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0年度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

2021-01-18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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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發布《湖北省2020年度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文件

鄂環辦〔2020〕34號

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於印發《湖北省

2020年度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為統籌推進我省疫情防控和大氣汙染防治攻堅,在做好「六穩」、「六保」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結合我省環境空氣品質改善需求和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實際,我廳組織編制了《湖北省2020年度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印發給你們,同時將生態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予以轉發,請遵照執行,迅速落實。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作為完成打贏藍天保衛戰階段性目標的重要任務,在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精準服務企業復工復產的基礎上,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揮發性有機物監管能力,推動落實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各項管理要求,積極應對臭氧汙染影響,提升優良天數比例。

各地要對照《方案》要求立即行動,圍繞重點工業園區、重點企業集群和重點排放企業迅速組織開展摸底排查,組織做好相關排放標準和治理技術宣貫工作,精準幫扶企業推進治理設施和監控設施建設。相關臺帳資料請於8月18日前以電子版的形式向我廳報備。

聯繫人: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 周莉、丁峰;

聯繫電話:027-87167533、87871193;

郵箱:723223820@qq.com、78878160@qq.com。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

湖北省2020年度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

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鄂發〔2018〕44號)有關要求,按照生態環境部《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和《關於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前提下積極服務落實「六保」任務堅決打贏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環廳〔2020〕27號)文件精神,統籌經濟社會恢復發展和大氣汙染防治攻堅,精準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工作,積極應對夏秋季臭氧汙染,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統籌疫情防控、經濟社會恢復發展和打贏藍天保衛戰重點任務,以武漢及其周邊、襄陽-荊門-宜昌等臭氧(O3)汙染較重地區為重點管控區域,以涉VOCs重點工業園區、重點企業集群和重點排放企業(以下簡稱「三重」)為抓手,突出精準精細,建立績效分級管控清單,強化幫扶指導,統籌開展生活源和移動源VOCs減排管理,切實減少VOCs排放量。

二、工作目標

全面推動《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實施,積極應對臭氧汙染影響,精細化服務於我省經濟社會恢復發展,堅持科學治汙、精準治汙、依法治汙,建立健全VOCs汙染防治管理體系,加強企業幫扶指導,推動重點園區和重點企業實施「一園一策」和「一企一策」,重點區域、重點行業VOCs排放量顯著下降,力爭減少以臭氧為首要汙染物的汙染天氣,為「十四五」臭氧汙染防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三、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深化「三重」區域排查

各地要在前期摸底排查的基礎上,參考2017基準年大氣汙染源清單和第二次汙染源普查資料庫,結合2019基準年大氣汙染源清單更新工作,進一步完善涉VOCs排放企業清單,核實綜合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評估治理效果。各地要迅速組織「三重」區域排查,逐一建立管理臺帳,將VOCs年產生量大於10噸的企業納入涉VOCs重點排放企業清單。「三重」排查範圍見附件一,臺帳形式可參考附件二。

(二)推動重點工業園區綜合治理

建立健全重點工業園區VOCs監測預警監控體系,鼓勵通過走航監測、網格化監管、溯源分析、環保管家等多種形式,提升園區VOCs排放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園區無組織排放綜合管控,對VOCs排放強度高、存在突出問題的園區,組織編制實施「一園一策」。鼓勵VOCs排放相對集中的重點工業園區開展集中塗裝中心、活性炭集中處理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涉VOCs「綠島」項目建設,對石化、化工類企業集中的推行園區洩露檢測與修復技術(LDAR)信息統一監管。

(三)推動重點企業集群綠色發展

各地要結合區域經濟社會恢復發展實際情況,通過標杆建設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優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推動涉VOCs企業集群綠色發展。依據行業特點引導企業精準減排,其中,家具、彩塗板、皮革製品、製鞋、包裝印刷等以小企業為主的集群重點推動源頭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業集群重點推動優化整合。依據工藝特徵推動實施集中治理,其中,對塗裝類企業集中的可建設集中塗裝中心,對有機溶劑使用量大的可建設集中回收處置中心,對活性炭使用普遍的可建設統一的脫附、處理中心。

