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業進
提要
早在1993年的一篇文章中,哈特提出一個「所有權之謎」——在企業裡誰應該有控制權?應該是企業的管理者嗎?還是投資者?抑或是二者的某種結合?在真實的經濟世界中,唯一正確的答案仍然沒有找到。
契約理論認為市場是不完全的,契約也是不可能完全的。而當契約是不完全的時候,不能保證市場交易是最優的,因此此時誰擁有企業的剩餘收益權和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就至關重要了,企業是擴大還是縮小(企業邊界的確定)也就不是無關緊要的事情了。
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最早始於科斯1937年的著名文章《企業的性質》,此後一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十分繁榮,期間多名研究新制度經濟學的經濟學家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而最近以來則轉入低潮。是否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產權理論、委託代理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國家和意識形態理論、制度變遷理論不再重要?哈特和霍爾姆斯特羅姆的研究告訴我們並不是如此。
諾貝爾經濟學獎於北京時間10月10日下午公布,瑞典皇家科學院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將經濟學獎頒給了兩位經濟學家哈特(Oliver.Hart)和霍爾姆斯特羅姆(Bengt Holmstrom),以表彰他們在契約理論領域做出的巨大貢獻。哈特是哈佛大學教授,出生於英國,後移居美國,先後在英國劍橋大學、倫敦政經學院、麻省理工、哈佛大學教書。他提出了「不完全合同」理論,財務工具是產權安排的工具等觀點。霍姆斯特羅姆是麻省理工學院教授,生於芬蘭,後移居美國。他先後就職於西北大學、耶魯大學,自1994年以來一直在麻省理工學院從事教學研究。他以委託代理人理論而聞名於經濟學界,主要研究契約領域和激勵理論。
A
與新古典範式不同在哪裡
新古典範式的核心是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其中廠商被處理為一個黑匣子,一個投入產出函數,表達的是投入產出的技術關係。在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分析中,沒有產權、企業家精神和企業家,沒有市場過程、沒有真實的企業間競爭,沒有企業的破產、兼併,也不涉及企業的財務結構問題。從一般均衡的基本假設出發,總可以設計出最優資源配置。正如哈特所指出的,「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私人企業和最優管理與國有或公共所有之間沒有區別。在這兩種情況下,政府都將於企業經營者籤訂『囊括一切』的契約,它將預測到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換言之,計劃經濟與市場制度同樣有效。在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下,交易是在市場上(產品契約)進行還是企業內部進行(要素契約),結果完全一樣。新古典理論從技術角度看待企業,假定企業由一個無私的經理經營,他對企業的投入產出水平的選擇都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這樣,新古典理論完全忽視了企業內部的激勵問題;絲毫不涉及企業內部組織管理問題,企業邊界是不確定的,無限大和無限小結果都一樣。阿羅-德布魯範式中的市場是完全的,針對每一種不確定因素都存在相應的市場來解決,比如平均成本曲線向上傾斜部分可以通過在經理市場上尋找到另外的經理來解決。產權在阿羅-德布魯一般均衡中無關。計劃經濟是企業邊界無限擴張到包括一個經濟體的所有企業的極端情形,現有企業每一個部門都用外包的方式外購是另一個極端情形。理論上可以證明兩個極端情形結果都可以達到資源配置最優狀態,在這裡,與產權不相關。
契約理論認為市場是不完全的,契約也是不可能完全的。而當契約是不完全的時候,不能保證市場交易是最優的,因此此時誰擁有企業的剩餘收益權和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就至關重要了,企業是擴大還是縮小(企業邊界的確定)也就不是無關緊要的事情了。在這裡,契約經濟學與新古典範式分道揚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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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不完全契約理論的企業理論與企業邊界決定
