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而且未完成形態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中;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中都沒有未完成形態一說,他們只有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成立了既遂就是犯罪,沒有成立既遂就不構成犯罪。
一個完整的直接故意犯罪有以下幾個階段:起意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實行後階段。起意階段是一種思想的流露,他沒有任何的刑法意義,所以起意階段不構成犯罪。起意階段與預備階段的臨界點是是否出現危害行為。預備階段與實行階段的臨界點是是否著手。實行階段與實行後階段的臨界點是犯罪是否已經結束。
一、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情形。在犯罪預備階段也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如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內的原因自願放棄犯罪,即構成犯罪中止,這時他適用中止犯的刑罰減免規定,而不再適用預備犯罪的減免規定。犯罪預備有以下四個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犯罪的目的
如果一個人沒有犯罪的意圖,那就只是合法行為。例如:一個人去買刀,如果他買刀的目的是為了搶劫,那這就是一個犯罪預備行為,如果他買刀是為了做飯,這就是一個合法行為。
2、行為人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
例如:為了犯罪準備工具、練習犯罪手段、進行犯罪前調查、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尾隨和守候等。
3、行為人事實上未能著手犯罪
犯罪預備必須在預備階段就停止了下來,如果一個人已經著手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預備。
4、未能著手的犯罪原因是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行為人未能著手犯罪的原因必須是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如果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之內的原因,則構成犯罪中止。例如:甲為了投毒在商店購買了毒鼠強,在去往投毒的路上如果天空突然颳起大風將甲手中的毒鼠強吹撒了,導致甲的犯罪行為沒有著手,這就叫犯罪預備。但如果在去往投毒的路上,甲突然心生悔意,於是將毒鼠強扔掉,導致犯罪行為沒有著手,這就叫犯罪中止。
處罰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有以下三種特徵: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什麼是著手:著手就是指行為人已經了犯罪行為,對法益已經有了現實侵害的緊迫性,足以動搖民眾的安全感。例如:甲打算用槍打死乙,當甲舉槍瞄準,打算開槍的時候是殺人的著手。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並不是沒有造成損害結果,未得逞是指沒有達到行為人所預期的目的。例如:甲打算殺人,但被害人沒有被殺死只是被砍傷,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3、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比較常見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有:(1)被害人的劇烈反抗;(2)第三人的出現;(3)自身能力的不足;(4)自然力的破壞;例如:放火時突然下大雨無法點燃;(5)認識錯誤。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實際被害人還未死亡。
處罰
根據《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以下幾點特徵:
1、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及時性
犯罪既遂之後不能成立中止。例如:甲搶劫之後非常後悔,又將原物返還失主的不構成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必須沒有發生犯罪既遂的標誌,即有效性
行為人雖然自動放棄了犯罪或積極採取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但最後犯罪結果還是發生了,就不構成犯罪中止。例如:甲打算用刀殺死乙,但甲捅了乙一刀後,見乙非常痛苦,於是將乙送往醫院,但到醫院時乙已經死亡,這就不構成犯罪中止。
3、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即自動性
行為人在人為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出於自身意志自動停止犯罪。自動性是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最大區別。
處罰
根據《刑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