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法律堅強!
一場舉國關注的口水。
很少看到如此精彩的口水對攻—公元2013年的盛夏,涉嫌輪姦的李某某的辯護律師和受害人楊某的律師,各自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採訪的形式,向媒體和民眾喊話。
戰火由「夢方」點燃,夢鴿聘請的律師方,先發表了一份咄咄逼人的聲明,指稱輿論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侵權報導,指責媒體未保護未成年人。
「楊方」律師田參軍的反擊則屢屢提及楊女士精神狀態失常,原因一方面是外界對其身份的誤讀,另一方面是李家人至今未對其所受傷害致歉。
繼而「夢方」律師蘭和再次發動攻勢:「鑑於楊女士精神現狀,為避免其自殺或被自殺,嫁禍於李家,提請北京警方對其採取保護措施。」
「楊方」 回應巧妙,律師田參軍「圍魏救趙」,針對李家涉嫌披露楊某個人隱私的昏招而發出致命一刺:「非常『欣賞』蘭和律師百折不撓地極力窺視他人隱私的好奇心。」
對攻中,李家又發昏招,急於自證「底氣」 的夢鴿申請公開審案。田參軍聞訊立即把兩條相關的刑事訴訟法條文和司法解釋條文曬了出來,文末還寫了句「複習一下下」,暗諷李家律師和法律顧問法盲。
結果「夢方」落敗,因悖逆法規,「公開審理」被駁回而再處下風……
攻防正熾,輿論卻日漸理性並發出大聲喝斥:律師庭外言論應該自我約束!用口水包圍法庭,置法庭公正於何地?置司法獨立於何地?置公序良俗於何地?
夠了!無論宣判的結果如何,正直的人們誰都不願意看到:一次本該正常的審判在器官的對攻中淪為吐槽的狂歡。
真心希望法律堅強!(主筆胡展奮)
當口水包圍法庭
需要我們警惕的是,在「謠言與真相齊飛,司法與民意兩難」的情況下,如何避免本應正常審判的案件在全民的吐槽中淪為一場輿論的狂歡。
記者|應 琛 首席記者|楊 江
8月28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槌的敲擊聲宣告李某某等5人輪姦案的開審,圍繞這個案件的輿論狂歡也迎來了高潮。
由於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包括李某某在內的4人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法庭不公開審理此案,上百名媒體記者被拒之門外。
但事實上,這場審判早就不可能「不公開」:被告和受害者雙方的代言人在各種媒體、社交平臺上主動透露案情細節,以爭取獲得輿論的支持,而案中年輕人們的隱私,早已被放在顯微鏡下一一梳理,每個看客也已經在茶餘飯後對這些年輕人進行了一次又一次審判。
司法的最高理想是獨立與公正,但在現實世界中,輿論不可避免地影響法官的判斷。在這樣的前提下,無論是求勝心急的律師、救子心切的母親,還是高舉民意、正義之旗的媒體,是否該想一想了,法庭外的輿論戰中,怎樣遵守「規則」這樣一個東西。
隔空互掐
幾個月來,田參軍和蘭和受到了他們執業生涯中前所未有的關注。
田參軍是李某某涉嫌強姦案中被害人楊女士的代理律師,蘭和則是李家的家庭法律顧問。看起來勢不兩立的兩人都在利用博客、微博或者接受採訪的形式,向媒體和民眾發布一些「事實」和「觀點」。於是,在李案發酵的過程中,各種「官方說法」、「小道消息」甚囂塵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法律職業倫理教研室主任許身健教授在接受《新民周刊》採訪時表示,我國律師庭外言論缺乏自我約束,有些律師似乎對利用媒體影響司法樂此不疲。許身健認為,儘管司法獨立是各國法院信奉的鐵律,但是,沒有一個法院能完全忽視輿論的影響。「我國法院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這種情況下,輿論對審判結果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有時輿論甚至決定了審判結果,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並不鮮見。」
