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導讀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 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 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實務應用
企業資產清算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企業進行清算,大致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組建清算組結算事由出現之日起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通知、公告債權人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向清算組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其債權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清償企業債務公司財產按照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公司債務的順序,清償公司債務。
6、分配剩餘財產公司財產在清償上述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7、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當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以上情況中,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應進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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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公司資產收益的權利,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原告周阿鳳作為被告公司股東之一,在被告公司已實際不再經營並進入清算程序後,要求對被告公司的盈餘進行分配,法院予以支持。
一、關於被告公司資產清算後剩餘資產的問題。
原告周阿鳳稱,被告公司帳戶總剩餘現金約為86374.68元,但根據被告委託第三方台州北辰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可知,被告公司在清算後剩餘資產為貨幣資金42305.05元,在扣除應交稅費後,剩餘財產為22645.47元。
而被告公司租金退稅後餘110225元及公司宿舍退回押金3000元均匯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來李望個人帳戶。
法院認為,公司盈餘分配是用公司的利潤進行給付,公司本身是給付義務的主體,若公司的應分配資金被部分股東隱瞞或轉移而不足以現實支付時,這不僅直接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到其他股東的利益,利益受損的股東可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向濫用股東權利的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主張賠償責任。
本案中,若來李望不能將相關資金及時返還被告公司,那麼原告周阿鳳作為公司的股東,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另案提起訴訟。
二、關於公司盈餘如何分配的問題。
原告周阿鳳稱要求按照雙方實際約定的持股比例即50%分配公司盈餘,但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法院不予採信。
根據原告持有清算公司權益性投資比例即45%及實際繳納出資額,原告可分配的財產金額為10190.46元。
對於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完整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財務帳簿(會計帳目)、財務會計報告供原告查閱以及要求被告負責索要剩餘50000元貨款,或提供當時的購銷合同,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係,原告可另案處理。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周阿鳳合理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台州斯瑞堡機械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周阿鳳分紅款10190.46元,並賠償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二、駁回原告周阿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周阿鳳與台州斯瑞堡機械有限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018年10月23日,台州斯瑞堡機械有限公司在台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公司註冊資本1000000元,公司股東為原告周阿鳳及被告法定代表人來李望。公司出資額及股權比例分別為:來李望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550000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55%;原告周阿鳳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450000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45%。
2019年11月21日,經被告委託,台州北辰稅務師事務所對被告公司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其中:2019年11月至2019年11月為清算期)的繳納稅費情況進行審核以及清算,並作出《企業註銷稅務登記稅費清算審核報告》,其中《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剩餘財產計算和分配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載明:公司貨幣資金為42305.05元,應交稅費19659.58元,剩餘財產22645.47元,其中,股東來李望,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55%,投資額41250元,分配的財產金額為12455元;股東周阿鳳,持有清算企業權益性投資比例45%,投資額33750元,分配的財產金額10190.46元。
另查明,被告公司廠房房租退稅後餘110225元及公司宿舍退回押金3000元均匯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來李望個人帳戶。
案件來源:
周阿鳳與台州斯瑞堡機械有限公司公司盈餘分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336號
發布日期:2020-07-09
(中國裁判文書網)
來源:公司法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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