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沒有通謀,各自埋伏,幾乎同時向丙開槍,後查明丙身中一彈,甲乙對各自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但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
面對這種情況,甲乙兩人應該如何處罰呢?
甲乙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也查明丙身中一彈的事實,因此,甲乙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構成犯罪。而「收集到的證據無法查明這一槍到底是誰打中的」情況屬於關於犯罪是否既遂的認定,而不再屬於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
即兩人都構成犯罪,但兩人都屬於故意殺人(未遂)。關於故意殺人未遂的相關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謂故意殺人(未遂)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由於行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遂犯,刑法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在上述法定刑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最高法常見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20%;未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40%。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30%;未造成損害後果的,比照既遂犯輕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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