(四)推動重點排放企業深度減排

全面落實《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減少工業企業VOCs排放量。加強對VOCs排放新標準實施的宣傳和解讀,對於達不到製藥、塗料、油墨、膠粘劑、汽車製造、包裝印刷等行業新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要求的,要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標排放改造。納入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的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塗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按照《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要求,在主要排汙口基本完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五)加強重點排汙單位全過程管理

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應活性的塗料、有機溶劑、膠黏劑、油墨等原輔材料,鼓勵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因企制宜用水性塗料替代油性塗料,從源頭減少VOCs產生。加強對企業VOCs無組織排放監管,企業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大於等於2000個的,應全面梳理建立臺帳,9月底前完成一輪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及時修復洩漏源。加強對企業VOCs治理設施運營監管,顯著提升企業廢氣收集率、治理設施同步運行率和去除率(「三率」),對照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等技術規範,迅速組織企業開展「三率」情況自查,形成相應的環保管理臺帳,不能達到規範要求的迅速組織整改,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加強處置環節VOCs排放管理,將涉VOCs物料的包裝容器、廢料(渣、液)、廢吸附劑等通過加蓋、封裝等方式密閉,妥善存放,不得隨意丟棄,並儘快組織集中清運,交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處置單位在貯存、清洗、破碎等環節應按要求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六)深入開展指導幫扶和執法監督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三重」區域排查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創新方式方法,對接企業開展指導幫扶和問題排查,鼓勵涉VOCs排放企業合理安排生產時間,引導石化、化工、煤化工、製藥、農藥等行業企業合理安排檢修計劃,減少非正常工況VOCs排放,重點企業2020年檢修計劃及調整情況應及時收集報備。各地要建立績效分級管控模式,將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企業,或穩定達標排放、運行管理規範、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治理進展緩慢、群眾投訴強烈、問題突出的企業,加密執法頻次,依法嚴處;將超標問題突出、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企業列入失信名單,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地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實施銷號管理。組織對已安裝的VOCs在線監測設備進行校準,對重點管控企業和採用簡易治理工藝的企業開展抽測。

(七)統籌開展生活源和移動源管理減排

加強城市建成區乾洗、餐飲、汽修等涉VOCs排放生活源管理,減少VOCs無組織排放,嚴禁露天噴塗作業。引導各地合理安排市政工程施工計劃,儘量錯開夏季高溫時段,當預測到將出現長時間高溫低溼氣象條件時,將外立面改造、道路畫線、瀝青鋪設等涉VOCs排放作業儘量安排至夜間。加大汽油、石腦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儲運銷全過程VOCs排放控制,重點推進儲油庫、油罐車、加油站油氣回收治理,對回收治理情況開展專項調研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幫扶整改,迅速組織對儲油庫油氣密閉收集系統進行一次檢測,任何洩漏點排放的油氣體積分數濃度不應超過0.05%。繼續開展柴油貨車汙染防治攻堅行動,切實減少移動源VOCs排放量。

四、保障措施

加強統籌協調。加強對臭氧汙染應對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在落實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服務企業復工復產的前提下,精準推進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工作。鼓勵各部門聯合出臺激勵政策措施,引導企業優先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料,建設高效VOCs治理設施,形成多方治理合力,激發企業治汙動力,形成良好工作氛圍。樹立行業標杆企業,在環境執法、政府綠色採購、企業信貸融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加強服務指導。積極開展VOCs監督幫扶,切實幫助地方和企業解決VOCs綜合治理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推動重點企業、重點園區開展「一企一策」、「一園一策」方案編制與實施。加大各類專項資金向VOCs治理項目的傾斜力度,推動企業實施改造提升和優化整合。結合「三重」區域排查工作,推動建立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減少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的現場檢查頻次,做到無事不擾。

加強能力建設。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提高執法裝備水平,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可攜式大氣汙染物快速檢測儀、VOCs洩漏檢測儀、微風風速儀、油氣回收三項檢測儀等。加強執法人員技術培訓,切實提高現場執法人員揮發性有機物現場檢查能力。將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企業,落實企業自行監測責任,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

加強科技支撐。在加快完善VOCs環境監測網的基礎上,提升科學分析能力,積極開展大氣VOCs組分觀測、O3汙染溯源分析、專家團隊技術幫扶等支撐工作,細化實化源清單編制,明確精準治汙方向。推進智能監控和大數據監控,積極構建網絡化監測系統,充分運用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電力數據、VOCs走航監測等技術手段,動態監控工業園區、企業集群和重點企業VOCs排放情況,及時發現問題並實施整改,提升VOCs監管效能。

