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與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的判斷包括兩個思路:一是條件說的因果關係,即實行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條件關係時,前者就是後者 的原因,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二是合法則的因果關係,即實行行為合法則(符合客觀規律必然)地造成了結果時,就應將結果歸屬於實行行為 ,肯定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事實因果關係時,需要注意幾種特殊情況:
一、假定的因果關係,即甲行為導致了結果發生,即使沒有甲行為 ,由於其他原因也會導致結果發生。
二、可替代的充分條件
案例:在丙出發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潛入丙的住所,在丙的水囊裡面投放了致死量百分之百的毒藥。隨後乙也潛入丙的住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鑽了一個孔。結果丙後來在沙漠旅行中渴死。如何認定甲、乙的刑事責任。
解析:1、如果採取抽象結果觀的條件說,甲、乙都主張「沒有自己的行為,被害人也會死亡」,故甲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都不存在因果關係。2、客觀歸責理論認為,乙的行為沒有在整體上惡化丙的狀況,故丙的死亡只能歸責與甲。3、按照合法則的條件說和具體結果觀的條件說,乙的鑽孔行為致使丙渴死,故乙的行為合法則地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乙的行為就不會有丙渴死的結果」,故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而甲投放毒藥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沒有丙被毒死的證據),甲成立故意殺人未遂。
三、合義務的擇一舉動
案例:被告人甲在一條筆直的6米寬的馬路上駕駛汽車行駛,右側的乙朝著相同的方向騎著自行車。按規則,汽車與行人應當保持1.5米的距離,但甲只保持了0.75米的距離。而已則由於飲酒醉倒在撤下,被車後輪壓死。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解析:1、否定說認為,即使甲保持法定距離,乙也會被壓死,故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條件關係;2、肯定說認為,甲在特定時間、地點、合法則地導致了乙的死亡,存在結果迴避可能性,故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是,兩種學說都認為甲的行為不成立犯罪,不能將乙的死亡歸屬於甲,即乙的死亡結果與甲違反注意義務之間的行為之間缺乏關聯性,而且甲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四、二重的因果關係。即兩個行為都能導致結果發生,沒有意思聯絡,各自同時發生作用,競合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案例:甲、乙二人沒有意思聯絡,分別向丙的食物投放了百分之百致死量的毒藥,而且毒藥同時起作用,導致丙死亡;甲、乙沒有共謀,同時向丙開槍,均擊中了丙的心臟,致使丙死亡。
解析:1、條件說認為:沒有甲的行為丙會死亡,沒有乙的行為丙也會死亡,故甲、乙的行為都與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2、條件關係修正說認為:除去甲或者乙的行為結果都會發生,但除去甲、乙的行為結果就不會發生的,甲、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都有因果關係。3、合法則的條件說認為:甲、乙的行為合法則地競合在一起導致了丙被毒死或者丙心臟被擊中死亡,故甲、乙的行為與丙的死亡都有因果關係,但如果證明乙的行為還沒發揮作用時丙就已經死亡,則甲的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查明只是一個行為起作用,但查不清是甲還是乙的行為導致了丙的死亡,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甲、乙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都沒有因果關係,如果二人成立共犯,無論誰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無論能否證明誰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甲、乙二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係。
由於篇幅較長,明天會繼續學習重疊的因果關係、流行病學的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回溯禁止和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斷這幾個特殊因果關係,希望大家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