無疑,這場強姦案庭前的口水仗成就的是田、蘭兩人,但最終他們是收穫褒獎,還是背負罵名,只能交由時間來作答。
而更需要我們警惕的是,在「謠言與真相齊飛,司法與民意兩難」的情況下,如何避免本應正常審判的案件在全民的吐槽中淪為一場輿論的狂歡。
說起被害人一方和被告人一方公開互掐,還要追溯到夢鴿聘請的第三任律師發表的一份措辭嚴厲的聲明。
這份由律師陳樞和王冉起草的聲明,指稱媒體對李天一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侵權報導,指責媒體未保護未成年人,聲稱媒體有義務愛護和保護老藝術家。
田參軍很快針對聲明中提到的各種問題一一做出回應,隔空論戰自此打響。
就在輿論持續升溫之時,蘭和以李家法律顧問的身份介入。蘭和,記者出身,藥家鑫之父藥慶衛名譽訴訟案代理律師,這位頗有輿論鬥爭經驗的家庭法律顧問自然不甘示弱。他對外宣稱自己不閱卷,只負責對外界關於李案的輿論進行回應、澄清,經李家授權,關於李案的消息,均由其統一發布。同時,他還對外公布了自己的手機號碼。
在這之後,李天一的辯護律師退居幕後,蘭和和田參軍演起了網絡口水仗的對手戲。當然,各路媒體,無形之中也在這場戰役中成了兩人有力的傳聲筒。
田參軍第一次向蘭和喊話,是在蘭和稱李家曾受到敲詐勒索、收到過相關簡訊之後,田參軍在微博上發問:「如果蘭和律師不能出示該條簡訊怎麼辦?」
此外,田參軍還不止一次提及楊女士在案發後精神狀態很差,原因一方面是外界對其身份的誤讀,另一方面是李家人至今未對其所受傷害致歉。
在田參軍呼籲網民切勿洩露楊的個人信息,以免將其逼上絕路後,蘭和立即發微博表示關切:「鑑於楊女士精神現狀,為避免其自殺或被自殺,嫁禍於李家,提請北京警方對其採取保護措施」。蘭和預告,次日將向公安局提交書面函。
之後,蘭和還在微博上請田參軍統計一下,利用煽情來博取公眾同情的手法總共用過多少次,幾真幾假,並敬告對方「沒有必要用悲情去煽動社會情緒,要挾司法」。
而田參軍的回應是,決定不回答蘭和對他的喊話提問。「儘管如此,仍然非常欣賞蘭和律師百折不撓地極力欲窺視他人隱私的好奇心。」
在許身健看來,兩人的這場隔空互掐,與雙方採取的策略和雙方的訴訟地位以及面對的輿論環境有關。
「首先,就訴訟地位而言,被害人儘管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是獨立的當事人一方,但是,追究犯罪是偵控機關的重要職責,偵控機關有強大的力量去追究犯罪,而被告人一方只能藉助於律師幫助去對抗偵控機關,律師要竭盡全力為被告人辯護從而爭取主動。相對而言,被害人的代理律師的代理工作遠不如辯護律師那樣急切。」許身健分析道,「其次,就當下輿論而言,李家一方受到公眾的唾棄,被害人受到社會的廣泛同情,李家律師為了爭取社會同情,扭轉被動,自然會積極主動引起媒體關注。」
這或許也能解釋蘭和在接手李家法律顧問之後緣何動作頻頻。
在蘭和的這盤棋中,有一步棋受到廣泛關注—夢鴿申請公開審理李某某一案。但同時,這步棋也讓他在日後受到同行的詬病。
針對蘭和為李家提供的招數,田參軍很快在微博上把兩條相關的刑事訴訟法條文和司法解釋條文列了出來,文末還寫了句「複習一下下」,暗諷李家律師和法律顧問不懂法。
結果顯而易見,因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夢鴿的申請很快被海澱區法院駁回。蘭和此時也遭到了許多法律人的質疑:「當事人可能不懂法,難道律師也不懂?」
對此,許身健認為:「夢鴿不是法律職業人員,她享有言論自由,當然,任何人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蘭和的職業行為只要不違反律師職業行為規則,該行為不會受到職業懲戒,至於公眾評價,那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事情。」
許身健強調,律師接受採訪本身無可厚非,「至於披露的內容要受律師職業行為規則的約束」。他還毫不避諱地表示,律師利用媒體的目的一般都是希望通過引導公眾輿論影響司法。
言論紅線
如此看來,重視和利用輿論已經成為很多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固定套路。那麼,律師庭外言論的紅線在哪裡?
