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消費小「陷阱」真的叫人防不勝防!
今年8月底南方航空發布的半年業績報告顯示,公司上半年實現營業收入389.64億元,同比減少46.58%;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虧損為81.74億元。受疫情影響,旅客出遊需求不足,客運運輸量大幅減少。
為緩解疫情給經營帶來的壓力,南方航空採取了諸多措施,例如在今年7月推出「快樂飛」旅遊套餐,定價3699元,不限航班、不限時間、不限年齡,購買者可在有效期內使用南航APP不限次數兌換南航國內航班(港澳臺除外)經濟艙機票,周一至周日均可兌換出行。「快樂飛」產品一經開售就轟動了市場,迅速售罄,但隨後卻屢遭消費者吐槽,稱「快樂飛」存在兌票難、系統開小差、體驗差等問題。本刊也曾在8月中發布《南航「快樂飛」被用戶質疑,系統一直開小差無法訂票》一文。
除此之外,一些不引人注目,卻又讓部分消費者如鯁在喉的消費「小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
9月下旬,蔣女士在偶然的機會下聽到朋友說起南航快樂飛,她產生了購買興趣。蔣女士告訴《消費者報導》,這個「快樂飛」跟最初發售的版本不太一樣,價格和有效期都有變化,類似於2.0版,而且只能通過簡訊邀約購買。於是蔣女士讓朋友發送簡訊邀約她。
蔣女士點擊了簡訊裡的連結,進入了南航快樂飛旅遊套餐的購買頁面。她表示,當時看到有效期是至2021年2月1日,就爽快付了款,花4299元買下了這個套餐。
但隨後兩天,蔣女士才通過「南航快樂飛旅遊套餐規則」發現,這個宣稱「2021年2月1日」到期的套餐,實際有效期居然提前了近一個月,兌換期只到2021年1月1日,可兌換的航班日期也只到2021年1月6日。
發現有效期不對勁的蔣女士,馬上就撥打95539熱線聯繫客服。但蔣女士表示,當時的溝通過程並不愉快,她想退掉這款產品,結果客服稱綁定了就不能退。蔣女士又問有效期能否改回原來宣傳的2月1日,客服又表示有效期都是系統統一的,不能更改。
「這就像買了藥,外面的有效期和裡面說明書上的有效期不一樣,南航有最終解釋權,這不是誤導消費者嘛!」蔣女士對南航客服的說法表示不滿。
「挺生氣的,之前我打電話的時候跟她們好好商量,但是她們態度和處理問題能力真的有待提高。」蔣女士表示,客服態度強勢,溝通中她還被某客服人員言語恐嚇,後來該客服向她道歉,事情才算翻篇。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訴後,蔣女士發現,重新進入當時的購買頁面,有效期已經從購買時顯示的「2021年2月1日」 悄然縮短為「2021年1月6日」。
近日,小益(化名)通過一場直播購買了南方航空的「大興出行禮包」,禮包裡含6張價值200元的機票券。
禮包到手後,小益發現200元面值的機票券變成了100元,數量則由6張變成了12張。
雖然總價相同,但小益覺得機票券面值改變了,對自己有較大的影響。「200元的券用6次更適合自己,而100元的用處不大。」因此,小益立馬聯繫南航客服反饋問題,還把 200元6張的宣傳頁面截圖發給了客服。客服回復稱,沒有200面額的機票券,應該是系統顯示錯誤,並表示會記錄反饋。但小益接受《消費者報導》採訪時表示,還未等到處理結果。
這樣的「坑」雖小,但仍屬違法行為。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的歐陽一鵬律師指出,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依法成立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服務合同即已成立,合同訂立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南航應該按照約定的期限或內容為顧客提供服務。目前這兩個案例中,南航單方面縮短服務期限或更改產品內容,屬於擅自變更合同的行為,違反了《合同法》,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除此之外,歐陽律師還表示,南航縮短產品有效期和變更產品內容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兩個案例中,南航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所以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南航也沒有盡到經營者的義務,以第一個案例為例,「快樂飛」套餐的宣傳信息與套餐規則的信息不符,引發了消費者蔣女士的誤解。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服務的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應該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消費者報導》給南方航空發送了採訪函,詢問企業對這些事件的看法,但在截稿前未收到對方的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