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藥店經理人整理
又一起因銷售處方藥患者致死,藥店惹上官司!
據澎湃新聞消息,近日湖南衡陽三名初中學生因服食處方藥自殺,其中一名女學生經搶救無效死亡,兩名男學生經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
據衡陽當地權威部門人士透露,三名學生所服食的藥品是一種處方藥,購於學校附近不同的五家藥店。
事發後,當地公安和藥監部門已對涉案的五家藥店進行立案調查,該校校長已引咎辭職。目前,校方正與三名中毒學生家長協商處理後續事宜。
目前,涉案5家藥店還在配合進一步調查中,儘管早已有相關政策明確藥店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然而藥店擅自售賣處方藥事件並不新鮮,已有藥店因為擅自銷售處方藥而賠償巨額罰款。
擅自賣處方藥致死,藥店賠償31萬
據《南京晨報》報導,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一婦女周梅英(化名)患灰指甲多年,服用幾個月後,她卻得了嚴重的肝病,不久就去世了。家人查明這種治療灰指甲的藥對肝有副作用,容易引發嚴重肝中毒,認為出售該藥的藥店負有責任。
法院調取了多位證人的證言,基本認定,周梅英分三次到被告藥店買過「肇事」的治療灰指甲的藥,並且該藥是處方藥,被告藥店在周梅英沒有出示處方的前提下,就將藥出售給她。
法院認為,從周梅英購藥、服藥的時間,以及肇事藥品說明書上寫的具有嚴重肝毒性的副作用,加上醫院的診斷,可以認定周梅英的死亡是服用該藥所致。
法院認為,藥店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藥品銷售者,應當知道肇事藥品具有嚴重的副作用,但藥店在周梅英沒處方的情況下仍向她出售,對周梅英服用該藥後產生的後果負主要責任。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周梅英死後的經濟損失由藥店按6成賠償,共計近28萬元,並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其餘部分由周梅英家屬自行解決。
實際上,針對違規銷售處方藥現象,多地也陸續出臺了處罰令。
海南規定,對第一次發現違法違規銷售處方藥的藥店,一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並頂格處罰1000元;若第二次發現,將一律責令停業整頓3至7天,並頂格處罰20000元;若第三次發現,一律按情節嚴重論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今年5月,廣東省藥監局官網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藥品零售企業處方藥銷售監督管理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要求廣東省內藥品零售企業必須規範處方藥銷售行為。
並指出如果藥品零售企業出現偽造處方或提供虛假銷售憑證、處方藥登記存在虛假行為、反覆出現未嚴格按規定登記處方藥銷售相關信息和未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以及反覆出現因投訴舉報違規銷售處方藥並經查實等情況,將依法撤銷其GSP證書並且進行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零售藥店被撤銷GSP證書後,半年內重新申請該證書將不予受理,同時涉事藥店在整改重新申請G SP證書後,發證機關按規定僅對藥店重新核發一類藥房的相關證書。
換言之,如果出現處方藥違規情況而重新申請GSP的零售藥店,不論此前分類如何,重新「開張」後只能按照一類藥房的經營範圍銷售非處方藥。
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
事實上,為了規範藥店的經營行為、打擊違法現象,國家藥品監管總局(下文簡稱「總局」)以及各省藥監機構先後出臺多個政策,飛檢多次開展專項整治,但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情況仍屢禁不止,甚至在藥店的經營中普遍存在。
高壓之下,屢禁不止
值得思考的是,違規銷售處方藥,為什麼高壓之下仍然屢禁不止呢?
一是處方藥市場仍以醫療機構為主,藥店分羹處方藥市場過少;
二是處方外流雖然放開閘門,但仍然阻礙頗多。
無論是藥品供應渠道,還是醫保政策,多種限制因素均導致零售藥店無法與公立醫療機構,在同等平臺上競爭處方藥市場。
據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實際外流處方還不到千分之一。由於監督難度大、用藥安全難保障,網售處方藥的相關政策文件曾數易其稿,鬆綁和收緊的不同取向也一度反覆。
原標題:服處方藥致死,又有藥店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