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01-15 中國人大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現行大氣汙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訂時重點加強了對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對防治煤煙型汙染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我國大氣汙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複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霧霾等重汙染天氣頻發,現行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一是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現行法缺乏能源結構、產業結構和布局等前端源頭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沒有對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等多種汙染物實施協同控制。二是總量控制範圍較小,重點難點針對不夠。根據現行法規定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的「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以下稱「兩控區」),僅佔全國國土面積的11.4%,不能適應全國總量減排的需要。同時,針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的汙染防治措施不夠完善,汙染嚴重的重點區域缺乏聯合防治機制,重汙染天氣應對機制也不夠健全。三是問責機制不嚴,處罰力度不夠。對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較為原則,需要加強責任考核,完善對不達標地區的約束性措施;同時,企業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突出,需要強化法律責任。

    2014年6月,環境保護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和單位的意見,進行實地調研,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經會同環境保護部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改的總體思路和原則

    草案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依據,全面落實《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的各項制度措施,主要遵循4條原則:一是源頭治理,協同管控。堅持規劃先行、嚴格環保準入,強化汙染排放的總量控制和濃度控制;努力實現從單一汙染物控制向多汙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大氣汙染治理的屬地管理向區域聯防聯控轉變。二是綜合施策,突出重點。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等重點領域以及重點區域的大氣汙染防治。三是強化責任,從嚴管理。強化政府責任,明確企業義務,加大對汙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排汙者不敢違法。四是立足當前,著眼長遠。針對當前霧霾頻發的形勢,建立重汙染天氣應對機制。同時,引導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工藝、設備,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8章100條,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建立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考核;要求不達標的城市編制限期達標規劃,採取措施限期達標。

    (二)關於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主要是,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由「兩控區」擴展到全國,明確分配總量指標、發放排汙許可證的原則和程序,對超總量和未完成達標任務的地區實行區域限批,並約談主要負責人。

    (三)關於重點領域大氣汙染防治。在燃煤、工業方面,明確國家採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費比重,細化對多種汙染物的協同控制措施;在機動車方面,強化對新生產機動車、在用機動車、油品質量環保達標的監督管理;此外,還加強了建築施工、物料運輸等方面的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四)關於重點區域大氣汙染防治。增加一章,專述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要求建立區域大氣汙染聯防聯控機制,規定重點區域應當制定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提高產業準入標準,實行煤炭消費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並在規劃環評會商、聯動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區域協作機制。

    (五)關於重汙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增加一章,專述重汙染天氣應對。規定可能發生重汙染天氣時,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適時發出預警,依據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響應,並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對措施。

    (六)關於法律責任。對無證、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作假等汙染違法行為,規定了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以及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實行按日計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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