企業是什麼?這是科斯最早發出的對經濟學發展具有根本性重要意義的問題。這一問題可以說是對新古典範式的重要挑戰。市場交易不是如新古典假設的閃電般無成本完成的,而是有成本,這個成本就叫交易成本。如果一項分工由市場交易完成的成本即交易成本大於企業內部分工的成本即組成成本,企業就出現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引起經濟學家們對產權的關注。科斯定理是說,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產權的初始界定與資源配置最優無關。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極大衝擊了新古典的基礎,無交易成本則產權配置無關,有交易成本則產權配置嚴重影響到資源配置最優,討論交易成本成了討論產權的基礎。交易成本的提出突破了新古典的基礎假定,產權這個經濟系統運行和理性的經濟核算至關重要的制度推向前臺。科斯之後,威廉姆森、張五常、阿爾欽、德姆塞茨、克萊因等一批優秀的經濟學家發展了交易成本理論和產權理論。
哈特解釋了交易成本從何而來,是什麼決定了交易成本,答案是「契約的不完全性」。
為什麼契約是不完全的?哈特的解釋是因為契約規定的項目中有些是第三方無法驗證的。契約是不完全的,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和不確定性事件都可能給對方帶來損失,如何儘量減少這樣的損失,哈特稱,「事後的權力(剩餘控制權,包括企業員工行為的剩餘控制和企業資產的剩餘控制權)就至關重要。這裡的剩餘控制權,指的是各方在對方不履約如採取機會主義行為時的地位」。剩餘控制權配置給誰?哈特的答案是給資產所有者。在給出這個答案時,哈特似乎沒有考慮到類似律師事務所這樣的實物資產不重要的合夥制企業情形,其實不然,在早前的一篇文章中,哈特提到他同意「企業作為信譽的集合體」的觀點。
這裡引申下去就是著名的「為什麼現實中的企業都是資本僱傭勞動而不是勞動僱傭資本?」問題。為了理解這一點,我們看看哈特的例子。A從B那裡買一臺機器使用,或者,A從B那裡租賃那臺機器使用。如果籤約成本(交易成本)為零,契約是完全的,如何使用機器、機器出現任何故障、如何維修、價格幾何……一切都可以寫進合同,那麼租賃和購買沒有區別。所有權變動與否無關緊要。但是,存在籤約成本的情況下,租賃和購買(從而所有權發生轉移)就不是一回事了。如果契約是不完全的,那麼就不可能規定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該機器的所有用法。那麼由誰來選擇「出現未作規定的情形下的用法」?一種合理的觀點是,機器的所有者擁有這項權力,所有擁有剩餘控制權。如果剩餘權配置給租賃者,機器就傾向於可能被濫用而提前報廢——這顯然不是最優的資源配置。所有者有足夠的激勵去保養機器、學習操作方法,併購置可以與該機器產生協同作用的其他機器等等。由此,哈特構建了自己的資產所有權理論。所有者掌握「剩餘控制權」是資源配置優化所必備的條件。
一般均衡範式其實沒有自己的企業理論,更不用說企業邊界的確定。對於企業邊界的確定問題,哈特同樣用他的不完全契約理論給出了解釋。
當然,所有權是一把雙刃劍,比如通用購買了費舍的所有權以後,費舍公司的經營者不再有激勵去尋求降低成本的激勵。因此哈特認為,「兼併有利也有弊」。兼併與否的選擇從另一外一個視角看也就是企業邊界的決定問題。哈特認為,權力是一種稀缺資源,企業邊界決定是在交易各方進行最優權力配置選擇的結果。資產高度專用性(從而互補)的企業之間兼併可以增值,而資產相互獨立的企業之間兼併卻只能降低價值。這是因為,資產互補以來的兩家企業兼併,兼併企業幾乎得不到什麼有用的權力,應為被兼併的企業的資產並不能增強兼併企業的活力,但被兼併企業是所有者卻喪失了資產的支配權而降低了激勵。所以互相獨立的企業之間最好維持獨立性,各自擁有各自的資產所有權。對此,一個更一般的表述如科斯所言,「法律體系將會對經濟系統運行產生深遠影響,是前者控制後者。這些權利應該配置給那些能夠有效地使用它們的、具有引導他們這樣做的動力的人是可取的,發現和維持這樣的權利配置,應該通過法律的明確和減少相關轉讓的法律要求方面麻煩……只有在一個適當的產權體系下才會達到這樣的狀態」。
