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重罰!眉山多起食品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遭曝光!

2020-11-30 網易新聞

  

  食品稽查執法是對食品違法違規行為的有力震懾,是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重要保障。為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眉山市稽查執法工作緊緊圍繞「查案件、保安全、促規範」總目標,通過「春雷行動」「嬰幼兒配方乳粉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大檢查」「散裝白酒專項整治」「保健食品行業專項清理整治」「長江十年禁捕」等行動,查辦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嚴懲一批違法違規主體,務求早發現、早處置,守住食品安全底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今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稽查執法條線共出動執法人員7065人次,檢查各類經營單位8234家次,其中,檢查水產製品生產企業、加工小作坊1049家次,檢查農貿市場1008個次,檢查商超1859個次,檢查餐飲單位4318家次,責令整改340餘家。網絡檢查電商平臺(網站)共計5740個次,開展指導85個次,督促下架(刪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108條,廣告監測2992條。截至目前,全市共查處食品案件585件,罰沒款429萬元,移送公安機關7件。

  11月9日,記者從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從查辦的585件食品案件中,摘選出以下10個案例,既周知廣大人民群眾,提升法律意識,維護自身權益;又警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勿蹈前車覆轍,依法依規經營。

  一、銷售野生動物製品案

  2020年2月13日,仁壽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仁壽縣某市場銷售豬肉門市檢查時,發現蔣某銷售有野豬肉29公斤。仁壽縣市場監管局認為,蔣某食品店銷售野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野豬肉29公斤、罰款169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銷售過期啤酒案

  2020年3月18日,青神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縣一鄉鎮的餐飲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餐飲店經營櫃檯上有54瓶啤酒,超過保質期限。青神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之規定,依法沒收超過保質期啤酒54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售賣烏魚使用禁用農藥案

  2020年4月10日,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眉山市天府新區某水產品經營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店售賣的烏魚使用禁用農藥,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認為,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銷售添加罌粟的麻辣燙湯鍋案

  2020年4月17日,洪雅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某食品經營店向麻辣燙湯鍋內添加罌粟殼,執法人員立即進行了現場檢查,對麻辣燙湯鍋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麻辣燙湯鍋裡含有罌粟鹼和嗎啡。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五、銷售未標明生產日期掛麵案

  2020年5月12日,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小學學校食堂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食堂食品庫房有14把原味掛麵外包裝未標明生產日期。經調查,該校集中採購供貨商供貨涉案產品21把,在送貨時因包裝膜弄髒,將印有生產日期的包裝膜撕掉。該學校食堂接收了該21把無生產日期的產品,並將7把產品作為教師早餐使用。該學校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之規定,依法作出沒收該批涉案產品,對該學校處以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銷售菌落總數超標的麻辣牛肉乾案

  2020年5月14日,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對眉山市天府新區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麻辣牛肉乾進行抽檢時,發現菌落總數超標。眉山天府新區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認為,當事人生產銷售菌落總數超標的麻辣牛肉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對當事人罰款60375元的行政處罰。

  七、生產銷售非法使用酸性橙的醃臘肉案

  2020年6月28日,彭山區人民法院對某食品廠使用酸性橙Ⅱ生產加工醃臘肉案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該案當事人曾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江某某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對扣押的酸性橙Ⅱ和醃臘肉沒收並由扣押機關銷毀,並禁止曾某某、江某某3年內從事臘肉生產。此案系2019年11月11日,彭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區某食品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醃製處理間內有已開封不明紅色粉末一瓶,執法人員對該廠生產車間內臘肉和該不明紅色粉末進行執法抽檢,發現該物質為酸性橙Ⅱ。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之規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八、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0年8月3日,青神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竹汁醬油進行抽檢,發現該醬油超範圍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青神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四)項「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依法對召回的52瓶不合格醬油予以沒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限制公平競爭案

  2020年10月,仁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仁壽縣某食品商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經查,仁壽縣某商行通過與仁壽縣內多個商家籤訂「專場」協議,銷售光明LOOK酸奶,阻止銷售其他同類產品,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仁壽縣市場監管局認為,該商行涉嫌通過協議約定限制公平競爭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約定等手段採取下列限制或妨礙公平競爭的聯合行為:(三)聯合拒絕購買、銷售或者服務」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2020年11月9日,丹稜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食品經營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筍尖花生在進貨時未履行查貨驗貨義務,購進的筍尖花生標註的生產日期在進貨日期之後。丹稜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於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對當事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維護食品安全,永遠在路上。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深入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食品安全各項工作部署要求,扎紮實實地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堅決守護眉山350萬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圖文編輯:星月

  via: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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