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的必要性及總體思路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食品監督抽檢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勢和質量狀況的重要措施,也是查辦食品違法違規案件的技術支撐和依據。
原《辦法》作為食品安全抽檢領域的第一部規章,在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規範抽檢工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抽檢工作領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新情況,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抽檢工作的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後,《辦法》部分內容如復檢期限和復檢程序等與《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同時,近年來網絡食品銷售、網絡訂餐等食品新業態迅速發展。《「十三五」國家食品安全規劃》中對評價性抽檢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基於上述因素,確定《辦法》修訂總體思路:一是明確提出抽檢工作要遵循「雙隨機一公開」的工作原則;二是修改復檢、異議相關規定,確保《辦法》與《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三是對網絡食品抽檢等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普遍反映的網絡抽檢等突出問題予以明確;四是根據抽檢工作實際,對與抽檢監測工作需要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修改、完善;五是考慮《辦法》是部門規章,在修訂過程中充分參考其他部門規章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以及《辦法》出臺後,總局發布的與食品抽檢監測相關通知和工作規範如《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的通知》(市監食檢〔2018〕48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5〕35號),把握具體條款規定粗細程度,突出可操作性,確保新修訂的《辦法》能夠落地,進一步提升食品監督抽檢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為切實履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三定方案賦予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落實「四個最嚴」為根本遵循,以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為基礎手段,堅持問題導向,抓好食品安全突出矛盾和問題,全面掌握食品安全形勢和質量狀況,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監督抽檢工作,有必要修訂《辦法》。
二、修訂主要內容
《辦法》修訂草案由原來的七個章節五十三條款,修訂為八個章節七十條款,新增二十一條,合併刪除四條,修訂四十六條。《辦法》修訂草案的主要修訂內容有:一是根據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將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分為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並明確其各自定義;二是結合工作實際,針對「網絡食品」等新興業態,增補相關抽樣要求;三是對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強烈的不合格檢驗結論復檢異議難等問題,有針對性的完善相關規定要求,保障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申請復檢異議的權利,同時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三、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定義。根據《「十三五」國家食品安全規劃》,和總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職責,《辦法》修訂草案對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評價性抽檢的定義進行了明確,即:監督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堅持問題導向,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開展的抽樣檢驗工作;風險監測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開展的抽樣檢驗工作;評價性抽檢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評價地區、行業、種類食品安全狀況,依據食品安全標準開展的抽樣檢驗工作。
(二)關於網絡食品抽檢的補充要求。《辦法》修訂草案結合「網絡食品」這一新興業態特點,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等有關規定,增加了網絡食品抽檢方式、費用支付、信息採集、樣品收集等規定。同時,針對現場抽樣和網絡抽樣存在的區別,如權利義務告知、從生產經營庫中抽樣、現場信息採集、現場封樣、被抽樣單位籤字蓋章確認等,明確現場抽樣應當履行相應程序,與網絡抽檢區分。此外,網絡抽檢發現不合格食品的,對網絡銷售平臺和入網經營者的結果通知等要求進行了明確。
(三)關於完善抽檢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完善抽檢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工作,既是維護《食品安全法》賦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權利,也能使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資源發揮最大效果。
一是關於不合格檢驗結論的通報。將《辦法》中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涉及跨省級行政區域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調整為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通報,提高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時效性,便於監管部門及時啟動核查處置,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二是關於復檢。第一,將申請復檢時限、復檢機構確定方式與《食品安全法》要求一致。第二,明確復檢機構的確定、復檢備份樣品移交、復檢報告提交、復檢結果通報等各環節工作時限,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規定復檢備份樣品確認由復檢機構實施並記錄,改變既往復檢機構、初檢機構、復檢申請人三方確認的做法,防止出現推諉扯皮。第四,增加對復檢機構承擔復檢任務的約束,提高監管部門確定復檢機構成功率。
三是關於異議。第一,根據工作實際細化異議的不同情形。在原《辦法》規定的真實性異議的基礎上,增加了抽樣、檢驗及判定依據等異議,並補充完善相關規定。第二,針對不同的異議情形,明確異議提出主體。第三,對異議提出、異議受理、異議審核、結果通報等各環節,細化了時限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明確異議成立後的處理措施,便於監管部門開展核查處置等後續工作。
(四)關於抽檢人員的確定。關於監督抽檢是否需要執法人員進行抽樣,爭議較大。原《辦法》中表述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擬修改為《辦法》修訂草案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抽檢分離、檢管結合原則,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監督抽檢由被抽樣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陪同抽樣。」,主要考慮有:
一方面,從監督抽檢的執法性角度考量,由監管部門執法人員進行抽樣工作,更具有行政執法的權威性,目前農業、工商部門抽檢辦法也都有類似表述;另一方面,從食品監督抽檢監測工作實際考慮,由執法人員進行抽樣的工作方式,部分省市的市場監管部門反饋難度較大,具體表現為地方局所執法人員有限、抽樣工作技術性要求較高、抽樣工作量較大等方面,如統一要求監督抽樣工作由執法人員進行,可能造成部分地方市場監管局所全員抽樣、抽樣廢樣率高、抽檢異議率高等浪費行政資源現象。
責任編輯: 張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