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 文山州醫院一審被判賠17萬
一個還未滿月的嬰兒,誤將一枚紐扣電池吞下去,父母認得後把娃娃送到文山州丘北縣醫院治療,醫生檢查後,確認了嬰兒食道裡有異物,但由於醫療條件有限,醫生建議家長轉院。當家長把嬰兒送到文山州醫院21小時後,醫院才做手術。治療一段時間後,又轉到昆明市兒童醫院治療。最終,嬰兒因感染肺炎、不斷吐奶搶救無效夭折。近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文山州醫院存在過錯,賠償家長17萬元。
悲劇 未滿月嬰兒誤吞紐扣電池
2013年7月24日,是家住丘北縣的嚴先生、耿女士夫婦最高興的日子,耿女士產下一個男嬰後,身體很好。可離滿月還差1天,嬰兒卻將一枚紐扣電池吞下去了,嚴先生、耿女士把嬰兒送到丘北縣醫院治療。
丘北縣醫院經過拍片檢查,發現嬰兒食道裡有一枚約1.3cm圓形緻密影。醫生說:「我們醫院條件有限,趕快轉到上級醫院治療吧。」
嚴先生、耿女士聽完醫生的建議後,於當晚7點40分,將嬰兒轉到文山州醫院治療,並告訴醫生:「娃娃還沒滿月,不小心吃下了一個紐扣電池,我們在丘北縣醫院檢查過了,因丘北縣醫院醫療設備有限,我們才及時趕到文山州醫院的。現在,娃娃吞進去已有6個多小時了。」嚴先生還把丘北縣醫院的檢查單給醫生看。
「當時,我太急了,就問醫生,什麼時候做手術?」嚴先生說,醫生表示當晚10點做手術。
手術 事發21小時才做手術
嚴先生夫婦等到晚上10點,還不見醫生來為娃娃做手術,嚴先生就去找到值班醫生,得到的答覆是「再等等,再等等」。
就這樣,嚴先生夫婦在文山州醫院等了整整一個晚上,醫生都沒有給孩子做手術。
直到8月24日上午10點20分,醫生才開始為嬰兒做手術。這時,離嬰兒吞進電池已時隔21小時了。
醫生在嬰兒食道裡取出一枚紐扣電池,食道黏膜有大片灼傷,少量滲透血。手術後,嬰兒病情加重,才下手術臺就直接送到重症監護病房。嬰兒在重症監護室住了27天後,轉到兒科繼續治療,此時已肺部感染,病情一直在惡化。
9月27日上午,文山州醫院聯繫了救護車,將嬰兒送到昆明市兒童醫院治療。當天下午,昆明市兒童醫院門診以重症肺炎收入兒童重症監護病房。
昆明市兒童醫院初步診斷:重症肺炎;食管氣管瘻等症狀。
1個月後,嚴先生不見兒子的病情好轉,就辦了出院手續回到老家。兩天後,娃娃病情又加重。10月26日晚上,嚴先生又將兒子送到丘北縣醫院繼續治療。6天後,孩子反覆出現嗆咳。11月1日下午,嬰兒的心跳、呼吸停止,經搶救無效死亡。
鑑定 醫院耽誤手術時間
孩子走後,嚴先生夫婦為了給他討一個說法,就委託鑑定機構對嬰兒的死因進行鑑定。結論是:文山州醫院為嬰兒提供的診療行為中診斷正確,手術方案選擇正確,但存在延誤手術時間的過錯,該過錯與嬰兒氣管食管瘻的形成,並最終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係。但由於根據現有資料無法判斷手術時間延誤的具體原因,所以過錯程度無法判定。昆明市兒童醫院對嬰兒的診療過程中診斷明確,藥物使用合理,整個治療過程符合該疾病的診療規範,無過錯,與嬰兒的最終死亡後果無關。
官司 家長告醫院索賠35萬
事後,嚴先生、耿女士認為,他們把娃娃送到文山州醫院時,明確告訴了醫生,娃娃吞下了一個紐扣電池,需要儘快做手術,文山州醫院也確認娃娃食道裡有異物,醫生還明確表示當晚10點做手術,卻拖到第二天上午10點20分才做手術,耽誤了時間,醫院存在明顯過錯。
於是,嚴先生、耿女士將文山州醫院和昆明市兒童醫院告到西山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各種損失35萬元,丘北縣醫院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開庭審理時,昆明市兒童醫院答辯稱:通過鑑定,他們提供的診療行為與嬰兒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文山州醫院則認為,原告訴請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不符,娃娃入院後,醫生已考慮及時做手術,但因娃娃在丘北縣醫院檢查已過去3小時,且乘車顛簸,醫生估計異物位置已經變動,或者已經進入胃裡,所以術前需再進行X光檢查。但醫生開出檢查申請單後,原告一直沒有帶娃娃複查,並且一直不籤訂手術同意書,直到第二天早上9點才籤字。
認定 文山州醫院有兩個過錯
西山法院審理認為,文山州醫院存在兩個過錯:一是手術延誤,二是術後對嬰兒氣管食管瘻的診斷延誤。庭審中,鑑定人也當庭陳述,由於紐扣電池是強鹼性物質,具有較強的腐蝕性和滲透性,因此其在體內的時間越長,對其接觸的部位造成灼傷程度越嚴重,並會形成瘻。根據手術記錄記載,手術中見食道黏膜有大片灼傷,說明紐扣電池對食道已經造成較嚴重的損傷。所以,及時做手術一定程度上應當會減輕灼傷的面積和程度,進而避免術後瘻的產生。因此,西山法院確認手術時間的延誤與嬰兒氣管食管瘻的產生存在一定因果關係。根據鑑定意見記載,氣管食管瘻產生後可導致肺部反覆感染。根據病歷顯示,嬰兒術後已被診斷為肺炎。由於文山州醫院延誤診斷,未對嬰兒拔管後的嗆咳進行明確診斷,致使嬰兒在拔管後5天內出現吐奶的情形,而嗆咳也會加重肺炎,因此文山州醫院診斷延誤確實會加重肺炎,氣管食管瘻的產生及延誤診斷與嬰兒肺炎症狀的加重存在必然聯繫。
西山法院確認文山州醫院存在較大過錯,但事發時嬰兒尚未滿月,正是由於原告夫婦未盡到監護義務,才致使嬰兒誤吞下紐扣電池。送到文山州醫院時已間隔6小時,故不排除異物已經滲漏並灼傷食道黏膜的可能性。因此,文山州醫院只承擔50%的責任。
判決 文山州醫院被判賠17萬
據此,西山法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文山州醫院一次性賠償嚴先生夫婦損失17萬元;另兩家醫院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