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來,全市食品安全各職能部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動」等專項整治為抓手,聚焦食品安全問題,大力開展監管執法,共立案查辦食品案件511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483份,查獲不合格食品201品規,貨值84.6萬元。並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刑案件3件、案件線索1起。
其中關注度高、代表性強的10起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如下:
一、張家界某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17年3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張家界某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場所監督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同樂瑪卡腦質量可疑,遂對上述產品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產品中含有「他達拉非」,該批瑪卡腦貨值13600元。
2017年5月3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該案件線索移送至市公安局。截止目前,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49人,搗毀生產、銷售窩點19個,查獲添加有他達拉非成分的食品「同樂瑪卡腦」3萬餘包,包裝盒2000餘個,加工設備、會計帳目若干,他達拉非原料藥130千克,其他原料藥中間體300千克,繳獲各類產品200餘萬份,涉案價值上億元人民幣,涉及廣東、廣西、湖南、湖北、上海、山東、新疆等11個省市。檢察機關對抓獲的製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公訴,人民法院已一審判決30人。
2019年8月,市市場監管局對該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貨值金額15倍的罰款,計20.4萬元。
二、李某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18年1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公安機關對李某生產食品等產品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在一辦公室木桶中發現存放有1袋白色粉末物質,當事人稱該白色粉末為他達拉非,現場稱重為5.13千克,執法人員當場實施扣押並抽樣。經檢驗,產品中含有他達拉非。
2018年2月24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將此案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當日予以立案。經查,李某生產了添加有藥品「他達拉非」的食品「複合瑪咖精片」18盒,貨值金額6624元。
2019年5月,市市場監管局對李某生產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張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案
2019年7月,慈利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查明當事人張某在慈利縣某鄉鎮街道從事豬肉銷售活動,其銷售的豬肉均沒有進行檢驗檢疫,也無法提供檢驗檢疫票證明,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豬肉行為。
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其未經檢疫豬肉16.5千克;2、處罰款10萬元。
四、桑植縣某米店經營過期大米案
2020年4月,桑植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桑植縣某米店經營的「御品香米」(外包裝標示生產日期:2019年7月21日,保質期:6個月)4袋,已超過保質期。經查證,當事人購進上述大米30袋,銷售價格為45.00元/袋,已銷售26袋,獲違法所得1170.0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過期大米4袋;2、沒收違法所得1170元;3、罰款9.9萬元。
五、慈利縣某水果種植專業合作社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品案
2020年2月,慈利縣農業農村局對某水果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的牛奶味草莓進行了質量監督抽樣,樣品經慈利縣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站檢測,發現該批草莓中的農藥殘留(敵敵畏)超標,確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產品草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經調查,當事人於2020年2月10日在草莓(牛奶味)生產過程中違規使用敵敵畏等殺蟲劑,10天後開始採摘,採摘量為90千克,全部在該合作社草莓園路邊就地銷售。銷售平均價為50元/千克,銷售收入4500元。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銷售該批農產品;2.沒收違法所得4500元;3.罰款5000元。
六、蔣某經營無標籤的食品添加劑案
2020年4月,慈利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蔣某在慈利縣零陽鎮北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中,製作油條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外包裝袋上無標籤。經查實,2020年4月8日,當事人通過微信從「吳師傅」(微信名)處訂購食品添加劑(泡打粉)200包,購進單價10元/包,購進金額2000元。截止2020年4月28日,當事人在製作油條時添加使用上述泡打粉4包,因當事人沒有建立臺帳,故營業額及利潤無法計算。執法人員對上述未使用完的泡打粉依法實施扣押。
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已扣押的食品添加劑;2、罰款1萬元。
七、慈利縣某酒坊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0年2月,慈利縣市場監管局委託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在慈利縣某酒坊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所抽樣米酒「甜蜜素」項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經調查,當事人共生產了50千克該批檢驗不合格的米酒,抽樣2千克,銷售給消費者48千克,獲利共計500元。
該局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甜蜜素0.35千克、沒收違法所得500元;2、處罰款9500元。
八、陳某經營含有國家禁止添加的化學物質的食用農產品案
2019年6月,永定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綠豆芽進行抽樣檢驗,檢出國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當事人為了使豆芽生長快、賣相好,憑個人經驗添加「護芽使者」、「護芽水」和「消毒粉」等。至檢查之日止,銷售上述豆芽3065千克,銷售價格2.4元/千克,獲取違法所得735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已查扣的上述「護芽使者」52袋、「護芽水」114支、「消毒粉」4袋;2、沒收違法所得7356元;3、處罰款2萬元。
九、永定區某商店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和未經備案從事食鹽批發案
2019年5月,永定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農貿市場內的某商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店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和未獲備案而開展食鹽批發活動。該局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71元;2、處罰款9429元。
十、羅某經營包裝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案
2019年6月,武陵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羅某經營的預包裝食品「藍莓李果」包裝標註:藍莓、張家界特色小吃,其實際是廣東眾億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一種藍莓味的李果食品,並不是藍莓和張家界特色小吃。
當事人於2019年6月從生產廠家購進上述「藍莓李果」300盒(200克/盒),至檢查之日止已經銷售143盒,餘157盒,獲違法所得715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已扣押的「藍莓李果」157盒;2、沒收違法所得715元;3、處罰款2萬元。
來源:張家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