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仍然殘留封建社會的餘n;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方某,2018年臘月二十六去世,真正寒冷的不是天氣,是人心。
可能這也彌補了她的遺憾,她終於可以去見她沒能見到最後一面的父親了。
說道解脫,只是在方某無法避免以這樣的形式,離開這個讓她痛苦的家庭之餘。
我們的寬慰之語罷了。但其實呢?我們也很無奈,悲憤。
如今能做的,是為她發聲,讓壞人得到應有的懲罰。
缺舟:
※方某的家庭
方某的父親已經去世,方某本人也已經離開,剩下的就是患有精神病的方母,目前由親屬照顧。
方某,是這個家裡的獨生女,可以說是希望,但是最終卻落在了惡魔手裡。
※悲慘的婚姻生活
方某和章某(化名,有修改)於2016年的農曆11月18日結婚。
但是對於方某來說,無疑就是痛苦的開端。
①見不到的親人
根據知情人透露,方某自從嫁過去的第二年開始,方某就再也不能看見過自己的父母。
唯一的一次回去應該就是2017年的臘月二十六。
而這次回家也爆發了衝突,章某覺得方某精神有問題,所以想要把彩禮要回來,所以和方父兩人大吵一架。
此後方某就沒再見過自己父母,甚至其父去世的時候,仍然不被允許相見。
最終方父憂慮成疾,在遺憾中離世。(2018年農曆7月26日,終年68歲)
方某和章家人都沒有前去弔唁。
當時因為方父的堅持,一度驚動了派出所,只不過對方給出的解釋是:「方某和章某兩人是合法夫妻,他們有不見你(方父)的理由」。
②飽受虐待
方某結婚之前身體很健康,除了精神狀態不是很好,反應慢點。
但是生活能自理,也曾經打過工,所以一般的活都能幹。
出嫁的時候體重160多斤,但是去世的時候體重僅有60多斤。(如果大家沒什麼概念的話,可以想想一袋25斤的面,短短幾年,她就因虐待瘦脫了4袋面)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章家人對於方某進行了虐待。
1.毆打、拉拽
章某以及章某的父母都曾經參與過毆打。
方某的頭部以及肩部還有腿部,都遭受過幾人的棍棒打擊。
至於拉拽往地上磕,更是家常便飯。
2.飢餓
這都已經成了家常便飯,章家人直接就覺得真正的飯也可以省了。
一天吃兩頓是正常的,吃三頓飯的時候少之又少。(章某認為方某不會做飯還不少吃,加之只要方某上飯桌就會不停的兇她,後來乾脆吃飯都不叫了)
甚至在方某去世的那天,最後吃的飯只是兩碗「祺子(一種麵食)」
根據相關方面調查來看,「節食」是章某提出的,不讓吃飯是章某的父親說的。
3.寒冷罰站
隨著天氣越來越冷,章家人折磨她的方法越來越多。
隔三差五的便讓方某站在外邊罰站,時間往往是半個小時左右。
但是因為方某穿的淡薄,導致腳上有凍傷。
※個中緣由
造成方某這種境況的原因,我覺得有三個。
第一,不能生育
方某在和章某結婚之前,曾經為他人流過產,導致不能生育。
當時為了娶方某,章某家也花了不少錢,所以就有點不平衡,開始從方某身上找回來
第二,章某被打
章某在2018年的7月份就看望方某父親的時候被打。
也就從這個時候開始,章某提出減少方某的飯量。
第三,洩私憤
如果說前期是不平衡,那麼後期完全就是洩私憤,將方某當成了一個發洩的工具。
章某的父親喜歡喝酒,喝完了就喜歡發洩,所以方某這個出氣筒每次都被毒打。
方某去世那天也是在上午和下午都遭到了章某父親的毆打。(據透露,當天還聽見方某頭撞牆的聲音)
※法院判決
事情發生之後,幾人被提起公訴。
根據德州當地的禹城法院判決來看,法院認為三人對於方某進行了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
方某的死和他們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正是因為長期的營養不良加上多次鈍性外力作用才導致方某的死亡。
遂法院判決如下:
章某的父親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而章某的母親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章某本人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附帶的民事訴訟方面,需賠償方家人42562元。(包含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
之所以從輕處罰,法院解釋道:「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現,決定從輕處罰。
被告親屬願意預交賠償金5萬元人民幣,從輕處罰。
章某之所以適用於緩刑,是因為其犯罪情節較輕,而且對其小區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爭議不斷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方某方面代理律師有著自己的看法。
他認為法院的審判程序不合理,因為一審的時候,方某的母親並未參加庭審。
更重要的一點是,此案並未公開審理。
要知道一般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是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國家秘密,這件事經過媒體這麼報導,顯然不太符合。
至於在罪名方面,也同樣認為比較兩可。
是虐待(致死)罪,以及故意傷害罪。
經常虐待是誘因,但是最終的鈍器擊打,已經在客觀上造成了傷害,被告作為正常人,應該知道鈍器襲擊會造成傷害後果。
主觀故意,客觀傷害,可以說是構成故意傷害罪。
目前此案已經被發回重審,公開審理開庭日期為11月19日,我也會持續關注。
對於這個案件,我們所看到的不應該只是虐待層次。
第一,關於彩禮問題
越窮的地方越講究這個也真的是沒錯。
往往男子娶個媳婦,基本上都得掏空家底,可以說不像是娶來的,更像是買來的。
但是這種情況是個人自由,我們也沒有辦法約束什麼,只不過有些時候也需要個底線,不能一下子就讓人無法承受。
第二,關於婚姻問題
方某的家屬曾經透露過,說方某的父親也曾經想讓方某離婚,但是章某以及其家人不同意。
這就是典型的怕放走了這個,自己只能打光棍了,但是又有些不甘心,所以就把這種不甘心,心裡默默地自我暗示:「這是她欠我們家的」
長此以往,根本早已偏離了事情,成為了單純的洩私憤。
第三,關於孩子
孩子是家庭成長的紐帶,誠然可能方家人有欺騙的因素在裡邊,沒能誠實說出方某的客觀情況。
但是還是那個問題,如果覺得不合適,離婚就好了,反而訴諸於暴力,這是絕對不被允許和犯罪的。
而且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的量刑也是不一的。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