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根據《河南省環境汙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如冒黑煙等;
(二)施工工地、煤場、料場、堆場等未採取密閉、苫蓋、噴淋等有效防塵措施,造成揚塵汙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國家及河南省規定標準的燃煤及其製品的;
(四)超標排放水汙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閒置或不正常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的;
(六)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驗」、「未驗先投」的工業項目;
(七)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槽車等排放工業廢水、廢液的,傾倒廢酸等;
(八)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
(九)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或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十)其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重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12369;
(二)來信來訪舉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信訪辦,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順河路1號,郵編:450004;
(三)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網址;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內容保障系統網址;
(五)人民網查詢網址。
(一)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轉交省環境監察總隊或相關部門查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反饋到省環境投訴受理中心;
(二)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轉交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局、鄭州市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進行查處,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反饋到省環境投訴受理中心;
(三)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轉交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境汙染防治攻堅辦或省駐各地督察組現場查實並將查處情況書面反饋到省環境投訴受理中心;
(四)其他方式的核實。
1.城市建成區、高速公路兩側及風景名勝區可視範圍內鍋爐、爐窯煙塵嚴重汙染環境的;燃煤茶浴鍋爐、燃煤大灶、經營性小煤爐等煙塵嚴重汙染環境的;
2.建設(拆遷)工程施工、未利用地綜合開發項目工程、堆場、裸露土壤等未按要求採取措施產生揚塵嚴重汙染環境的;
3.拉運商砼、建築材料等運輸車輛、渣土運輸等未按要求採取措施產生揚塵嚴重汙染環境的;
4.垃圾、秸稈露天焚燒及燒烤、餐飲業油煙等其他產生煙塵嚴重汙染環境的;
5.縣以上城區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
6.加油(氣)站、儲油(氣)站、油(氣)罐車等未安裝或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重型柴油車、非道路機械未按規定加裝、更換汙染控制裝置的,破壞車載診斷系統的;
7.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和網箱養殖嚴重汙染環境的。
1.建設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採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和要求關閉或停產的土法煉砷、鍊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藥、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的企業和小煉油廠、小火電廠、小鋼鐵廠、小玻璃廠、小水泥廠、小煤礦的;
2.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閒置的;
3.新、改、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及「環保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制度,擅自生產的;
4.自動監控設備不正常運行或弄虛作假的;
5.不按規定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
6.擅自建設國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業或被取締後擅自恢復生產的。
1.超標排放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以下的;
2.私自將危險廢物、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資質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3.「黑加油站」以及機動車檢測機構違法進行機動車排放汙染定期檢測或未按照規定檢測的。
1.排汙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汙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的;
2.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傾倒汙水以及利用其它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
3.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
4.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或未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1.超標排放汙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三倍及以上的;
2.環境違法行為,受到50萬元(含)以上罰款或有關人員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
3.發現環境汙染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特大汙染事故的。
第六條 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金的發放:
(一)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經調查核實後,工作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
(二)工作人員電話通知舉報人領獎時應登記舉報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帳號,並將身份證複印件、銀行帳號和聯繫電話發送到hjjbtss-lzx@163.com 或傳真0371-66309542;
(三)有獎舉報獎金發放可採用當場領取、發放單位統一經銀行轉帳或電話充值方式進行受領;
(四)舉報人獲得獎金包含個人所得稅的,舉報人應依法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和繳納;
(五)工作人員要如實填寫《環境汙染舉報信息核查登記表》和《環境汙染舉報獎金發放登記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審批發放。
第七條 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獎金的申領:
(一)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攜帶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前往負責通知領獎的環境保護部門領取獎金;
(二)舉報人領取獎金時,因特殊情況委託他人代領的,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三)舉報人不願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的,可通過銀行轉帳或電話充值方式進行受領;
(四)無法聯繫到舉報人或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八條 相關要求:
(一)舉報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舉報人非環境保護系統幹部職工及其家庭成員。
2. 舉報人與被舉報對象之間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
3. 舉報人非新聞工作者,且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未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4. 舉報人通過正常途徑進行舉報,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信訪秩序及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5. 舉報人反映的情況真實客觀,沒有捏造、歪曲事實和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有協助查明環境違法行為的義務。
6.故意捏造、誣陷或製造事端、惡意舉報、嚴重擾亂公務的,環保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舉報人應向環保受理部門提供下列情況:
1.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
2.環境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
3.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如照片和錄像等;
4.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號碼及聯繫方式。
(三)舉報獎勵遵循的原則:
1.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獎勵,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2.聯名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平均分配;
3.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排汙單位再次涉嫌違法排汙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確屬環境違法行為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4.任何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並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工作人員的要求:
1.舉報受理、處罰、獎勵等相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2.對洩露舉報人情況、打擊報復舉報人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獎勵範圍:
(一)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舉報或舉報事實不清、舉報對象不明;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或尚未結案;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限期整改期間內;
(四)其他不適用獎勵的。
第十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