加強宣傳引導。督促企業主動公開汙染物排放、治汙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引導企業主動落實汙染防治主體責任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加強臭氧汙染防控宣傳引導,通過宣傳冊、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開展宣傳解讀,普及O3汙染防治、VOCs綜合治理的科學知識、政策法規,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鼓勵、引導公眾主動參與VOCs減排,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

「三重」排查範圍

重點工業企業:VOCs年產生量大於10噸的企業納入涉VOCs重點排放企業清單。

重點工業園區:園區存在VOCs排放重點工業企業、重點排汙單位或點多面廣VOCs排放源,重點排查主導產業包含石化、化工、製藥、農藥、電子、包裝印刷、家具製造、汽車製造、船舶修造等9個行業的工業園區。

重點企業集群:重點排查製藥、農藥、塗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輪胎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溶劑型塗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製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彩塗板、電子元器件、汽修、包裝印刷、人造板、皮革製品、製鞋等23個行業,以及本地涉VOCs排放特色行業等,同一鄉鎮及毗鄰鄉鎮交界處同行業企業超過10家的認定為企業集群。

臺帳參考內容

一、臺帳表格

二、表格填報說明

(一)臺帳填報總體說明

1.臺帳總共由「涉VOCs企業清單」、「重點排放企業清單」、「重點工業園區清單」和「重點企業集群清單」等4個表格組成。

2. 「涉VOCs企業清單」是屬地涉VOCs排放企業的管理詳單,轄區內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業企業均應納入此清單管理。

3.填報「重點排放企業清單」時,可直接將符合要求的企業從「涉VOCs企業清單」中複製到此表。

4.重點企業清單」、「重點工業園區清單」和「重點企業集群清單」填報過程中相應的行業判斷和入選企業要求按照附件1「三重排查範圍」規定執行,其中「重點工業園區清單」和「重點企業集群清單」中僅要求填報涉及的企業數量,但各地應自行保留對應的企業清單,用於日常監管。

(二)「涉VOCs企業清單」填報說明

1.在填報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汙普數據,結合2019基準年大氣汙染源清單更新工作進行填報。

2.行業類別名稱及代碼:以2017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為準(可直接採用汙普數據)。

3.所屬工業園區名字:所填報的名稱與「重點工業園區清單」中工業園區名稱保持一致。非工業園區企業填報「無」。

4.企業運行狀態:從下拉菜單中進行填報,凡2019年1月1日以來有過生產作業的,填報「在產」。

5.VOCs產生量:指全廠VOCs的合計排放量,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量,有在線監測數據且正常運行的,可以在線監測數據計算為準。

6.VOCs排放主要產生環節和成分:分析找出企業VOCs排放主要的工藝環節或位置,所排放的VOCs中,其主要的成分是什麼。如果無法明確主要成分時,可填報排放的主要類別,如烷烴、烯烴、芳香烴等。

7.原輔料綠色替代情況:從下拉菜單進行選取,主要體現企業是否開展了原輔料的低/無VOCs替代工作,如果企業已經完全開展了原輔料替代或使用的均是行業內的低VOCs原輔料,則選取「全部替代」;如果企業部分原輔料開展了綠色替代,還有進一步改進的空間,則選取「部分替代」。

8.涉VOCs密封點數量是否大於等於2000個:主要針對石化、化工等行業進行填報。指企業載有氣態、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數量。

9.主要排汙口VOCs自動監控設施安裝情況:從下拉菜單進行選擇。企業是否按照《固定汙染源廢氣中非甲烷總烴排放連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90號)要求安裝在線監測設施,是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10.現有治理設施工藝選取情況:從下拉菜單進行選擇。僅僅只考慮企業在全廠VOCs治理時採用了哪些工藝類型,不考慮每種工藝類型的使用順序和設備數量。如企業未配備任何VOCs治理設施,則填報「無」。

11.治理工程實施情況:企業在建或擬建設的VOCs治理項目情況,如無則填報「無」。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轉載自北極星電力新聞網,所發內容不代表本平臺立場。全國能源信息平臺聯繫電話:010-65367702,郵箱:hz@people-energy.com.cn,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金臺西路2號人民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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