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能懷孕,23歲的山東德州方莊村女孩方某洋被丈夫、公婆以打、凍、餓、禁閉等手段予以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並致使被害人方某洋在營養不良的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並於2019年1月31日死亡。

方某洋的公公張某林供述,為兒子娶方某洋,家裡前後一共花了13萬左右,其中10萬元是借的,卻不料花費巨資娶來的媳婦卻不能生育,張家人的心態不平衡了。

從2018年10月份,方某洋的丈夫開始對她實施家暴,「剛開始的時候她會反抗,後來她也害怕了,就不再反抗了,只是說『別打我了,我聽話了』」
可惜學會「聽話」並沒有換來夫家的憐惜,一年後她被打致死,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身高176的她去世時僅有60來斤。

這裡很多人都有一點疑問,親人是否有權幹涉女性生育。這裡給大家科普一下。
首先,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
並且女性享有生育決定權,即如果要生育,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同意才能做出決定,如果

不生育,夫妻中有一方不願意就能決定了,特別是女方的意願最為重要,如果女性不想生孩子,那就不能強迫生孩子,如果強迫了,就是違法的。
但是因為長期以來「重男輕女」思想的影響,女性的生育權利並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

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女性的作用似乎就是生兒育女,不生育子女會得到來自周圍的強大壓力。普法之路任重道遠,需要社會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