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數字稅的徵收理由、基本邏輯和真實動機

2021-01-18 騰訊研究院

作者

閆德利 騰訊研究院資深專家

數字稅是當前國際數字經濟發展中的熱點問題。歐盟是積極推動者。它於2018年3月公布了數字經濟公平稅收規則的提案,近期英法宣布徵收單邊的數字服務稅。數字稅是新生事物,我們需要準確把握背後的動機和邏輯。其徵收理由是歐盟認為網際網路公司的稅率太低,徵收的基本邏輯是用戶參與了價值創造,而實際上是針對別人家的孩子——想從美國網際網路公司身上分一杯羹。對此須保持清醒認識。

徵收理由:

網際網路公司的稅負較低

歐盟時有報告指出,美國科技公司造成了稅收缺口,數字公司的稅負比傳統公司要低很多。歐盟委員會常用的例證是——數字公司的實際稅率是9.5%,而實體企業高達23.2%。這是歐盟徵收數字稅的直接理由。但從我國來看,情況未必這樣,我國網際網路公司承擔著與實體公司大體相當的稅負水平。

根據全國工商聯《2020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調研分析報告》,2019年我國民營企業500強納稅額前20家的稅負率平均數為10.6%,中位數為9.9%。這20家民營企業是以房地產和製造業為主。如下表所示。根據貴州省企業聯合會發布的數據計算,2019貴州企業100強(均為實體企業)總體稅負率為11%。

2019年民營企業500強納稅額前20家稅負情況

數據來源:根據全國工商聯數據整理。

根據全國工商聯《2019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調研分析報告》,百度公司2018年繳稅總額為121.22億元,按此計算其稅負率為11.8%。根據阿里巴巴發布的數據,2018年阿里巴巴和螞蟻金服總計納稅516億元,按此計算其稅負率為12%。百度和阿里(含螞蟻)兩家網際網路公司的稅負率(約12%),要明顯高於民營企業納稅額前20家的稅負率平均數(10.6%)和中位數(9.9%),也明顯高於貴州企業100強總體稅負率(11%)。

人們的直觀感受是,網際網路公司佔用較少的公共資源和公共設施,造成的交通擁堵、環境汙染和碳排放等負外部性也相對較少,且屬於國家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會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稅率理應不高。但以上數據清晰表明,我國網際網路公司承擔的稅負並不比實體企業低。這與歐盟聲稱的「數字公司的稅率僅有實體企業的41%」有著極大不同。

徵收邏輯:

用戶創造價值

歐盟認為,數字經濟改變了企業的價值創造方式,用戶在價值創造中開始發揮重要作用,而現有稅收規則與此不適應。網際網路公司通過分析挖掘用戶留存數據,可進行精準的廣告投放和信息推送,從而優化經營效果,獲得更高利潤。按稅收規則,企業向其實體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稅,其他地區的用戶儘管在此過程中創造了價值,但這些地區因沒有該企業的物理存在而無法向其徵稅。即傳統的稅收規則不考慮用戶對利潤的貢獻,不考慮用戶的價值創造。因此,歐盟希望推出數字稅來改變國際稅收規則。其中一個提議是使成員國對在其領土內創造的利潤徵稅。只要滿足在年收入、用戶數、合同數三方面給出的標準之一,數字平臺將被認定在該成員國擁有應稅的「數字存在」或「虛擬常設機構」,即使數字平臺在該國並無物理存在。

實際上,「用戶創造價值」在網際網路興起之前就已大行其道。1986年美國麻省理工學院馮·希普爾教授在用戶創新理論中指出「用戶是創新的主要源泉」;對啤酒、尿布和星期五的故事,人們早已耳熟能詳。仔細分析可見,所有價值都需要經過用戶才能真正實現。我們不否認用戶創造價值,也不能忽略用戶還享受免費服務的事實,這部分的價值甚至更多、更大、更普惠。

