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聞網11月28日訊(記者 馮耿姝)11月27日下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重要法規新聞發布會,記者獲悉,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現場
據介紹,目前,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為1494元,僅為脫貧標準指導線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為了從制度上解決低收入人群的養老問題,確保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於法有據、順利實施,有必要通過地方性法規的形式確定下來。
這次常委會通過的《山西省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條例》,體例結構不分章節,共有25條。其中,明確城鄉居民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人社、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的具體職責。
在補充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待遇領取標準及程序方面,《條例》規定參保的城鄉居民可以選擇不同檔次標準繳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領取待遇予以財政補貼;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社區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為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參保人達到規定的享受保險待遇年齡等相關條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在基金的籌集與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投資運營,接受監督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條例》鼓勵贍養人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提供資助,規定無繳費能力的參保人要求贍養人提供資助,贍養人拒絕提供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勸導、督促贍養人為參保人提供資助;經勸導、督促仍然拒絕提供的,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督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此外,《條例》規定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剋扣或者不按時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丟失或者篡改養老保險繳費記錄、享受待遇記錄等數據,侵佔、挪用、違規運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王曉豔、金環)
【來源:山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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