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份以來,山東德州一女子方某洋因為不能懷孕,被丈夫張某、公公張某林、婆婆劉某英多次以餓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屋外罰站等方式虐待,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毆打方某洋,致使死亡。
2020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稱,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且自願預交賠償金人民幣5萬元,決定從輕處罰。張某林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劉某英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被告人張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判決下達後,方某洋家屬認為量刑明顯畸輕,三被告人均構成虐待罪,但是原一審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二人應當數罪併罰。其家屬向德州中院上訴後,德州中院裁定發回禹城法院重新審判。
方某洋家屬的代理律師張金武認為,三被告人虐待行為持續時間長、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在周邊村鎮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並且三被告人沒有任何悔罪表現,應依法嚴懲。
真是現實版的《被嫌棄的一生》。看了新聞,有以下幾個事實。
1、父親去世,母親精神病,自己也是精神病,這樣的姑娘要正常嫁出去,那除非男方也有各種殘疾。但她還是嫁出去了,並且男方為了結婚掏空了家底還借了外債。
2、男方說後來才知道姑娘是個精神病,有可能是真的,但我暫時存疑。一般結婚之前,這是基本的信息,肯定是要問問的,尤其是農村是熟人社會,根本無法隱藏,男方也說自己後來一打聽就知道了,那結婚之前不打聽打聽?
3、法院判決中說 因被害人方某洋身體原因及與方某洋娘家人有矛盾糾紛,自2018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林、劉某英、張某多次對方某洋實施餓肚子、用木棍抽打、冬天在外罰站等虐待行為,且在2019年1月31日多次毆打方某洋,致使方某洋死亡。
這點也不對,死者娘家已經沒有人了,自己是獨生女沒有兄弟,父親也去世了,母親精神病,婆家還要去找誰產生矛盾糾紛呢?
4、關於流過產無法生育一事。毋庸諱言這樣的村子裡找媳婦就是為了生孩子,因為跟一個精神病人也很難產生感情,生不了孩子,男方心裡產生的憤懣足以殺人的。
綜上,我想談幾個看法供參考。
1、受害人未出嫁前,大概率經歷過性侵強姦,要不然無法解釋流產。
2、應當追查一下彩禮的下落,我認為這不是正常的彩禮,應該是買媳婦的錢,而這個錢肯定不會留給死者同樣患有精神病的母親,要追一下被誰拿走了,如果真的牽扯到人口買賣也要繼續追查。這個拿錢的人,也很有可能是男方與女方娘家人產生糾紛的那個人。這個糾紛,也很有可能是離婚+退錢。
3、新聞裡提到了去做了醫學檢查,但沒有具體說,我也不展開了。但是如果生不了孩子,男的千萬不要一股腦怪在女方身上,一定要雙方都查查。 打死媳婦的事我身邊沒有,但這樣不管怎麼樣都要結婚的事在我們村裡有很多,偏遠地區買來的、殘疾人搭夥的、給老光棍說個精神病的,有湊合生活的,大多不幸福。究其原因,還是農村人根深蒂固的傳宗接代思想影響,改變需要時間,需要發展。
世間的苦難太多,有時候覺得自己能雖不精彩但起碼正常的過日子,已經是難能可貴了。
不要驚嘆,在人均年薪百萬的乎,可能不太能理解這種,怎麼會有原始社會一樣的婚姻呢 但在廣大農村,這是普遍現象 上大學,哪怕讀了大專,也算是接受了高等教育,找對象好歹也會考慮感情基礎 但那些沒有讀大學的大多數,底層男女 現實確是這樣 什麼愛情不愛情,年齡到了,只要一男一女你們就是天仙配,按著配種 雖然你們沒有感情基礎,雖然男人沒有你好看,家裡條件又差,賺的也沒有你多,可能婚前騙你月入一萬,婚後發現撐死三千,自己吃喝還得花兩千,雖然對你也只是動物的發情性慾 婚後你還得洗衣做飯,去上班賺錢伺候一家老小 但人家願意娶你 你就該跪舔感恩 什麼,
一個女的居然還敢不嫁,讓家族蒙羞,在村裡抬不起頭,三姑六婆唾沫一口一個淹死你 什麼,居然還生不出孩子,嘖嘖嘖,這種女的就是不要臉羞先人,打死都是應該的,男方虧大了 網絡上的聲援指責,看看就好 現實底層就是這樣的 反正就是女的原罪 周圍那些鄰裡,不會可憐同情,而會嘲笑女性 這就是底層 作為教師,發自肺腑,拜託,請女生,特別是村鎮出身的女生,一定要好好念書考上大學,逃離環境 家裡有背景的人讀書,可能只是錦上添花 但,原生家庭差的底層女生,讀書真的是改變命運的唯一方法,沒有之一!
