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小何所在公司因經濟效益不佳,一直處於資金周轉困難的狀態。自去年10月起,該公司長期拖欠小何的工資。於是,小何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經濟補償。庭審中,公司對拖欠工資的事實予以認可,但對未休年休假工資和經濟補償持有異議。小何因經濟情況困難,急需用錢。他能否請求仲裁委員會先行裁決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
答:可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仲裁庭裁決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的,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處理。」
【法條釋義】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往往會有若干個請求事項。仲裁庭通常會在查明全部事實的基礎上,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一併處理。在仲裁庭審過程中,爭議案件所涉及的事實會出現容易查明、難以查明兩種情形。在查明部分事實的基礎上,為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仲裁效率,仲裁庭可以依法就該部分作出先行裁決,但案件並未到此結束,其他仲裁請求仍需在相關事實查明後,通過後續裁決進行處理。
按法理,先行裁決與後續裁決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及責任分配應當前後保持一致,後續裁決結果不得對先行裁決所依據的事實或者結果進行變更,也不能對先行裁決中的仲裁請求進行再裁決。
當事人對先行裁決不服的,則仍應當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救濟途徑尋求救濟。
【法條連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