廠家和國外客商之間的「橋梁」,即先從國外接單,再向生產企業下單,但「不直接參與採購」。
白某昌說,國外公司一般會主動通過郵件等渠道,聯繫上中間代理商,表達購買製冷劑的意願,並將採購合同傳真過來。正如在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的兩票業務中,埃及客商他米爾(音譯),經人介紹聯繫上青島金利爾業務經理白某昌,並向他說明了產品要求。
據白某昌供述,由於國外客商並無進口配額,遂要求其將ODS物質「R12偽報成R134a」。而後,他會向生產企業杭州富銘公司了解其是否願意供應貨源。杭州富銘公司同意後,他再向國外客商進行反饋並敲定合作。最終,他與外商及生產企業均會籤訂合同。
據常熟金星佳業總經理朱某華供述,在將R141b偽報成R404A出口時,除了逃避海關監管涉嫌走私,還存在騙稅的現象。R404a的出口退稅比例是13%,而R141b則是9%,兩者存在4%的稅差。
庭審中呈現的信息顯示,每噸製冷劑的售價為人民幣2萬元左右,依此計算,三家公司共謀走私的ODS物質價值為600多萬元。
一名銷售人員當庭喊冤對於檢方指揮,青島金利爾總經理秦某美及業務經理白某昌、常熟金星佳業總經理朱某華及外貿部經理馬某,均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表示認罪。但杭州宏賀公司銷售人員盛某(女)則表示不認罪,並在法庭上喊冤。
對於起訴書中提到的盛是杭州宏賀公司銷售員,她表達了異議,稱其一直是「杭州富銘製冷技術有限公司銷售總監」,與宏賀公司並無聯繫,亦從未擔任過杭州宏賀公司的任何職務。杭州富銘公司也確認,盛某系其公司員工。
盛某說,2015年前後,青島金利爾工作人員唐某向其購買的是「像R12一樣的車用製冷劑」,她以為對方指的是R134a。而此前其所在的富銘公司恰好通知過她,「有一批來自杭州宏賀公司的R134a製冷劑(存儲在富銘公司倉庫)」,委託他們代為銷售。
盛某說,經商定,她以每噸1.9萬元的價格,將杭州宏賀公司(存儲在富銘公司倉庫內)的R134a製冷劑28噸,出售給青島金利爾公司。盛某說,不能據此就推斷其是杭州宏賀公司的員工。
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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