誰是所有者,誰就有對財產的控制權,也就有動力去解決契約不完全時的激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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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財務結構
在一個沒有金融壟斷和金融控制的經濟中,為什麼有的企業偏愛債券融資,有的偏愛股權融資?關於企業的財務結構,著名的莫迪利阿尼-米勒(Modigliani-Miler Theory)表明,如果金融市場是完全的,即信息對稱、無交易成本、無交易稅,則公司的財務結構與公司運作無關,公司由債務人所有還是由持股人所有無關緊要。債權人借債給企業,考慮企業未來的收益流,也考慮企業的抵押物。債權人從一開始就想取得某種保證,以避免最壞的情況出現。更一般地,債務人在任何時候都要確保未償付債務價值與項目剩餘的價值包括抵押物的價值之間大致平衡。股權融資的情形中,企業歸股權持有人所有,股權持有人以投票權的形式獲取保護,在面臨利益損失較大可能性時,股權持有人有權免去企業經營者。
但上述假定是擁有權力的人行使權力,然而在權力分散被許多人持有的情況下,就有可能存在搭便車——沒有人有激勵去積極行使權力。正如經濟學者李風聖所言:「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市場上,僅僅依靠古典企業所概括的傳統產權理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現代複雜經濟關係的需要」。哈特認為,此時兩種改善經營績效的「自動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債務和接管。債務是一種硬預算約束,如果企業負債過多則經營者面臨破產威脅。承擔債務的公司總是面臨著破產威脅,但是如果契約是完全的,就不需要一種正式破產程序——因為合同明確為任何不能履約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作出了詳盡規定。
真實世界的契約是不完全的,因此,一種正式的破產程序就起作用了。哈特認為,破產程序應該有兩個主要目標:第一,破產公司的資產應該放在它們價值最大的用途上;第二,破產應該伴隨著經營者權力的喪失,從而確保經營者有足夠的激勵避免破產。接管是克服股東之間集體行動困境問題的一種解決辦法,經營不善的公司,有人會積極尋求大量購買其股權,由此更換經營者,這種行為的威脅迫使經營者採取符合股東利益的行動。因此債務和接管都是發現更有能力的經營者的制度安排。只有將控制權配置給有能力的人越多,這種控制權就越有效率,制度安排就越合理。
D
哈特和霍爾姆斯特羅姆的研究沿著科斯的道路推進了一大步
不完全契約理論在分析產權的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上同樣具有一定的解釋力。在《企業、契約與財務結構》一書中,哈特注意到20世紀90年代西方主要工業國家私有化和東歐與前蘇聯轉型,也可以用不完全契約理論分析「什麼資產應該公有,什麼資產應該私有」的問題。如果契約成本為零,私人企業的最優管理與國有與公共所有不會有什麼區別,後者情形中,政府將與國有企業經營者籤訂一份囊括一切的合同,預測到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情,以及對經營者的回報計劃。撤除完全契約假定,在完全契約情況下,公共所有和私人所有就完全不同了。如果公共所有,政府擁有企業資產的剩餘控制權;如果私人所有則私人擁有剩餘控制權。剩餘控制權的配置旨在保證足夠的激勵以使資源配置優化,然而,這裡遇到一個問題,如哈特所指出,第一、政府的客觀職能是什麼?政府並不是一個獨立主體而是包括行政人員、民選官員和公民自身;第二、什麼可以確保政府將尊重所達成的產權配置?如公共選擇理論所揭示的,政府不是私人企業,它的職責不是像私人企業一樣追求利潤目標。政府通過嵌入於一個迂迴的市場交換體制之內,作為一個特殊的專業化分工節點、以其提供的保護換取稅收,它的職責不是利潤而是提供保護服務,它所得到的回報是稅收而不是利潤。
德姆塞茨的產權理論認為,產權配置給私人可以解決優化資源配置中的「搭便車」問題;德姆塞茨和阿爾欽提出的「團隊生產理論」認為,通過「監督者拿剩餘」的制度安排可以解決團隊激勵問題,或者拿「合作剩餘」的權利配置給資產所有者,所有者就有激勵解決團隊生產中的偷懶和監督問題。而哈特的不完全契約理論也得出了同樣的推論。
如果說科斯的「交易成本」引入經濟學改變了整個微觀經濟學,那麼哈特和霍爾姆斯特羅姆的研究又沿著科斯的道路推進了一大步。科斯讓人們看到和正式面對一個「正交易成本」的世界,哈特和霍爾姆斯特羅姆讓人們看到和正式面對一個「不完全契約」的世界,後者理論是對前者的實質性深化。
(作者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