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就是這個問題的法律依據!
第一張「總則」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五條規定: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以及錄用、獎勵、培訓、辭退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重點:1、公務員是國家編制,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的人;2、公務員的管理有法律規定→國家法律保障;3、公務員的工資由國家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發工資;
第十三章「辭職與辭退」第八十五條規定: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第八十六條規定:五種情況不等辭去公職:
重點:1、公務員可以主動辭職,但是決定權在於上級任免機關,而不是自己想走就走;2、很多崗位、情況下就算主動辭職都不符合要求;
第八十八條規定:五種情況可以予以辭退;第八十九條規定:四種情況不得辭退;第九十條規定:辭退應道告知辭退依據和理由;
重點:公務員可以被辭退!
法律依據說完了,我們再來看看實際情況中的五種可以被辭退理由
1、兩年連續考核不稱職。公務員考核分為不稱職、稱職、優秀三種,絕大部分都是稱職、個別優秀,不稱職基本不存在。第一公務員的年底考核是由所在單位進行的,考核記錄要上交到當地組織部分存檔備案,我組織部門通過層層考核選進來的優秀人才你跟我連續兩年不合格,鬧著玩呢?第二、除非鐵了心不相干,哪有什麼工作連續兩年都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不存在這種,絕大多數公務員都是巴不得換個輕鬆的工作,沒有人會這麼傻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存在,既然考進來單位,就是為了編制,碰上運氣不好機構改革調整崗位,能保住這個編就行了,沒有人會這麼傻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除非是那些個「老虎、狐狸、蒼蠅」違法亂紀,否則沒有人會主動這麼幹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又不是外出逃難哪有曠工或不正當理由逾期不歸超過十五天或累計三十天,真有事請個幾天假難道領導還鐵了心不批?
重點:除非是自己作死或者鐵了心不相干,否則這五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都是難上加難的遇到。
辭退說完了,再來看看開除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政務處分的種類和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三種犯罪情形予以開除;
第三章「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政務處分」涉及到開除的有:第二十八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條。
重點: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以第二十八條來看看情節嚴重是有多麼難。。。
公務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國家在就不存在外界因素造成的「被裁員」情況;公務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國家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每年的政府預算早早留出錢;除非是自己鐵了心不相干或者嚴重違法違紀,否則頂多是個工作能力不強的印象,根本碰不到辭退與開除。記得一位老師說過這麼一句話,「公務員這個鐵飯碗,只有當你考進來了才明白為什麼。「想要拿到這個鐵飯碗,加油努力成為其中的一員吧!
作者/來源:華智公考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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