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主導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項目(BEPS)核心內容,旨在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稅制挑戰。
2019年1月,OECD成員國就BEPS項目下的雙支柱提案達成共識。同年5月,20國集團批准相關工作計劃。2020年7月,20國集團授權OECD編制「支柱一/二藍圖」報告。同年10月15日,OECD發布《數位化帶來的稅制挑戰-支柱一/二(Pillar One/Two)藍圖》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剖析《報告》核心觀點,提出構建完善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政策建議。
一、BEPS項目下雙支柱(Two Pillars)核心觀點2012年,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提出,為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稅制挑戰,特委託OECD開展相關的經濟分析和影響評估,《報告》應時而生。
(一)支柱一側重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徵稅權分配機制隨著數字經濟蓬勃發展,與企業利潤有關的徵稅權分配不再只局限於企業實體。支柱一主要探討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徵稅權分配機制,旨在擴大市場管轄區(用戶所在地)的徵稅權。支柱一基於稅收聯結度(顯著數字存在)規則,將跨國公司的應稅利潤分為三類:A類是跨國公司集團層面或是業務層面分配給市場管轄區的剩餘利潤份額,主要包括自動化數字服務和面向消費者的業務;同時跨國公司的合併收入及在國外獲得的範圍內收入均需分別高於一定的門檻值,才能適用A類。B類是跨國公司基於獨立交易原則,在市場管轄區實際發生的市場營銷和分銷活動等基本活動取得的固定回報。C類是跨國公司在市場管轄區從事不屬於基本活動範圍的活動所創造的額外利潤。
A類主要包括自動化數字服務(Automated Digital Services,ADS)和面向消費者的業務(Consumer-facing Businesses,CFB)。ADS以正面清單、負面清單、一般定義三維角度呈現。正面清單包括九類服務,即在線廣告服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用戶數據、在線搜尋引擎、社交媒體平臺、在線中介平臺、數字內容服務、在線遊戲、標準化在線教學服務、雲計算服務。
負面清單包括五類服務:定製專業服務、定製在線教學服務、在線銷售除廣告外的商品和服務、不考慮網絡連接的實體貨物銷售收入、提供接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網絡的服務。一般定義指未列入正面清單、負面清單,但符合一般定義的其他服務類型。
CFB是通過出售給消費者商品和服務而產生收入的業務,即購買個人使用物品而非商業或專業用途的業務,包括在製藥、特許經營、許可、兩用商品/服務以及兩用中間產品和部件的特定部門和商業模式中的應用。
此外,支柱一指出,特定的自然資源、金融服務、住宅物業的建造、銷售和租賃以及國際航空和航運業務等不屬於A類業務類型。
分步驟計算確定A類不同市場管轄區的應稅金額。支柱一指出,需要先確定跨國公司全球總收入超過某一上限,同時還要確定只有來自範圍內活動的國外來源總收入超過某一上限,才可以納入A類考慮範圍。
基於此,再通過合併財務報表的方式,確定跨國公司的稅前利潤額,測算利潤率是否超過門檻值,若超過,計算超出部分,根據再分配比例計算再分配稅基,將再分配稅基按照不同國家市場收入比例進行分割,最終得出每個市場管轄區的應稅金額。
(二)支柱二側重解決剩餘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問題,確保大型跨國企業必須支付最低水平的稅收支柱二適用於上一會計年度合併年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或接近等值本幣的跨國企業,以規避對中小企業造成不利影響。其中,投資基金、養老基金、政府實體、國際組織、非營利性實體和受稅收中立制度限制的實體可能被排除在範圍之外。
支柱二制定了所得納入規則和轉換規則、低稅支付規則和應稅規則等多項相互關聯的規則,同時還界定了覆蓋稅率的內涵,明確了有效稅率的計算方法,都是為了應對企業向免稅或低稅收國家轉移利潤的風險,確保競爭環境和透明度,同時有助於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