許身健說,律師的角色有三個,即當事人的代理人、法庭的一員以及對社會正義負有特殊職責的公民。由於律師行為涉及到人民的健康、經濟福祉等,因此,律師職業和社會公共服務密切聯繫。
「委託代理關係當中,委託人是最終的決定者,律師的工作應圍繞著委託人及其目標的實現展開。以委託人為中心,意味著委託人享有自治權,即由其決定代理目標。」許身健告訴記者,律師剝奪委託人的自治權或者主觀臆斷委託人的道德立場,既不職業,也不符合職業道德。「律師當然可以發聲,但應當遵循律師職業行為規範。」
根據全國律師協會發布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試行)》第162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公共場合或向傳媒散布、提供與司法人員及仲裁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品行有關的輕率言論。」第163條則規定,「在訴訟或仲裁案件終審前,承辦律師不得通過傳媒或在公開場合發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認為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
另據司法部修訂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3條規定,「律師未經委託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授權或者同意,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或者結束後,擅自披露、散布在執業中知悉的委託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的,屬於《律師法》第48條第4項規定的『洩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而事實上,在中國這樣的大陸法系國家,實行專業法官的制度,相信專業法官會排除幹擾、公正司法。正是基於對法官們職業操守百分之百的信任,律師的職業行為規範並沒有嚴格的配套執行措施。
相較之下,國外的相關規定則更為具體。
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律職業行為規則》第5條至第120條關於律師法庭外言論作出規定:「曾參與或者正在參與某一事件的調查或者訴訟的律師,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應當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論會對該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見的高度可能,不得發表常人預期會經由公共媒體傳播的法庭外言論。」
律師只可以陳述下列事項:「1.涉及該事項的請求、罪名或抗辯,且除非法律禁止,可陳述相關人士的身份;2.公開記錄中的資訊;3.某事件的調查正在進行中;4.任何訴訟階段的時間表或結果;5.請求協助獲得證據以及必要的資訊……」
可見,律師可以向媒體公布的均為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律師職業規範禁止律師在媒體上發表對法官的煽動性意見,禁止其通過博得公眾同情而對審判形成壓力。律師接受委託的案件在宣判之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發布或者通過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尊嚴或者公正形象的輕率言論。
許身健指出,對比上述規定,我國律師庭外言論缺乏自我約束,「該行為對司法環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為專業人士的律師會忽略職業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靈於媒體的作用,這與不按拳譜出招的拳師並無二致」。
雲山霧罩
被告李某某的母親夢鴿保持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沉默,她兩度更換律師,直至第三任律師陳樞、王冉接手,前兩任律師被解除代理合同後都表示「夢鴿的要求過高」。
