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喜好不是無邊界的,應受法律約束,因喜好而購買槍枝彈藥觸犯法律就應接受處罰。近日, 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枝案件,判處被告人範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一審法院查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範某在網際網路某平臺花費1260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支射釘槍及子彈、鋼珠數發並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11月23日21時許,範某持該射釘槍在某鄉莊上村旁的山上打斑鳩,被民警當場抓獲,並在其身上繳獲射釘槍一支及子彈30發、鋼珠50顆。經鑑定,範某持有的類槍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範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枝一支,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被告人範某投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天平陽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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