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國家不斷研究從月球表面開採出珍貴礦藏的可能性。那麼人類在月球上的開採權,又有些什麼樣的規則?
眾所周知,阿姆斯特朗是第一個登上月球的人類。並且,他還在月球上說出了一句廣為流傳的名言:「這是個人的一小步,卻是人類的一大步。」
在1969年7月的阿波羅11號登月任務之後,月球很少再有人類踏足。而在1972年之後,就再也沒有其它人登陸過月球。
但是最近有好幾家公司開始研究對月球資源的開採,對月球表面進行鑽探,尋找包括金、鉑金以及在電子產品中廣泛應用的稀有礦物等。
比如日本公司iSpace則正在計劃建立一個「地月交通平臺」,並在月球上進行「極地水」的探索。
在冷戰時期,太空探索之初,各國對開採外星球資源的所有權已經是成為了一個潛在的問題。在美國太空總署計劃第一次載人登月任務時,聯合國就已經制訂了一份《外層空間條約》。該條約於1967年由包括美國、蘇聯及英國在內的多個國家聯合籤署。
該條約指明:「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太空事務的專業顧問公司艾爾登顧問公司的總監喬安妮·惠勒形容聯合國的這份條約是「太空的《大憲章》」。
在實際操作層面上,月球的土地所有權和開採權在六十年代末期沒有成為實質性的問題。不過,隨著技術發展,通過開採月球資源來獲取利潤,雖然仍然有一段距離,但越來越有可能實現。
1979年,聯合國又制定了《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即所謂的《月球協定》。這一協定規定,空間探索必須用作和平用途,而任何人計劃建設太空站,必須向聯合國匯報空間站的具體位置和建立的理由。
協議還指出「月球及其自然資源均為人類共同繼承財產」,並且在月球資源開採之前,就要先遵守相關的國際協定。
不過,《月球協定》卻只有包括法國和印度11個國家承認。而在太空領域佔據最主要地位的幾個國家——包括中美俄——都沒有承認該協議。
而惠勒表示,無論如何,要履行協定內的規矩「不是那麼容易」。各個國家各自將他們籤署的文件條款納入到本國的法律,並且自行承擔要求企業和個人遵守規定的責任。
《太空法期刊》的前主編喬安妮·艾琳·加布裡諾維茨教授也同樣認為國際協議「無法提供保證」。法規執行是「政治、經濟和公共意見的一個複雜的綜合體」。
2015年,美國通過了《商業太空發射競爭法案》,承認美國公民個人有權擁有任何自行從天體行星開採的資源。該法案對月球並不適用。
天空開採企業行星資源公司的聯合創始人埃裡克·安德森形容該立法是「歷史上對財產所有權最偉大的認可」。
2017年,盧森堡通過了相關的法案,允許個人和企業對太空資源的開採,但是能不能採得到就是個問題了。副總理施奈德表示,這項法案將使盧森堡成為歐洲在太空資源開採領域的先鋒和領導者。開採月球,謀取利益是各國的共同追求,所以各國也更加願意在這方面給相關企業提供幫助。
英國的納勒迪太空法規與政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海倫·恩塔貝尼表示:「很明顯,不管意圖是將資源帶回地球還是存放在月球上供月球生產所用,開採月球都絕對會帶來傷害。」
她還表示,美國和盧森堡已經「強行」突破了《外層空間條約》的約束。她表示:「世界各國共同平等地探索太空這一道德準則是否能夠得到維護,我頗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