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行為的實施中,犯罪預備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那麼對於犯罪預備有什麼處罰措施?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又是什麼?今日王海英律師為您解讀犯罪預備處罰及犯罪預備認定標準的有關問題。
一、對於犯罪預備可以怎麼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是犯罪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一種停止形態。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裡強調的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具體的犯罪構成。這也同樣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中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情況,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
1、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這兩種情況區別開來。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裡強調,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時的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這兩個概念是有著密切聯繫的,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僅僅是一個時間概念。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
2、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也需要區別開來。在實施犯罪活動以前,犯人把自己的相關意圖通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流露。王海英律師在這裡強調,犯意表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一定的行為,但僅僅是其犯罪意圖的表露。犯意表示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實際危害,也不具有對社會的現實危害性,因此刑法沒有相關規定處罰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可以通過批評教育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犯罪預備對社會存在著實際威脅,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規定預備犯也需要負刑事責任。
3、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
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須把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別開來。對此在法院工作多年而轉行為刑事律師的王海英律師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這兩類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具體的犯罪製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
三、犯罪預備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這種故意是體現在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進而實現犯罪意圖,這就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王海英律師強調這也同樣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
(1)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
犯罪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如果是金融犯罪也有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對於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王海英律師表示這也會因為各種犯罪類別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2)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
創造條件是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某些犯罪行為為了實施犯罪,事先會觀察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師關於「犯罪預備處罰及犯罪預備認定標準」的解讀,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