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車禍中遭受重傷,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是冒著巨大風險花費金錢繼續治療;還是放棄治療,節省有限的財產養家餬口、撫養子女?
妻子認為丈夫治癒的希望渺茫,選擇了放棄;弟弟張梁則出於兄弟感情墊付了40多萬元。
然而,正是這筆墊付的錢,使一家人鬧上了法庭。
男子車禍中成植物人
妻子和弟弟作出不同選擇
車禍突如其來,讓張橋的家人面臨著兩難的選擇。
2017年8月18日,一輛大型普客車沿滬昆高速由西往東行駛至1150M+150M處行車道時,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一輛中型廂式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張橋等七人受傷,二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後,張橋被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GCS評分5分。面對高昂的治療費用,趙梅認為丈夫屬於典型的植物人狀態,已無治癒的希望,繼續治療只會人財兩空,而且自己還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無力承擔巨額醫療費用,因而選擇了放棄治療。
此時,作為張橋的弟弟張梁站了出來。他多方籌集資金以搶救哥哥的生命,前後拿出了40多萬元,墊付哥哥治療期間的各項費用。張橋受傷後,先後在湖南湘潭、江蘇宿遷等多家醫院治療。
事故發生後,張橋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決保險公司等進行賠償。後趙梅實際領取了140萬元左右的賠償款。
弟弟討要巨額墊付款遭拒
叔嫂對簿公堂
在嫂子拿到賠償款後,張梁開始向哥嫂索要自己墊付的各項費用,雙方最後鬧上了法庭。
趙梅一方認為,張梁向哥哥墊付大額費用,完全是基於兄弟關係的原因,張橋發生事故後因為傷情非常嚴重,治癒的希望渺茫,趙梅多次要求放棄治療,以免最後落得人財兩空的境地,而張梁不願意放棄,由此產生的費用只能由張梁承擔。
張梁一方則認為,事故初期,趙梅表達過放棄治療的意思,但在後期張橋住院期間,趙梅沒有提出放棄治療,事實上,趙梅也在積極參與救治張橋,並沒有拒絕接受張梁墊付的各項費用,「如果趙梅明確放棄治療,完全可以阻止張梁繼續墊付治療費用。」
趙梅認為因張橋病情無治癒可能,自己已經放棄治療,在此情況下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當由張梁自行承擔。因為張橋治療的事情均是由張梁操辦,相關費用沒有經過自己確認。同時,也沒有出具相關欠條、借條、收條,錢款也沒有打入趙梅個人帳戶,在這種情況下,張梁基於兄弟感情,予以支付醫療費用,其法律後果應由張梁自行承擔。
宿城區法院認為,張梁為救治哥哥張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張梁的行為使張橋獲利,並同時導致張梁受損,且在張梁墊付費用後,張橋通過訴訟程序已獲得足額賠償,依法應予返還。因張橋、趙梅系夫妻關係,夫妻之間有相互扶持救治義務,因救治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故趙梅同樣負有還款義務。張橋的傷情雖然很嚴重,但並不是沒有治療希望。趙梅雖表示過放棄治療,但對於張梁的救治行為,張橋、趙梅並無明確表示拒絕,且在後續的訴訟中,張梁墊付的費用均獲得賠償,故趙梅辯稱應由張橋承擔返還義務,法院不予採信。故法院在2019年7月作出判決,張橋、趙梅返還張梁459219元及利息。
作為張橋的遺產繼承人,趙梅的子女和母親不服一審判決,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
是善意,還是別有用心?