所得納入規則和轉換規則所得納入規則規定,通過境外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取得的境外收入部分,如果當地適用的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水平,母公司所在國可以對此項收入徵稅,以確保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的收入按最低稅率水平徵稅。
轉換規則規定,如果母公司的境外常設機構利潤享受了免稅待遇,那麼該免稅常設機構的利潤和稅收應分配都應分配給常設機構當地管轄區,若這些利潤適用了國外偏低的有效稅率,則轉換規則將允許該常設機構當地管轄區將稅收協定中的免稅法改為抵免法,以確保所得納入規則的實施。
低稅支付規則該規則規定,如果向關聯方支付的款項在對方國適用的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水平時,來源國不允許支付方稅前扣除該筆款項。低稅支付規則確保不會向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的國家分配任何稅款,稅收將按適用的國內稅率計算並支付。
應稅規則該規則要求特定類型的付款在來源地繳納預扣稅或其他稅,而且對於付款適用稅率低於最低稅率水平時,某些收入項目不適用可抵扣稅收優惠。該規則是對所得納入規則和轉換規則、低稅支付規則的補充,有助於來源國(特別是行政能力較低的國家)保護稅基,確保稅收確定性。
覆蓋稅該稅是指對整個集團公司的收入或利潤徵稅,包括對公司利潤徵收的國內稅和國外稅,但銷售稅、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僱傭稅和財產稅均不是覆蓋稅。
覆蓋稅主要是為了解決以下四方面問題:一是力圖與全球稅基保持一致,避免雙重徵稅。由於全球稅基涵蓋的收入較廣泛,因此全球有效稅率(ETR)計算必須採用覆蓋稅這一涵蓋範圍更寬泛的定義來適應當前和未來的稅制設計。
二是提供清晰和一致的結果。由於加強了稅收合規和行政監管,覆蓋稅在適用時規則透明、原則明確,能確保產生一致和可預測的結果。
三是防止對不同稅法管轄區具體稅收技術設計進行法律分析。覆蓋稅側重於稅收的基本特徵,避免了對各稅法管轄區徵稅特定技術細節進行法律分析的必要性。
四是解決徵稅時間的差異。覆蓋稅考慮到了收入確認和徵稅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便於在全球範圍內同時徵稅。
有效稅率當經營地司法轄區的稅率低於既定的最低稅率時,跨國公司將產生全球納稅義務,需要明確適用的有效稅率。有效稅率計算包括兩個步驟:
第一步是確定集團內每個實體的收入,並在實體層面就合併項目進行調整;第二步是分配每個法律管轄區實體的收入和支付的稅款,即調整後的覆蓋稅[1]總額除以分配給該轄區的稅前利潤(或虧損)。如果分配給某一司法管轄區的稅前利潤總額為零或為負(即虧損),則該跨國公司集團在該年度將沒有與該轄區相關的全球納稅義務。
二、對策建議實時跟蹤研究OCED雙支柱方案。密切關注OECD、歐盟等數字經濟課稅的最新進展,持續跟蹤最新報告和研究成果,結合BEPS「雙支柱」下各議題的細節,深入研究徵稅範圍中的行為試驗、門檻試驗,聯結度測試,收入來源等。
積極參與國際稅收規則的研究制定基於中國網際網路企業的業務特點,加快建立健全跨境有關數字服務和產品的增值稅管轄權規則等,探索通過正面清單等方式更清晰地界定數字產品和服務,從更理性、更公平的角度提出「中國方案」。
圍繞常設機構、轉讓定價、增值稅稅收管轄權、跨境增值稅管理等規則,儘可能細化落地規則,以便企業判斷和操作,同時考慮企業核心技術價值,全力保障全球利潤重新劃分對中國稅基是有利影響。
在數字稅收方面開展多邊和雙邊對話充分利用全球增值稅論壇、聯合國國際稅收專家委員會、OECD稅收徵管論壇、金磚國家稅務局長會議、「一帶一路」稅收徵管合作論壇等全球或區域性稅收協調平臺,建立國際數字稅收對話協作機制和爭議解決機制,提高涉稅信息透明度,為中國網際網路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創造公平穩定的稅制環境。
探索完善稅收聯結度規則借鑑OECD經驗,建立有關營業收入、用戶規模等指標的新聯結度規則,加快調整數字經濟非居民企業「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同時構建適用於數字經濟居民企業的新的稅收聯結度規則,探索按新的稅收聯結度規則加強跨區域經營的數字經濟企業的稅收協調。
(作者蒼嵐、張淑翠、孟凡達、謝雨奇來自賽迪賽迪研究院)(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