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四川廣安武勝縣一河邊發生一起悲劇:一名33歲男子在河邊釣魚時,不慎接觸高壓線觸電身亡。後經相關部門現場勘驗,事發現場設有「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警示標誌,高壓線路對地距離也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悲劇發生後,供電部門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償1萬元。
事後,死者家屬將供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5萬元。6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採訪獲悉,武勝縣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武勝縣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武勝供電分公司」)承擔15%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7萬元。
〖悲劇〗
33歲男子河邊釣魚
不慎觸碰高壓線身亡
劉某是四川廣安武勝縣人,和妻子養育有兩個女兒,長期從事貨物運輸工作。
悲劇發生在2019年9月5日。當天,33歲的劉某與其父一起到武勝縣天星橋村11組河邊釣魚。中午,劉某父親離開河邊到附近店鋪買水和看打麻將。下午4時許,劉某在釣魚過程中不慎接觸高壓線觸電死亡。
同年11月15日,死者妻子杜某與國網電力武勝公司賽馬供電所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該協議約定:國網電力武勝公司賽馬供電所從人道主義角度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償1萬元;賽馬鎮人民政府根據死者家庭實際情況,給予死者家屬2000元救助金。調解協議還約定,此糾紛為一次性補償,雙方當事人不得再以此事以任何理由滋生其他糾紛併到相關部門上訪。
今年年初,死者家屬將武勝供電分公司告上武勝縣人民法院。死者家屬認為,武勝供電分公司系事發高壓電線的經營者及管理者,在該事故段的高壓輸電線路區域未設置電力設施保護區,也未設置警示標誌及保護設施,請求法院判供電部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0餘萬元。在庭審中,原告方將該賠償金額變更為105萬元。
〖現場〗
線路符合國家標準
現場設有警示標誌
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在悲劇發生的第二天,武勝縣應急管理局曾前往事發地進行現場勘驗。
去年9月,劉某在天星橋村境內河邊釣魚時不慎觸電身亡(地圖截圖)。
根據現場勘驗筆錄信息顯示,事發電線接觸點為距11#電線桿31米處,該處距地面垂直距離為7米,11#電線桿正上方電線距地面垂直距離為7.3米,12#電線桿上方電線距地面垂直距離為14米,距事發點5米處的地面上立有1根寫有「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內容的警示樁,警示樁上字樣清晰可認。
此外,根據國網電力武勝公司2019年對10KV竹建線巡視記錄顯示:線路運行正常、設備完好、魚塘及河流安全警示標誌完好無損。本案訴訟期間,法院亦曾到現場察看,事故發生地點部分高壓線路已經改道。
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根據我國《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國家標準對高壓線路設施架設的要求,事發地點事故設施高壓線路對地距離為7米,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且事發地點亦設有「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內容的警示標誌。
法庭上,電力公司表示,受害者劉某所在位置設有警示標誌,電線與地面的高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電力公司作為管理者和經營者起到了全部管理和安全注意義務,且定期與當地地方組織開展了巡查和相應安全教育……電力公司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不慎接觸高壓電線路設施導致的觸電身亡事故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從事高壓活動的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焦點〗
前期調解協議
不影響主張此次賠償事宜
一個焦點是,在劉某觸電身亡兩個月後,劉某妻子杜某曾與國網電力武勝公司賽馬供電所達成一份一次性補償1萬元的調解協議。這份協議是否影響後期訴訟主張賠償事宜?
法庭上,武勝供電分公司辯稱,在劉某死亡悲劇發生後,電力公司和死者妻子杜某已達成相關協議,電力公司也已履行了賠償義務。此外,供電公司認為,劉某明知在高壓線下釣魚系危險行為,明知該危險行為可能引發的風險,依然選擇危險行為系故意,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也正是基於這一事實,雙方才籤訂了賠償協議書。」
不過,死者家屬認為,前述協議存在主體錯誤、損害第三方利益、事實不清,屬於無效調解協議。
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述調解協議的性質為國網電力武勝公司下屬賽馬供電所與死者妻子個人之間籤訂的就劉某死亡補償性質的協議,並非對本案案涉爭議的賠償問題與本案的賠償權利人達成的賠償協議。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與5原告(死者父母、妻子、兩個女兒)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事宜無法律上的關聯性和必要性,故該調解協議是否有效不影響5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事宜的處理。
〖判決〗
供電公司承擔15%責任
賠償15.7萬元
武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不慎接觸高壓電線路設施導致觸電身亡,國網電力武勝公司作為案涉線路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其對所從事高度危險活動進行運行控制和享有運行利益,應承擔本案中高度危險作業產生的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國網電力武勝公司對案涉線路及相關設施盡到了相應的管理和警示義務,在本案中無過錯。死者劉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辨別危險和觀察安全隱患的能力,應當意識其在設有安全警示標誌的高壓線路下釣魚存在高度危險,其仍然在事故發生地進行釣魚,放任自己處在潛在的危險之中,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是本次事故發生主要和直接的原因。死者劉某對本案事故發生及對其造成的損害具有重大的過錯。
此外,相約前往河邊釣魚的劉某父親具有法律上的先行行為義務,即在本案危險發生之時,劉父有及時救助的義務,但劉某在具有高度安全隱患的高壓線下釣魚時,劉父並未採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對其進行提醒、勸阻和制止。劉某觸電身亡,劉父亦存在一定的過錯。
6月12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武勝縣人民法院日前已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國網武勝供電分公司承擔15%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5.7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杜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