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68號 公布《2015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2020-1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2014年第68號
【發布日期】2014-10-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2015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及分配原則》,現予公布。

  聯繫人:對外貿易司  李倩
  地  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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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  真:010-65197434

商  務  部
2014年10月11日

2015年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及分配原則

  一、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磷礦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中稅號為25101010、25101090、25102010、25102090項下所有品種的商品。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11-2013年間有出口實績(含出口供貨數量);

  3.具有磷礦採礦許可證(綜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石的企業,需具有主礦種採礦許可證及相關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證或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4.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具有所在地地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排汙許可證和環境監測報告;

  5.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6.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具備有效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包括相應商品出口業務,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2011-2013年間有出口實績;

  3.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符合本規定第(一)條1、3、4、5、6款的生產企業採購磷礦石;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企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配額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初審,於2014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和申請材料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供企業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提供企業相關材料紙質版及電子版。

  受商務部委託,五礦商會商中國化學礦業協會對企業進行覆核。通過覆核的,將在五礦商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如對公示名單有異議,請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提出公示異議申請,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在接到申請後將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提出異議者書面答覆意見。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五礦商會將覆核意見、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於2014年12月1日前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商務部根據五礦商會的覆核意見,對合格企業進行備案,並對外公布合格企業名單。名單中的企業均可參與2015年磷礦石出口配額分配。

  三、磷礦石出口配額分配原則

  (一)商務部綜合考慮合格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中低品位磷礦石選用、出口情況及環境監測等因素,將磷礦石出口配額下達至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資源狀況、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戰略,綜合考慮企業的生產經營、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等相關因素,制定配額分配方案,並於2014年12月25日前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四、申請企業報送材料

  (一)符合磷礦石出口配額申報條件的企業均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2.所在地地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3.經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籤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報送材料真實有效的公函。

  (二)生產企業需同時提供:

  1.2011-2013年出口(含出口供貨)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需提供加蓋企業公章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複印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其中,2014年已獲得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13年本條上述相關材料。

  2.磷礦採礦許可證(複印件),綜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礦石的企業,需出具主礦種採礦許可證及相關地質報告或儲量報告(複印件)。

  3.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4.礦長證書或相應安全資格證書(複印件);

  5.所在地地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當年排汙許可證和環境監測報告。

  (三)流通企業需同時提供2011-2013年出口相關憑證或單據。包括從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購貨的購銷合同(複印件),國家稅務總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複印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2014年已獲得磷礦石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13年上述相關材料。

  五、監督與管理

  (一)商務部負責磷礦石出口配額的管理、指導、監督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合格企業磷礦石出口配額的分配和調整工作。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配額分配過程中若有違規行為,企業可向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反映情況並舉證,經查屬實,商務部將採取否決該商務主管部門分配方案及取消該商務主管部門磷礦石分配權等處理措施。

  (二)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按季度將出口許可證發放情況及海關反饋數據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並抄送五礦商會。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對發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重點檢查內容為:是否有超配額、無配額或者越權越級發證等問題。對超配額、無配額或者越權越級發證的發證機構,商務部將責令改正,並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發揮監督作用,加強對出口企業的管理,密切跟蹤企業出口情況,相關問題及建議及時報商務部(對外貿易司)。

  (四)參與磷礦石出口配額分配的企業,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並在今後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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