儘管勢單力薄,由夢鴿方發起的輿論戰還是在7月全面打響。
7月10日,陳樞、王冉正式發表聲明,表示將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同時大談娛樂場所、賓館之責,以及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致使李某某大量飲酒之過,並認為「媒體有義務愛護和保護大半生為人民帶來歌聲和歡笑的老藝術家」。夢鴿還聘請了前媒體人、律師蘭和擔任家庭法律顧問,這個團隊接手後,「李家軍」與被害人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展開了一輪又一輪的輿論攻防戰。
對於這宗案件,目前有三個版本(見後文詳述)。在夢鴿方,這起案件是「賣淫嫖娼、敲詐勒索」,並為此在8月6日、8月15日,兩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對涉事酒吧「經理」張光耀等人涉嫌介紹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的控告函。8月19日,夢鴿更是到公安部信訪辦公室「上訪」,引發熱議。
對此,酒吧方面直指夢鴿為洗清兒子「喪心病狂」,並表示要在宣判後對夢鴿與蘭和提起侵權訴訟。
對於這宗案件,公眾擔心因為李家的特殊身份,李某某得到庇護,而夢鴿則擔心輿論幹預司法,導致兒子遭受不公審判。為此,夢鴿還曾申請公開審理。
有輿論指出,夢鴿至今都沒有對楊女士表示出一絲歉意與關懷。對此,李家顧問蘭和針鋒相對:楊女士身份確認之前,道歉為時過早。
隨著輿論戰的升級,一切變得越來越令人反感。
夢鴿對法庭的《八問》以及王冉的辯護詞先後在網絡社交平臺上曝光,楊女士的一些個人隱私遭到洩露。當然,「李家軍」否認這些是他們所為。
楊女士的律師田參軍一度懇請網友不要洩露楊女士的信息,以免將其逼上絕路。8月21日晚上,田參軍稱被害人楊女士「突然在暫住地昏迷不醒」,並稱電話騷擾威脅、網絡水軍「毒罵」、侵害方不致歉反「潑髒水」等多因素,造成受害女精神壓力大,患上重度憂鬱症。
但蘭和堅持要求楊女士出庭,他表示,楊女士暈倒的消息真實性待考,「不能僅憑律師的一張嘴,開嘴暈倒,閉嘴堅強,讓人云山霧罩」。
確實,兩個陣營的多輪輿論戰讓公眾對這起案件雲山霧罩,尤其是受害者楊女士的身份。
對於楊女士的身份,公訴人出示的情況說明是,楊女士系一名在讀大學生並在一家廣告公司當行政秘書。李家的指控卻是,楊女士兼職涉事Global Club酒吧的陪酒女,魏某某的辯護律師李在珂也表示,「可以認定被害人自身有過錯」、「楊女士不應該去醫院,而是應該去公安局收容教育所!」
楊女士的辯護律師田參軍的說法是,「我國憲法和刑法都平等地保護婦女的性權利和生命權,這種保護不因被害人的身份而有所改變。所以,縱然被害人楊某某真的是某些人所理解的陪酒女,甚至是賣淫女,也不影響本案5名被告人強姦罪的構成,不影響對他們刑事責任的追究。」
「其次,本案被害人楊某某真的不是什麼所謂的陪酒女,更不可能是什麼賣淫女。事實上,被害人楊某某是北京某著名高校的成教生,她利用課餘時間到北京某公司兼職做行政秘書。……被害人楊某某在學業之外,工作之餘,有時候為了減輕壓力,有時為了釋放情緒,有時為了認識朋友,時不時到涉案酒吧玩。……被害人楊某某平時的絕大多數時間都忙於學習和工作,陪酒不是被害人楊某某生活的主要部分。」
夢鴿堅持認為楊女士的身份事關案件的定性,但其他幾名被告的律師卻有著不同的看法。
被告人張某的代理律師趙運恆認為,此案中存在暴力情節,構成強姦罪,因此其為被告做輕罪辯護,張某也表示同意。
李在珂的觀點是,「我相信有冤枉,我也相信嫖娼,但在法律上,已經構成強姦罪的要據。再上訴,估計也難以逆轉。」
屢收奇效
實踐證明,這種靠庭外言論影響司法的手法是有效的,而且有時能收到奇效。
第一個堪稱經典的案例,是2009年發生在湖北恩施的鄧玉嬌案。在洗浴中心揮刀刺向當地官員,造成一死一傷的鄧玉嬌,被當地檢察機關以「防衛過當」起訴。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若按這一罪名起訴,幾乎必然導致鄧玉嬌獲刑。但在案件披露伊始,輿論便已認定鄧玉嬌不僅無罪,而且是除暴安良、為民除害的英雄。當地檢察機關起訴的消息傳出,自然激起輿論的強烈反彈。部分法律界人士認定,鄧玉嬌行為是完全無罪的「正當防衛」,公眾輿論則對此持堅決的支持態度。
