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罕篇第九」1
【原文】
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譯文】
孔子很少談及私利。但贊同天命,贊同仁道。
【注釋】
「罕」,稀少,很少。
「利」,指私利。
「與」,贊同、肯定。
「命」,指天命,而非指宿命。
「仁」,指仁道。
【評析】
由於對兩個「與」字的解讀不同,本章通常有以下三種句讀方式。
1、子罕言利與命與仁。這是將句中的兩個「與」字視作了連詞「和」,意思是孔子很少言及「利」和「命」和「仁」。但事實上,「仁」在《論語》中共出現了109次。相對於《論語》全文15900字來說,「仁」作為一個哲學概念,其出現的頻率已經相當高了。尤其是「裡仁篇」的前七章,在總共203個字中竟有18個「仁」字。因此,說「子罕言」「仁」,是很難令人信服的。此外,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這是世所公認的。很難想像作為一個很少被孔子言及的概念,「仁」會成為孔子思想的核心。
2、子罕言利與命,與仁。這是將前一個「與」看作連詞「和」,後一個「與」看作動詞「贊同」。意思是說孔子很少言及「利」和「命」,但贊同「仁」。將「與」作「贊同」解,其實是隱含了對「子罕言」的「利與命」的否定。但事實上,孔子雖然很少言及私利和天命,也並不贊同私利,但孔子卻贊同天命。由孔子自許「五十而知天命」可知,孔子顯然是將「知天命」視為仁德修養的重要裡程碑。因此將「利」與「命」並列而言,顯然有欠妥當。
3、子罕言利。與命,與仁。這是將兩個「與」字都作「贊同」解,筆者認為此解更加合理。子曰:「放於利而行,多怨」;又曰:「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可見,孔子對於以私利為目的的行事顯然是不贊同的。因為不贊同,所以「子罕言利」;也是因為不贊同,所以才有了後面的贊同——「與命,與仁」相呼應,整句的邏輯方顯通順。
於儒家而言,天道即仁道,那麼天命便是行仁了。本章的「命」,即指「天命」,而非指人的「宿命」。人的宿命千差萬別,絕不可能相同,但天命卻可以也應當是一致的,那就是尚仁行義,也就是曾子所謂的「士不可以不弘毅」。因此孔子「與命,與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