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陳江濤通訊員陳若斐文/圖)不知打鳥犯法,石井兩個20歲出頭的年輕人,用彈弓打了27隻白頭翁。9日,兩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8日19時30分,石井鎮林某鋒與鄭某波兩人,在石井鎮溪東中學旁的公園裡打鳥,兩人頭戴探照燈、手持彈弓,在公園裡搜尋,看到樹枝上站著白頭翁,就用彈弓射,被鋼珠擊中的白頭翁立刻應聲墜地。
不到一個小時,兩人已經打了27隻白頭翁。要不是鋼珠意外打中公園附近的寶馬車,兩人還會繼續他們的「獵鳥行動」。
看到車引擎蓋被打得凹陷,車主聞聲趕來,將兩人攔住,並報溪東邊防派出所處理,最後車主根據寶馬4S店的報價,要求兩人當場賠償2000元。
在民警問詢中,兩人表示,他們很倒黴,才打幾隻鳥就遇到這樣的事,一下子賠了2000元。聽到這裡,民警警覺了起來,並讓兩人帶他們去看獵鳥的「成果」。在兩人停在派出所外的摩託車上,民警看到兩袋鳥屍。
石井邊防派出所隨後將案件移交官橋森林公安派出所處理。
這時,林某鋒和鄭某波才知道,原來打鳥是犯法的。據兩人交代,他們是好朋友,彈弓是兩人各自在路邊攤和網上買的,平時用來打老鼠、打貓、打鳥甚至打魚,已經練就了一定的技術,聽說吃白頭翁能進補治胃寒,才有了這次「獵殺白頭翁行動」。
官橋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2012年11月1日,省林業廳發布的《關於發布鳥類禁獵期的通告》中提出,福建省境內鳥綱所有種(鳥類)都禁止獵捕,禁獵期為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禁獵期間,除科學研究、疫病防控、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形外,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獵捕鳥類的行政許可申請一律不予審批。凡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獵捕鳥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