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楊舍鎮某副食店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7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集貿市場一家副食店銷售的幹辣椒進行監督抽檢,檢測出了二氧化硫。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使用範圍不包括幹辣椒,當事人銷售的幹辣椒屬於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用農產品。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作為銷售者,在進貨時應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該食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要求,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2.塘橋鎮某快餐店採購食品未履行查驗義務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塘橋鎮的某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抽查當事人採購食品的索證索票記錄,發現當事人採購的雞蛋未查驗供貨商的資質和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0年4月,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複查時發現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查處,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經營者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食品經營者查驗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能夠確保食品購進渠道合法,保障食品安全,出現問題時也能夠進行溯源。根據法律規定,食品經營者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首次發現處以警告,如果後期沒有改正,再次違法,違法者將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來源:張家港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