為衡量免費服務的價值,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經濟學家Erik Brynjolfsson和Avinash Collis從消費者剩餘的角度進行了測算,即用戶肯放棄某項服務所需要的經濟補償。結果表明,搜尋引擎是最有價值的數字商品類別,每年為每位用戶創造價值的中位數超過1.7萬美元;其次是電子郵件、地圖、視頻流媒體和電子商務,分別為8414美元、3648美元、1173美元和842美元;社交媒體、在線音樂和即時通訊相對較低,但也有150-350美元之多。這裡面包括一些付費服務,但需要支付的費用遠低於所獲得的消費者剩餘。以視頻流媒體為例,Netflix的年費是108-216美元。用戶從視頻流媒體中獲得的消費者剩餘是1173美元,是用戶為訪問而支付費用的5-11倍。如下圖所示。

不同數字商品為每個美國用戶創造的年度價值(基於中位數)

來源:布魯金斯學會,2020年2月。

以Facebook為例,自2004年創立到2017年它為美國用戶創造了2310億美元的價值。儘管Facebook會從中獲得一定的廣告收入,但僅是所產生消費者剩餘中的一小部分。Facebook每年為每位用戶帶來超過500美元的消費者剩餘,而每位用戶每年給Facebook帶來的平均收入在美國為140美元,在歐洲僅為44美元。據諾獎獲得者WilliamNordhaus測算,企業只能從技術創新產生的總盈餘中獲取2.2%,剩餘的97.8%流向了消費者。

徵收對象:

針對美國大型網際網路公司

馬克思說過:「賦稅是餵養政府的娘奶。」對稅收工作,政府定會十分上心。由於歐盟本土缺乏大型網際網路公司,廣大市場被美國公司佔領,因此歐盟數字稅不會傷及自己企業,其徵收對象主要是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美國大型科技公司,數字稅也被取四家公司之首字母稱為「GAFA稅」。美國對此強烈反對,不希望自己的企業成為餵養別國的奶娘。為阻止加徵賦稅,一千年前的Godiva夫人騎上了馬背,川普總統則揮舞起加徵報復性關稅的大棒。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指出:「如果單邊數字服務稅引發貿易戰,全球GDP每年減少可能超過1%。」

別人家的孩子不心疼。數字稅只是歐盟對美國科技公司加強監管的手段之一。近年,歐盟以業務壟斷、不公平競爭、侵犯用戶隱私等理由,多次向美國科技公司開出巨額罰單。其背後是國與國之間的博弈。

歐盟數字稅不僅有薅美國羊毛之意,在歐盟內部也是利益的再分配。歐盟自身「統一的市場,不同的稅率」是數字稅出臺的重要原因。美國科技公司可能並沒有逃稅,只是把稅繳給了歐洲總部的所在地——谷歌、Facebook、蘋果、微軟是愛爾蘭,亞馬遜是盧森堡。也就造成了歐盟所說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其他國家未撈到稅收的好處,自然不樂意。因此,成員國對數字稅的態度不一,英國、法國、義大利等國積極推動,愛爾蘭、盧森堡、芬蘭、丹麥等國則反對。如下圖所示。

歐盟各國對數字稅的不同態度

歷史上,賦稅和戰爭密切相關。所得稅和印花稅均源於戰爭對經費的需求,美國獨立戰爭則起因於「英國苛捐雜稅逼人太甚」。對賦稅,不可不慎。法國18世紀《人權宣言》就提出:「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閃耀著人性的光輝。數字稅是國際利益格局下的較量和再分配,單邊行為實不可取。

參考文獻:

[1] European Commissi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aFair and Efficient Tax System in the EU for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1 March2018

[2] Erik Brynjolfsson,Avinash Collis. How Should We Measure the Digital Economy? Hutchins CenterWorking Paper. January 2020

[3] 閆德利,數字社會發展與治理叢書之《數字經濟》,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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