隨後,法院在判決中採取折中路線,即認定了「防衛過當」的定性,又以有「自首情節」和「心境障礙」為由,判決對鄧玉嬌「免予刑事處罰」。
這個充滿內在矛盾的判決,在法律上未必經得起推敲,卻實現了公眾期待的拯救鄧玉嬌的正義,輿論隨之平息。
雖然至今沒有人承認此案的判決是受到了輿論的壓力,但該案不可不謂是輿論介入司法的第一次「大勝」,也首次完整地呈現出輿論、權力(政治)、司法之間複雜的「中國式互動」。
而最近堪稱經典且值得推敲的,則是唐慧案。
與鄧玉嬌案有所不同的是,在唐慧案尚未結束、唐慧本人的形象也正處於最光輝的時刻,輿論對唐慧本人的質疑便已經開始。
但隨後,《南方周末》一組題為《唐慧贏了,法治贏了沒?》的報導刊發。這組報導即使沒有翻轉公眾對唐慧案的整體認識,但唐慧的形象無疑已經有了極大改變,也使更多人開始反思輿論在唐慧案中所起到的作用。
正如《北京青年報》隨後的一篇社評《唐慧案提出的難題要由誰來破解》中所言:「不管《南方周末》的報導還存在多少疑問和瑕疵,但它至少掀起了已經定案的唐慧案的一角,讓公眾和輿論得以重新審視這樁公案的曲折是非,及自己在其中曾經扮演過的角色和起過的作用。其中尤其應該反思的,或許是當下輿論與司法之間的複雜互動關係,及可能給中國法治建設帶來的影響。」
有評論認為,輿論的壓力首先作用於政治,使權力機關產生若法院判決不順應輿論的訴求,就可能影響維穩的擔心,因而幹預司法使其做出順應輿論的判決,這才是「中國式互動」的本質。
這難免讓人想起了藥家鑫案。藥家鑫「激情殺人」案被媒體報導之後,引發公眾輿論的一片「喊殺」之聲,尤其是在微博上不斷曝出藥家為權勢之家的消息之後,出於擔心藥家權勢幹擾司法的擔心,輿論更是以極其激烈的態度,容不得絲毫不同的聲音。
犯罪心理學家李玫瑾、青年學者熊培雲,都因發表了稍有不同的看法,而被視為公敵而被網民宣判了「死刑」。
但在藥家鑫被執行死刑,且其刑前過程被央視披露之後,公眾輿論開始有了轉變。藥家鑫被執行死刑之後,案件訴訟過程的重要推手、眾多藥家「背景」的披露者、被害人代理律師張顯,受到了輿論的強力譴責。這個當初的「草根英雄」一時間變成了「捏造事實、幹擾視聽的小人」。
這樣的逆轉耐人尋味:許多人對張顯的譴責,在很大程度上不妨看做是對自己當初做法的某種反悔,儘管誰都沒說。
可以預見的是,網際網路帶來了公眾對司法過程的圍觀和意見表達,司法公正受到空前的輿論推動,何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類「網絡關注大案」勢必將不斷修正和積累全社會的認識。
再回到李某某案上。國際上的主流法律精神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懲罰不如對成年人的懲罰嚴厲,但該案一開始的輿論就對李某某等表現出特殊的嚴懲願望。
民眾的這種傾向,很大部分是因為李某某的父母是著名歌唱家,父母的特殊身份喚起了一些人對社會不公平的長期積怨,他們朝著李某某案發洩案情之外的情緒。
這也是輿論深度介入一些案件的普遍性特徵—人們關注某個個案的原因,除了案情特殊,更因涉官,或者有官二代、富二代捲入其中。這個時候,輿論的介入從一開始就帶著鮮明的價值取向,幾乎成為聲討,甚至大批判。
記者看到,在人人網「人人愛投票」小組發起的一個有關「如果你是法官,你會判李某某幾年徒刑」的投票下,網友們的回覆不乏「宮刑」、「凌遲」等這類「殺之而後快」的回答。
有人擔心,如果李某某被輕判,人們會認為是某些因素幹涉了司法,對司法失望;同樣地,如果李某某被重判,大家也可能會認為是輿論影響了司法判決。
「影響判決的因素有很多,輿論是其中之一,作為非審判人員,我們難以判斷輿論是否影響司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響了判決結果。」許身健坦言,在當前情況下,公眾輿論對司法是有影響的,「輿論幹預司法」還是「輿論使司法更公正」的情況都存在,具體案例也都不鮮見。
但許身健始終堅持,律師之間的對抗自然應該在法庭內。同樣,法庭應當是決定官司勝負的唯一所在。他也強調,法院要做到公平公正,超然中立,維護司法公信力,不要出現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醜聞。「在這一點上,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假如有了公正的法庭,律師自可在法庭施展身手。」
「刑法之父」貝卡裡亞曾說:「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