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未遵守國家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規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止研究、開發活動,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未在相應等級的實驗室進行,或者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經批准從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流入市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買或者引進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特殊生物因子未進行登記,或者未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二)個人購買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單的重要設備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個人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四)未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進入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五年內禁止從事相應活動。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在我國境內採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由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採集、保藏的人類遺傳資源,並處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的生物安全違法行為,本法未規定法律責任,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通過運輸、郵寄、攜帶危險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國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可以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生物因子,是指動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質。
(二)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是指我國境內首次出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再次發生,或者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損害,引起社會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傳染病。
(三)重大新發突發動物疫情,是指我國境內首次發生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動物疫病再次發生,或者發病率、死亡率較高的潛伏動物疫病突然發生並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四)重大新發突發植物疫情,是指我國境內首次發生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嚴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細菌、病毒、昆蟲、線蟲、雜草、害鼠、軟體動物等再次引發病蟲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範圍發生並迅速傳播,對農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五)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是指通過科學和工程原理認識、改造、合成、利用生物而從事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應用等活動。
(六)病原微生物,是指可以侵犯人、動物引起感染甚至傳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細菌、真菌、立克次體、寄生蟲等。
(七)植物有害生物,是指能夠對農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細菌、病毒、昆蟲、線蟲、雜草、害鼠、軟體動物等生物。
(八)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
(九)微生物耐藥,是指微生物對抗微生物藥物產生抗性,導致抗微生物藥物不能有效控制微生物的感染。
(十)生物武器,是指類型和數量不屬於預防、保護或者其他和平用途所正當需要的、任何來源或者任何方法產生的微生物劑、其他生物劑以及生物毒素;也包括為將上述生物劑、生物毒素使用於敵對目的或者武裝衝突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者運載工具。
(十一)生物恐怖,是指故意使用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實施襲擊,損害人類或者動植物健康,引起社會恐慌,企圖達到特定政治目的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 生物安全信息屬於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其他有關保密規定實施保密管理。
第八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生物安全活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