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偵查階段掏腸殺人的供述 掏腸案兇手死刑改死緩

2020-12-01 搜狐網

  信報訊據《蘭州晨報》報導,甘肅省高院近日對張掖「少女被掏腸慘案」作出終審判決,兇手喬建國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4年,張掖市甘州區連發兩起少女掏腸慘案。

造成19歲的少女琳子(化名)當場死亡,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雖經搶救挽回性命,但身心遭受極大摧殘。案發後,辦案人員於當年9月29日將「惡魔」喬建國緝拿歸案。

  喬建國歸案後,因其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所做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審判工作拖延了兩年。2005年1月17日,張掖市中院對喬建國進行公開宣判,數罪併罰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一審宣判後,喬建國提起上訴。甘肅省高院審理覆核後,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張掖中院另組合議庭,對該案重新開庭審理後再次作出判決,判處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決喬建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萬餘元。

  重審一審宣判後,喬建國再次上訴,不但否認部分供述,還稱自己有自首情節,應從輕處罰。甘肅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喬建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喬建國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情況,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據悉,之所以「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是由於此案中關於掏腸殺人的事實,只有喬建國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卻沒有直接證據指證,而喬又在上訴中推翻這一供述。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口供而沒有證據支持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最終,經甘肅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終審判處喬建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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