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眾寵物的普及,一些寵物愛好者又掀起了飼養爬蟲、猛禽、野獸等「異寵」的熱潮,殊不知此類交易往往涉及瀕危和受保護物種,踩上了違法犯罪的紅線。
5月21日,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偵破的一起特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在崇州市法院審理,此案動物為蜥蜴、蟒蛇、陸龜三大類共700餘只,涉及被告人11名。被告人劉某望、黃某政、王某遠等9人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判刑,分別被判處緩刑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4000元至20萬元的罰金。被告人餘某、施某因犯罪行為輕微,被免予刑事處罰。
因案件審理正值疫情防控期間,部分被告人未能到庭現場參加審理,崇州市法院啟用遠程提訊系統,隔空審理了這起重大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並當庭宣判。
養殖場成野生動物中轉站
去年7月17日,公安機關搜查劉某望實際控制的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現場查獲北部黑斑雙領蜥228隻,綠鬣蜥53隻、藍鬣蜥37隻,藍巖鬣蜥3隻,輻紋陸龜18隻,亞達伯拉象龜3隻、豹紋陸龜3隻,蘇卡達龜1隻。
據劉某望供述,其飼養的野生動物中,有18隻陸龜為中國臺灣籍人員陳某某寄養,利用其養殖場的便利向黃某政等人販賣。今年3月19日,陳某某因犯走私珍貴動物罪,被成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5萬元。
經查,被告人劉某望利用其經營養殖場的便利,通過購買、他人寄養、接受贈與、繁殖等形式,共收購綠鬣蜥、亞達伯拉象龜等野生保護動物571隻。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政、餘某、張某等10人相互聯繫或單獨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從劉某望及他人手中非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及製品200餘只,其中一級野生動物7隻。各被告人之間形成一條完整的販賣野生動物鏈。在這條黑色利益鏈上,部分野生保護動物從劉某望經營的養殖場內,經過層層轉手,通過郵寄快遞的形式售往成都崇州、青羊、雙流等地。
涉案動物數量達700餘只
庭審中,劉某望辯稱,自己養的蜥蜴是人工繁殖的,不屬於野生保護動物,「我記不清當時賣過多少只動物了,我覺得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量是錯誤的。」「我不認可剛才說的犯罪事實,『硫磺巨蜥』是我幫一名網友寄養的,當時他忙著搬家,沒有地方養,我就接過來了。」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黃某政狡辯,「我不是劉某望的下線,也從來沒有幫他代售過動物,從中賺取差價。」
對自己非法收購「蠟筆球蟒」的行為,施某說:「當時是因為家裡大兒子很喜歡爬蟲之類的動物,就在網上買了一隻蟒蛇,我也不知道買到的是野生保護動物。案發後,我主動把球蟒上交給公安機關了,希望法院能對我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通過在被告人處查獲的動物活體、微信聊天記錄、轉帳記錄等大量證據,證實劉某望等11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700餘只,涉及蜥蜴、蟒、陸龜三大類。經鑑定,圓鼻巨蜥、緬甸蟒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Ⅰ級,犀牛鬣蜥、藍巖鬣蜥、輻紋陸龜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其餘均為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望等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之規定。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疫情防控期間頂風作案
「為什麼明知出售、收購的這些蜥蜴是野生保護動物,你還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作案呢?」面對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被告人王某遠一時啞口無言。
去年4月13日,王某遠以360元的價格出售了1隻平原巨蜥給被告人翟某,被警方抓獲後,王某遠申請了取保候審。然而在今年3月底,王某遠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顧法紀、頂風作案,繼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原本犯罪行為較為輕微,可能被判處拘役、緩刑的他,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萬元。
本案承辦法官、崇州市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徐曉雙告訴記者,在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崇州市法院充分發揮疫情期間保護野生動物的司法導向作用,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對在疫情期間頂風作案的王某遠依法加重處罰。
【法官說法】
外來野生動物依法也受保護
徐曉雙說,本案涉及野生動物種類多、數量大、價值總額高、高級別保護動物多,為近些年所罕見,且大多數是外來物種。按照林業部發布的《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對這些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管理,同原產我國的國家一級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一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依法查處。
徐曉雙提醒廣大群眾,不要為了自身利益和喜好,不顧自己和他人的健康,非法販賣、運輸、購買甚至食用野生動物,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厲懲罰。
據《四川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