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後,對方不履行裁判義務,這個時候勝訴方往往就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最重要的環節就是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對於狡猾的老賴而言,特別是欠帳較多的老賴,想找到他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那是非常的難,這個時候就有一個技巧,那就是申請參與分配被執行人的另案財產,也就是說當這個被執行人被多個申請人申請執行時,不管誰發現財產,你都可以去參與分配下,這對實現自己的利益是有很大的幫助的,當然申請分配也是要具備相應的條件的。
對於申請被執行人另案財產的分配,這個首先要區分被執行人是個人還是公司,同時還要滿足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的債權,這個是必備要件,下面具體給大家說。
首先就是主體這一塊,對於被執行人,個人和公司是不一樣的,對於個人,因為我國沒有個人破產程序,所以對被執行人是個人的情況下申請他另案財產的分配,這個是不分順序的,一般是按照比例來分配,比如說他有一百萬的財產,現在是2個申請人參與分配,分別是標的1000萬和2000萬,那麼這種情況下1000萬的人能拿到被執行人現有財產的三分之一,2000萬的人能拿到三分之二,這是對個人的財產的分配情況。
對於公司來說,因為公司有破產程序,如果被執行人是公司,另案申請人參與分配的話,這中情況下是不需要按照比例的,直接按照查封順序來進行,如果沒有查封順序的情況下,那就看執行立案順序,如果第一順序的人錢都分完了,那第二順序的人就一分拿不到,如果第一順序的人用不完,那給第二順序的分,第二順序的用不完,那給第三順序分,直到分完為止。
當然,對於公司而言,還是可以直接申請其破產的,這也是申請執行人的權利,申請破產後,那就不按照順序分了,那是按照比例來分了,這就和個人是一樣的了。
那麼如何認定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除所有債權呢,認定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是參與分配的必備條件,因為只有不能全部清償債權了,才能參與分配,如果能清償,只是先後的問題,那就沒比較參與分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這個認定,有以下幾個標準。
第一就是從法院層面上來認定,比如說這個人在這個法院有很多個案件,都是被執行人,或者有申請執行的標的遠小於被執行標的,而且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及線下調查等手段,已經查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了,這個時候是可以認定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
第二就是被執行人在法院的其他案件已經因為無財產可供執行被終結本次執行了,也就是說前期的案件已經查過了,這個人沒有其他財產的,這個時候在執的案件是可以直接認定為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因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前提就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第三就是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是價值非常小或者無法變現的,有但是不能處置,這種情況下也是不能執行的,執行不能的情況下程序也走不下去,最終還是要終極本次執行的,其實這一條和第二條是相互的。
所以說,對於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認定還是比較容易地,查詢被執行人其他案件情況狀態就可以,這個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比較容易操作的,所以參與分配程序還是比較好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