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定罪,大魚開溜」?法律專家:判決疑問重重庭審法官:他說受人指使,沒有證據
據新華社電 福州一起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案中,購買假發票的職員獲刑10年,而公司領導只是以妨礙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理由是他們此前並不知情。近日這起案件又起波瀾:被告之一張建的親屬認為判決不公,準備繼續申訴;「小蝦定罪,大魚開溜」的判決結果更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位於福州市馬尾區的福建元盛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元盛公司)是一家大型水產公司。馬尾區檢察院指控稱:2008年初,時任元盛公司董事長的林某要求業務經理張建購買虛假進項發票,並提供了造假者的名片。期間公司出納、林某的胞妹林某某應林某要求多次催促張建辦理此事。同年3月,張建按名片聯繫併購買了4份虛假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價1500多萬元,稅款200餘萬元,價稅合計1700多萬元。張建將4份發票給了林某某,林某某將假發票交給會計入帳,並讓公司報稅員用假發票去辦出口退稅事宜。
2008年9月,稅務部門發現了該4份假發票,立案查處。林某隨後召集工廠總經理榮某等員工分工製作虛假購銷協議等票據,根據4張假發票炮製虛假交易的其他票據。
公訴機關指控,元盛公司、林某、林某某、張建都犯了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小蝦定罪,大魚開溜」?
2010年12月,馬尾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基本認定了控方所提供的證據,最後判決:認定元盛公司構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犯罪,對元盛公司處以罰金200多萬元,張建被以同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林某和林某某未被追究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只是以妨礙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理由是林氏兄妹稱買假發票是張建自己決定並實施的行為,他們此前並不知情。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3月在二審中認定,林某、林某某、榮某明知元盛公司在沒有貨物購銷的前提下,讓他人為自己開具用於抵扣稅款的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卻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律專家:判決疑問重重
多名法律專家看過判決書後均認為:該判決存在很多疑問。其一,1700多萬元這樣大的假發票開具前,作為老闆竟然不知情,根本站不住腳;其二,張建作為一般業務人員,既無股權又無其他利益,還要支付高額開票費,很難想像他會主動去冒著坐牢的危險做這種事情;其三,從林某事後組織偽造虛假交易單掩蓋假發票事件,也可以反證其事先知情;其四,二審判決論述中說明,上訴人張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相印證,證實原審被告人林某確有交代原審被告人林某某向上訴人張建催要上海方開的發票,「這一系列的行為已充分說明了上訴人張建購買該4份進口繳款書並非其個人行為,元盛公司相關人員均知道此事,而且還相互配合完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但作出的判決卻維持原判。
公安大學教授張平博士認為,從各證人的證詞來看,林某和張建有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行為,應該按同一罪名定罪。
庭審法官:他說受人指使,沒有證據
記者就此案中的疑問採訪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庭審法官稱,庭審中確實沒有發現張建在購買假發票過程中有獲利行為,但其動機確實不明。他說是林某授意他去購買假發票,這只是言辭證據,沒有物證和書證,證據鏈條不全。另外,雖然林某某和張建的供述相印證,證實林某確有交代林某某向張建催要發票,但這都是間接證據,而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確實是林某交代張建去買假發票。
對於有多位證人證實林某說過「都是張建給害的,說他有哥們在上海可以弄到發票,現在發票出事了」,是否能說明林某事先知道張建買假發票的事,對此,刑事庭的一名法官說:「林某也可能認為張建這麼說是能搞到真發票。」記者為此諮詢了稅務部門人員,他們反問:「沒有真正的購銷合同和易貨交易怎麼會有真發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