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的快速發展,平房已經逐漸被高樓大廈取代。城市中的居住形式更多的是樓上樓下的生活模式。鄰裡之間互相不認識,有些時候可能因地板隔音、樓層牆面隔音效果不好會存在「噪音」幹擾,從而影響大家的睡眠質量。基於這一點可以看出樓層之間看似互不來往但實際上休戚相關。近日,在山東發生一起樓上住戶忘記關水龍頭導致樓下房屋中樓梯溼滑造成人員摔傷的案件。
原來,2018年4月17日,物業公司發出《停水通知》,告知業主停水時間,李某、喬某在離家時忘記關閉家中的水龍頭。2018年4月19日早上,孫某自家中樓梯下樓時摔傷。後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到現場對漏水原因進行排查,發現樓上水錶轉動,但家中無人應答。孫某受傷後被送去治療,共計支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31152.26元。孫某進行傷殘鑑定為十級,隨後因協商未果,其遂將李某、喬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那麼,在本案中,李某、喬某與物業公司的行為是否侵害孫某權益並需要對其賠償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孫某在家中的樓梯下樓時,樓梯積水溼滑致其摔傷,身體受到傷害並經鑑定達到十級傷殘。而樓梯溼滑是因為李某、喬某家中忘記關掉自來水滲漏所致,故李某、喬某對孫某的受傷存在過錯,應對孫某的受傷承擔侵權責任。而物業公司根據供水公司的通知向住戶告知停供水時間,李某、喬某家中無人且離家時未關閉水龍頭致使本案事故發生,所以物業公司對孫某的受傷事故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孫某在下樓梯時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理應自擔部分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支持孫某各項損失共計102164.33元。
從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出自然人的健康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當自然人身體遭受侵害的,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在生活中我們為人處世中應該要注意細節,發現潛在風險,忘記關水龍頭本來事情不大,但是基於此行為卻造成他人身體權益受到傷害,那麼此時相關人員就需要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民事權益。
很多案件的發生並不是人的精心策劃,很多是無心之舉,正事這些無心之舉的教訓更應該為每個人敲醒警鐘,懂得發現風險,從而規避風險,這不僅僅是降低他人損失,更是對自己權益的最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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