就在二審審理階段,張橋最終不治身亡。
「張梁墊付相關費用,不是為了救治張橋,而是認為張橋可以從交通事故損害中獲得巨額賠償,其本人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進行墊付相關費用。」趙梅一方認為,張梁的墊付行為主觀上不僅沒有善意,相反具有惡意。客觀上,張梁墊付費用的行為亦並不符合張橋本人的意願和利益,沒有使上訴人受益,也不符合上訴人的意願。
張梁一方則表示,張橋受傷後,趙梅沒有足夠經濟能力救治張橋,基於張梁與張橋是胞兄弟和生命的可貴,張梁從各方湊錢為張橋墊付救治費用,主觀上是善意的。「雖然當時張橋的傷情嚴重不能明確表達意思,但作為一個人,受傷後肯定是希望活下來。」而且客觀上,張梁墊付費用積極救治張橋應是符合其本人利益的。
張梁一方認為,趙梅已實際領取了張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巨額賠償款項,該款項數額足以返還張梁主張的墊付費用,趙梅應當返還張梁墊付的費用。
法院給出了答案:
為挽救生命,「冒險」是值得的
張梁為哥哥墊付治療及相關費用的行為,到底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的,別有用心?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沒有共同生活、共同組成家庭、同為家庭共同成員的兄弟姐妹之間無法定互相撫養義務。張橋和張梁雖然為兄弟關係,但均已經成年且各自組成家庭,獨立生活,故雙方之間無法定扶養義務。
本案中,張梁與張橋雖然為兄弟關係,但均已經成年且各自組成家庭,獨立生活,故雙方之間無法定扶養義務;同時,本案張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也並非張梁。據此,張梁無法定義務支付張橋所花費的醫療費等費用。雙方之間也無該約定義務。
法院認為,見義勇為、守望相助本是人類美德,是正義行為。從張梁的主觀動機看,作為張橋的兄弟,在張橋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嚴重,急需治療,急需巨額醫療費等費用,並且趙梅本人又無力支付巨額資金的情況下,張梁此時挺身而出,多方籌集資金,以搶救張橋生命。張梁墊付的資金是否可以獲得償還,在當時完全處於不確定狀態,其損失是否可以獲得彌補,也無法完全明確。況且,張梁訴訟請求只是要求返還自己墊付的費用,並沒有獲得額外經濟利益的訴求,即使張橋從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能獲得巨額賠償,該賠償專屬於張橋,張梁並無分配該賠償款的要求。據此,可以認定,張梁墊付巨額醫療費等費用的目的只是為了挽救張橋的生命,在趙梅無力且不能籌措治療費用的情況下,其墊付行為正是為了張橋和趙梅的利益。
「生命無價、生命至上。對於個體的人而言,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價值高於金錢與財富,挽救生命的行為無疑應予肯定與讚揚,這不僅關乎個體人的生命與安全,讓人感受世間溫暖,更關乎人類整體生存與發展,具有社會公益價值。」判決書中這樣寫道。
法院認為,張橋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確實生命垂危,希望渺茫。但是只要有一線生機、一絲希望,都應盡全力進行搶救。張梁基於兄弟之情、手足之義,在張橋一家籌款無著、陷於絕望的情形下,伸出援助之手,墊付費用,以解燃眉之急,完全符合人間道義。
雖然,張橋最終沒有完全成功救治,不幸離世,但從當時病例記載的情形判斷,在搶救時並非完全沒有希望,醫生也沒有放棄治療與搶救,故不能從事後結果而否定對張橋救治所進行的努力,而應從當時的情形進行判斷。
「況且,搶救之後,張橋確實沒有立即死亡,其生命延續了一段時間,張橋在生命的最後一段時光,感受到了家人為挽救自己所付出的巨大努力與犧牲,感受到了人間親情溫暖。因此,不能認為對張橋的救治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
法院認為,根據無因管理理論,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償還必要費用等權利,但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因此,即使趙梅本人明確拒絕再行治療,即使張橋本人如果能夠表達意願可能會拒絕繼續治療。因該意願與救死扶傷的正面價值導向相悖,違背公序良俗,張梁堅持救治的行為應予肯定與支持。
「我們認為,與挽救丈夫、孩子父親的生命相比,冒險是值得的。金錢、財富一時失去,可以通過勤勞與智慧去創造,去拼搏,但生命一旦逝去,再也無法重來,妻子將永遠失去丈夫、父母將永遠失去兒子、孩子永遠失去父親,這難道不是最為悲慘的結局?」
此外,通過訴訟,張橋已經獲得了包括醫療費在內等費用的賠償,並已經實際執行到位款項140萬元左右。如果沒有實施救治,沒有產生醫療費用,張橋的賠償款中也不會存在醫療費等費用。
二審中,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費用支付的真實性不持異議,只是認為上述費用的發生對上訴人沒有益處,不應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上述費用均為救治張橋所花費,如醫療費、護理費等,張橋家屬提起訴訟相關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等也均是為了上訴人權利救濟,是為了上訴人利益。故上述費用屬必要的費用,應予返還。因張橋在二審審理期間死亡,法院依法徵求其法定繼承人是否參加訴訟,繼承人其母親、兒子、女兒均表示參加訴訟(女兒由其法定代理人趙梅代為表達意願),不放棄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張橋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遺產範圍內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雙方當事人本為親人,張橋因交通事故死亡對你們而言,是巨大的不幸。雖然因墊付行為引發本案訴訟,但本案判決後,還是希望大家能夠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張橋尚有未成年子女,也是張梁的侄女,需要撫養、教育,我們相信張梁儘自己能力,幫助與照顧這個家庭,讓他們渡過難關,健康成長。」判決書最後希望一家人能消除隔閡,共渡難關。
據此,2020年9月底,宿遷中院作出判決,變更一審判決主文為:趙梅返還張梁墊付款459219元及利息,繼承人其母親、兒子、女兒在繼承張橋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