我曾有個女學生,說實話智商好像有點問題,聽不懂別人說的話,更不用說上課了 我工作時,她好像剛滿18歲,被父母婚配給一個喪妻三十五的男人 別說什麼年齡夠不夠,農村不在乎 後來斷斷續續聽說她一直被打,疫情爆發前走丟了,娘家夫家沒有任何人去找 一個活生生的人吶,是丟了,活著還是死了也沒有人在乎 想想真的是很心酸…… 最後最後,如果真的實在天賦不夠,最差最差也要學一門技術,養活自己不看任何人臉色,要讓自己的人生,有說不的自由。
這個案件一出來,我知道大家肯定要對「虐待罪」口誅筆伐了。但這個案子真的是司法機關的鍋,不是法律規定的鍋,法律關於虐待罪的規定是適當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這裡面要重點講的是「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這個概念。
致使他人死亡指的不是故意把人打到死,根據兩高兩部201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規定,「對於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虐待致人死亡時,其主管上不是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結果的,只是心網通過對其進行身體或者心理上的控制、折磨達到使其痛苦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其量刑可以比照過失致人死亡罪評價,而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對於主觀上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直接把人毆打致死的行為,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也明確規定是應該按照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的。對於既有長期虐待,又有單次毆打致人死亡的,甚至可以按照虐待罪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數罪併罰的。
李豔勤故意傷害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995號)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豔勤與申某某於 2010 年 9 月開始同居生活。
2011 年 2 月申某某的 女兒申某然(被害人,歿年 5 歲)開始與李豔勤、申某某一起生活。李豔勤常以申某然不寫 作業、不聽話為藉口,採用掐、擰、踢、燙、毆打或者使其挨凍等方式虐待申某然,致申某 然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四肢經常受傷。
2012 年 3 月 27 日申某某到外地打工,李豔勤與 申某然到山西省平順縣租房共同生活。同年 4 月 29 日晚,李豔勤在其租住處,因瑣事毆打 申某然,致其腹部受傷。申某然告知李豔勤腹部疼痛,李豔勤看到申某然腹部有擦傷,且有 血液滲出,但置之不理,並於次日中午再次用拳頭朝申某然的腹部使勁擊打,致申某然腹部 傷情加重。
同年 5 月 3 日下午,李豔勤又毆打申某然背部,腳踢申某然臀部,致使申某然跪 倒在地。同月 4 日晚,申某然開始出現嘔吐症狀。5 日,在申某然病情加重體力不支的情況 下,李豔勤仍讓雙手有傷的申某然洗衣服、倒髒水。
6 日 19 時許,李豔勤發現申某然躺在 床下,身體發涼,李豔勤撥打了 120 急救電話,但申某然因身體遭到鈍性暴力作用導致腸管 破裂,繼發腹腔感染,致感染性休剋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對被害人申某然長期進行毆打且最終導致其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 害罪。
李豔勤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裡,借教育之名,對申某然進行了殘酷的毆打,申某然身 心遭受了巨大傷害,並最終導致了申某然死亡結果的發生。
李豔勤作案手段殘忍,後果嚴重, 其行為泯滅了人性良知,嚴重違反了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社會影響極壞,為切實保護少年 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其應當依法嚴懲。鑑於李豔勤能夠承認其主要犯罪事實,並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此,依照《刑法》第 234 條第二款、 第 57 條第一款之規定,法院判處被告人李豔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所以本案當中對定罪最關鍵的因素是受害人到底是怎麼死的,被害人的屍體檢驗報告說可以查證當時她到底經受了什麼,進而可以推測行為人當時的主觀意志並準確定罪量刑。如果確實被直接毆打致死,那發回重審之後很可能會被變更罪名為故意傷害的。
XX有很多突破道德底線的事情,被當地人習以為常,這個事情突破了人倫底線,法院的判決,是這種文化土壤的表現,我太了解了,這樣的判決,不稀奇,我還閉著眼睛都知道這種判決如何產生的,就是找個請託人,約了不大不小的領導,吃頓飯喝頓酒互相認識了,說了自己多麼慘沒孩子還花了這麼多錢,這判決就這麼隨隨便便就判了,只是一不小心上網了,重新審視了才覺得這片土地多麼魔幻和沒底線。
事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