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飼養需許可 販賣屬違法

2020-12-05 民主與法制網

  通過網絡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金雕、遊隼、獼猴、網紋蟒等26隻,涉及10個省23個地市。近日,目前全國最大系列獵捕、出售、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在江蘇省徐州中級人民法院宣判。

 

20個省市販賣野生動物

 

  張愛民是一名動物愛好者,尤愛金雕,2015年5月,他關注了一個名為「周口獵鷹交流群」的微信號,其中包含大量關於鷹、雕等動物的交易信息。此後,他通過群友收購,以支付寶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車託運的方式,先後非法收購、出售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金雕5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鵟1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野生動物網紋蟒1條。同年11月,他從網上購買的一隻金雕,在運輸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徐州市銅山區公安局以此為線索,歷時大半年時間趕赴江蘇、甘肅、廣東、河南、陝西、安徽、湖南、四川、雲南、江西等全國10省23個市,陸續查獲涉嫌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該批犯罪嫌疑人共22人;被查獲的國家野生保護動物後均被依法登記後交由動物保護組織。

  據銅山區公安分局治安警察大隊案查中隊隊長鈕家松、民警姜權介紹,在對犯罪嫌疑人張愛民訊問時,警方發現張愛民的手機中存有30多個涉及野生保護動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個群裡的人數少則100人、多則500多人,群成員涉及全國20多個省市,其中與之交易的還有一名為境外人員。

 

15人獲刑,最高刑期11年半

 

  據鼓樓法院院長、該案主審法官嶽彩領介紹,本案涉及人員多,涉及地域廣,徐州公安民警破獲了全國最大的網絡販賣野生動物案件,案發後,共抓獲涉及人員25人。首批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愛民等15人利用騰訊QQ、微信等網絡平臺,通過快遞、客運車輛等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金雕5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大鵟1隻,獵隼、遊隼等隼類動物4隻,雀鷹4隻,松雀鷹1隻,獼猴1隻,草原雕1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野生動物網紋蟒1條。「這些被告人均是80後、90後年輕人;1人為在校大學生,2人為醫院醫生,還有私營業主、打工者、無業人員等;年齡最小、今年讀大二的19歲女子王某第一起犯罪時還不到17歲(王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金雕3隻、非法收購、出售獵隼1隻、獼猴1隻);另一名被告人1985年出生的李楠2013年10月曾因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2萬元。」嶽彩領說。

  法院審理後,對該案15名被告人進行了宣判,其中第一被告人張愛民、第二被告人李楠因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罰金4萬元和有期徒刑11年罰金3.5萬元;其餘人也獲得相應刑罰。

 

  法官提示:飼養需許可 販賣屬違法

 

  案件發生後,引起了江蘇省公檢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對於此案,辦案法官提示,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條指出:「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可見,我國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有三類:一是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二是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三是「三有」野生動物。且《野生動物保護法》明文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因此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獲得動物或野生動物,切記應了解所獲動物是否為國家法律所保護的野生動物,切不可因為無知而觸犯法律;亦不可因個人喜好、作為寵物而非法獵捕、非法收購,因為我國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實行「馴養繁殖許可證」制度,凡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都應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批准。

  我國刑法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刑事處罰亦是十分嚴厲。從法庭調查的情況可以看出,15名被告人對本案所涉及的野生動物無一不是知道這些動物是國家保護之野生動物的、是不允許非法獵捕、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的,但依然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而且其中多數人存在非法營利、獲得暴利的動機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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